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礼仪学
2768700000007

第7章 从人民礼制向公民礼制的过渡(1)

一、什么是人民礼制?

所谓人民礼制,也就是人民革命胜利之初,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形成的一套礼制。主要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际关系和劳动光荣的社会风貌。反映了新旧社会阶级关系的巨大变化。主要精神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写道:“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期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这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也是人民礼制的内涵。

(二)、人民礼制的框架——《共同纲领》

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构造了人民礼制的框架。这个框架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制度。《共同纲领》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共同纲领》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关于人民的权利,纲领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以上这些共同纲领的具体规定,就是人民礼仪的基本框架。

(三)、人民礼制体现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历朝历代的礼制,无非是确定现行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分出一个尊卑贵贱来,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作为人们相处的规范。

人民是什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这样讲道:“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结社、集会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的话,讲得再透彻不过了。实质上,从人际关系上看,这也就是人民的礼制。

(四)、人民礼制的基本精神

人民礼制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的权利,国家的性质以及政府的宗旨。人民礼制还包括由人民意志而形成的高低贵贱荣辱好坏等观念。

共同纲领只是构建了人民礼制的框架,是个雏形,规定了人民礼制的基本精神。当时,还来不及对于许多具体礼仪做详细的规定。它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比如,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9月制定了《土地法大纲》,关于什么人是地主,什么人是贫农,大纲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直到1950年,政务院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详细地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人民礼制的阶级划分

礼制是建筑在阶级关系上的,为了说明人民革命胜利后的礼制,除了参阅《共同纲领》而外,必须参阅另一份重要文献,那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1950年6月30日)。它具体规定了中国各阶级阶层的政治经济地位。简单一句话: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也是一个礼制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曾经出台过一个文件叫做《怎样分析农村阶级》,规定如下:

1、地主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一类。

2、富农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富农多半还管公堂。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剥削农民,此种情况亦应以富农看待。富农的剥削是经常的,许多并且是主要的。

3、中农

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这些都是中农。

4、贫农

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这些都是贫农。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贫农一般要出卖小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农的主要标准。

5、工人

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与工具,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是工人。

7、贫民

工人农民外,一切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大部分依靠自己劳动为生活,或依靠少数生产资料自己经营以取得生活费,上面这些人凡没有固定职业而生活贫苦者,均叫做贫民。乡村及小市镇贫民分子失业者,应分配土地。

8、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不应该看做一种阶级成份。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份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份,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

一切地主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的条件下,应该充分使用他们为民主政府服务,同时教育他们克服其轻视劳动人民的错误思想。

知识分子在他们从事非剥削别人的工作,如当教员、当编辑员、当新闻记者、当事务员、当著作家、艺术家等的时候,是一种使用脑力的劳动者。此种脑力劳动者,应受到民主政府法律的保护。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份决定。

(六)、小结

这份文献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当时,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土地问题而制定的一份文件。但时过境迁,它却成了一份非常宝贵的礼制文献。它规定了在人民中国,劳动是光荣的,剥削是可耻的。革命是有功的,反革命是有罪的。这是礼仪思想的伟大革命。耕者有其田,是政府的法令,自食其力,是为人的本分。在农村,工人(雇农)、贫农是革命的依靠力量,中农是团结对象,地主富农是革命对象,但也给土地给出路。改造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便是革命的人民礼制。要想进一步了解人民礼制的状况,还可以去参阅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和周立波的《暴风骤雨》两部小说。

人民礼制思想在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起了巨大的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是,无庸讳言,它也存在一些弊病。从而产生了一种“越穷越革命”、“越穷越光荣”和“穷比富好”、“发财是祸”的思想倾向。这对于建设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极其不利。

邓小平同志拨乱反正,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代之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路线,是符合时代要求的,既解放了思想,又实事求是,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步伐,“人民礼制”必然向“公民礼制”逐步过度。公民礼制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礼制。“公民”一词已经写进了宪法。“居民身份证”已经改成了“公民身份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已经颁布,公民礼制的时代即将到来,让我们热烈欢呼这一时代的开始吧!

二、什么是公民礼制?

(一)、什么是公民?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礼制就是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中互相交往,逐渐形成的一种礼仪制度。这种礼仪制度应该说是从1954年宪法开始构建的。但是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运动”频繁,人际关系失去平衡,特别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把国家搅得天翻地覆,正常的礼制根本无法实现,所以,直到1978年中共11届3中全会之后,从1982年宪法才开始全面构建公民礼制。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等。但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也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这就是公民礼制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礼制主要讲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选举政府,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并为公民服务,公民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公民礼制的内涵。这一章主要讲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我们今天讲公民礼制,主要是讲国家公民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选举国家官员和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礼仪程序。这种程序,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政治关系,也是礼仪关系。公务员的权力是选民给的,公务员是公民的服务员,国家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这就是公民礼制的本质。

(三)、人民代表是怎样选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四)、什么人可以参加选举?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五)、谁来主持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

(七)、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八)、选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