书城文化藏族文化常识3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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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环保与法律

22.藏民族的环保观念是怎样的?

藏民族历来就是一个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的民族。

藏民族环保意识的产生和环保措施的产生是有历史根源的。早在吐蕃王朝时期,藏区就有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法律,其中规定要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等恶行,也有严禁盗窃部落牛羊等的规定。同时,对藏区生态环境保护也有规定。

公元1505年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文告:“尔等尊卑之人,都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能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公元1648年,五世达赖喇嘛颁布禁猎法旨:“教民和俗民管理者、西藏牧区一切众生周知……圣山的占有者不可乘机至圣山追赶捕捉野兽,不得与斯众僧尼进行争辩。”

公元1932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发布训令,提出:“从藏历正月初至七月底期间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文武上下等任何人不准违反……为了本人的长寿和全体佛教众生的安乐,在上述期间内,对所有大小动物的生命,不能有丝毫伤害。”

17世纪初由西藏噶玛政权发布的《十六法典》中说:“为了爱护生灵,施舍肉、骨、皮与无主动物,为救护生命濒危之动物,使它们平安无恙,发布从神变节(正月十五)到十月间的封山令和封川禁令。”

一份噶厦关于禁止打猎的命令明确指出:“喇嘛求神预示,为了西藏诂主及僧众最佳护持者达赖喇嘛长寿,广大地区的所有山川河流,要严格禁止打猎,命令已不断下达……规定很严格……为了使鸟、兽、鱼、水獭等水中与陆地栖息的大小生物的生命得到保护,日喀则、仁孜、南木林、拉布、旱错等地方,‘年厄’依法禁止打猎,要继续加强管理……为这无论轻重,不偏不倚,立即抓起,进行惩罚,并将情况上报。”

17世纪后期,五世达赖喇嘛制定的《十三法典》中说:“宗喀巴大师依格鲁派教义对西藏地方政教首领曾颁布了封山蔽泽的禁令,使除了野狼外的兽类、鱼、水獭等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区无忧无虑地生活。”同时,《十三法典》中又重申了封山蔽泽的禁令,明确规定:“在假日的五个月发布封山蔽泽的禁令。”

公元1860年,摄政热振呼图克图次臣坚赞发布命令:“为保西藏地区风调雨顺,得以丰收及保护土质等,在彼此地区的神、龙住地—山、海和神庙等地方,须埋神瓶、龙瓶及药丸等。”上述法规中有一个明显的时间界限:即春夏季节要封山蔽泽,以保护生长中的植物与动物。这表明了藏族先民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与服从。

除此之外,藏族各地区各部落也都有自己的关于禁止狩猎等内容的法规。

23.藏族是否有自然与生态保护法?

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的习惯。尤其在佛教成为主导性宗教之后,由于受“佛戒杀生”禁忌之影响,藏族一般不捕杀野生动物,诸如鱼、秃鹫 、田鼠、黄羊等。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习惯逐渐上升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后来,这种习惯法还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和宣讲,历代达赖喇嘛和历任摄政每年宣讲《日垄法章》,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野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之外的生物,违者皆给予不同惩罚的禁令。

理塘毛垭地区的土司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藏羊(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

理塘木拉地区禁止人们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里或他人的地里,都要罚款。1人挖药材罚30藏元,2人罚60藏元,余类推。理塘拉木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上山砍柴者罚藏洋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外,还得退回所砍的柴,并没收砍柴工具。

显然,藏民族很早就意识到自然和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作用而加以保护。由于高原地区特殊的脆弱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是很难恢复的,所以藏族习惯法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反映了藏民族法律文化的地域特点和科学性。

在草原保护方面,“轮牧”是千百年来不变的非正式制度,也是藏民族保护草场,促进牧业良性发展的习惯法。搬迁轮牧的日子,也要遵从这种无形的法律,由部落首领择定良辰吉日统一进行,对早搬、迟搬、错搬者均给予经济处罚。

24.听说历史上藏族地方致人受伤以后以“赔血价”处理,请介绍一下?

在藏族历史上,曾经盛行致人受伤或死亡之后,以“赔血价”或“赔命价”的方式进行处理。

盛行在青海、西藏等地的“赔血价”制度,是藏族习惯法的一大特色,就是致害人或其亲属只需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支付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牲畜、枪支、金帛等),以补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就不再实行复仇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习惯法制度。

藏族习惯法规定:为了本部落的利益而杀死外部落人的,命价由本部落公众负担,这叫做“僧人费用大家摊”;无故杀死外部落人的,命价由杀人者及其家属承担,这叫做“乌鸦中箭自己痛”;杀死本部落人的,命价由自己和家属承担。

一般的,命价分为三部分:调头费、命价正额和煞尾费(意思是双方冤仇从此了结,永不追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藏族历史的演变,这种习惯法广为流传。直到近代,藏族地区仍盛行杀人赔命价、伤人赔血价,用罚服役代替复仇。

25.藏族发生草山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部分藏区公民发生犯罪案件,当地司法机关一般参照当地民族习惯法处理。如青海藏族地区的杀人案件,当地习惯法是以赔命价的方法处罚犯罪。这种习惯法在本地区一直盛行。在当地司法机关对犯人判刑后,还必须赔偿命价,只有赔偿命价以后,才能尽弃前嫌,重归于好,否则被害人亲属必欲兴师动众实行复仇。

为避免伤害案件再度发生,藏地司法机关摸索出了一些经验,“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按照法律处理命案的同时,由法院或政府出面,会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予以调处。对被害人的损失,以当地中等人家财产的一半为标准进行赔偿”。

如1988年,青海省同仁县瓜什则乡牧民与循化县岗查乡牧民因草山纠纷,几次发生械斗事件。1990年初,青海人民政府调查裁定了这一由来已久的双边草山纠纷。文件下发后,双方群众一致要求政府派赛仓活佛和叶雄活佛参与处理双边草山纠纷遗留的处罚赔偿等各种问题。为妥善解决双边草山纠纷遗留问题,消除隔阂,稳定双边的局势,两位活佛在政府的授权下,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群众代表对械斗中人员死亡问题和赔偿标准在《刑法》原则范围内作了协商,最后妥善解决了问题,维护了地方治安的稳定。

26.藏族如何对待偷盗抢劫行为?

自古以来,青藏高原地区地广人稀,也许是基于对人的价值的肯定,藏族习惯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经济法律责任来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人身处罚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主要体现在藏族习惯法中用财产处罚来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藏族习惯法中,偷盗者应当负经济赔偿责任。凡偷盗者一经发现并抓获,要向头人交忏悔费马一匹、枪一支,向户长交忏悔费枪一支。许多部落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伦理道德秩序,规定治内盗严、治外盗宽的原则。在部落内部犯窃,窃平民财产者没收一半家产;窃牧主、头人财产者,没收全部财产。在外部落行窃,被抓获后应当返还所得,罚半个银元或相当的财物。偷牧主和头人财物的,赔罚九倍;偷平民财物的,赔罚三倍。

对抢劫行为,藏族习惯法经历了从鼓励认可到限制禁止的历史变迁过程。最初的藏族习惯法鼓励本部落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外部落实施抢劫,这反映出特定生产力水平阶段和历史时期人类为生存而奋斗的历史现实。随着各部落交往的频繁和统一程度的加深,藏族习惯法规定:凡抢劫者,都要受到经济处罚。青海果洛部落法规定,袭击牧地,给头人悔罪金5品(当地一种货币单位)、马枪15支;忏悔罪金2品,马枪15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