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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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秦朝法律制度(3)

市或市场在我国起源很早。“帝始命列廛于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令其交易所得”

1.主要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关市》是管理关与市的法的规范,而战国时期的“关市”是《周礼》司关、司市的合称,于战国时期合为一官,主要是管理关与市的税收等事务。《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共三十六条简文,对检验度量衡器、清点物资、清查会计账目。具体规定了误差的限度,为建立统一的度量衡制度、物资保管责任制度和健全的会计统计制度,提供了法的依据。

2.市场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秦市场管理机构有“市官”、“市长”、“市丞”和“吏”等。秦时,市场的种类很多,有土地之市、奴婢之市、盐铁之市、牛马之市等。秦朝建立后,用法的形式统一了度量衡,同时,中央还制造颁发度量衡标准器,并每年对度量衡鉴定一次,破坏度量衡标准的,要受到处罚。

秦时凡是禁止上市的物品,事先向百姓发布统一禁令,为了达到抑商的目的,除了加重商税外,对商贾经营活动也加以限制。

四、秦朝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春秋时期,周王大权旁落,已经无力指挥各诸侯国,但诸侯在名义上仍尊周王为天下共主。战国时期,诸侯先后称王,标志着随着封建制的产生,国君的权力在逐渐上升。此时的国君,已具备了专制皇帝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救亡国存的需要,使国王们不得不将某些权力交给贤能的丞相来掌握。秦统一六国后,这种来自诸侯国交争而带来的外在威胁消失了,而长期以来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滋长起来的专制要求,却遇到了较好的政治条件。

秦王赢政统一六国的第一件事,就是命令群臣议帝号。取古史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之号,秦王政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称为皇帝。皇帝命令也有专名,“命为制,令为诏”。

由国王到皇帝,已不仅仅是名号的改变,其实际结果是专制君主的产生。据载,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不中不得休息”几乎包揽了一切行政、司法事务的处断权,“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过去丞相主政的局面也被打断了、“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始皇躬操细务,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皇帝的形象。

对皇帝的专制,人们开始感到十分不习惯,简单地将其理解为“贪于权势”,似乎仅仅是由秦始皇的个性造成的。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皇帝专制是封建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的必然产物,绝非仅仅是某个皇帝个人的愿望。秦以后的皇帝们,或效法始皇躬亲庶务,或采取皇帝专制下较开明的委任宰相的工作类型,但其专制之实始终未变。

(二)三公九卿制的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以来公卿执政的传统,沿至秦汉便形成了以公卿之名而命名的中央机构,即所谓的三公九卿制。

秦王朝在国家政权的建制上,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行政机构的相互关系,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并按照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建立自己的职官制度,从而使秦朝的行政结构成为封建行政体制的一代楷模。秦朝设丞相、国尉、御史大夫三个中央机构,三府分立代表着官府的职能分化。

丞相主行政,为百官之长,督率百官,总揽国政,处于行政首长地位,丞相府也是政务中枢。

国尉是最高军事长官,负责军政和作战。

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负责纠察百官的违法行为,兼理司法审判,又是副丞相。

九卿代表着中央职能机构的更细分化,是政务的执行机构,秦时为列卿,他们或者直接服务于皇帝,或者代皇帝管辖国家行政事务。列卿主要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少府、宗正、治粟内史、廷尉、典客、主爵中尉。

列卿在汉代以后演化为九卿,成为封建政权中行政机构的中坚。

(三)郡县制的建立

早在战国时代,已经出现了县与郡。秦建国后,他们按照地理行政的民族文化特点,以郡辖县,形成郡县两级地方政权。县以下再设乡,乡辖里、什、伍,作为基层行政管理单位。

郡最高行政长官叫郡守,管辖一郡的行政、经济事务,由朝廷直接授命,同时也受朝廷的制约。郡守之下设郡尉管军政,朝廷派监御史,主持一郡的行政监察。

县的行政长官为县令(按秦规定万户以上县的长官称县令,不满万户的称县长),负责一县的政务,兼理司法,是朝廷派往地方的行政长官。县令下设县丞,辅助县令管理行政事务。设县尉管兵事,监察工作仍归监御史。

基层机构有乡、里。乡的主管官员称“有秩”。之下有“乡老”,负责封建教化。“啬夫”。负责诉讼和赋税。还有“游缴”负责捉拿盗贼,维持社会治安。乡以下的里和什、伍,有“里正”负责组织生产以及手工业等事务。秦朝的地方组织开始注意到基层政权之下的区域管辖问题,这是地方行政建设的一个进步。

(第三节)秦朝司法制度

一、秦朝的司法机关

皇帝是秦朝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的集中体现,总揽全国一切大权,他的意志就是法律,所有政事全凭皇帝个人的专制权裁决,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方面表现在为秦王朝建立了一整套在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机关体系,对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皇帝拥有最后决定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皇帝有权直接审判案件,史籍中有许多关于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亲自断狱、随意轻重的记载。

秦朝,设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属于“九卿”之一,其官名称“廷尉”,其机构也称廷尉。战国时就有延尉的设置,为各国的最高司法官,惟独齐国称大理,楚国称廷理。廷尉的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郡守、县令也掌管司法,并在县令之下设县长,主管文书、仓库和司法等事务。基层组织“乡”则设“啬夫”和“秩”,掌诉讼和赋税。遇有“盗贼”案件,则由“游缴”侦缉逮捕人犯。乡不能审决的,报郡,由郡守审理。郡不能审决的,则上报中央廷尉。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告诉

秦朝的诉讼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官纠,即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另一种是民举,即当事人直接告诉。对于当事人直接告诉的案件,必须属于“公室告”,官府才予以处理。依据云梦秦简的解释,所谓“公室告”,就是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对子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子女对父母、奴婢对主人擅自施加的刑罚提出控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自刑、杀子女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罪”。这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规定,也是奴隶制残余的反映。

秦时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划分,是封建尊卑伦常关系和主奴等级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但由于秦统治者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此在诉讼中儒家纲常伦理没有明显的约束力。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也只是不予受理而已,并非列为“不孝”之罪。不仅如此,秦律甚至鼓励妻告夫,由此可见秦时诉讼中仍盛行法家“严酷”的法律观念。

秦统治者为了分化犯罪集团,打击顽固的犯罪分子,规定了自首者即秦简中所谓的“自告”,可以减免刑罚,所谓“先自告,除其罪”。

秦朝在“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指导下,一方面重视基层官吏向县级司法机关的纠举,另一方面也强调御史对官吏枉法负有纠弹告劾的责任。

(二)审判制度

1.重视现场勘验

从秦律所记载的案件来看,比较重视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一般派县令史亲临现场勘验,并写出详细报告。云梦秦简的《封诊式》中关于“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几个案件的爱书(秦时的司法文书)记录,非常详细具体。既有被害人的衣着、杀伤部位和作案人残留痕迹等细节,又有周围情况及知情人提供的旁证材料,体现了执法者慎重的态度,反映了当时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方面的丰富经验,同时也说明秦时在生理学、法医学上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勘验现场,须查封,被称为“封守”,然后再进行审讯,即讯狱。

2.拷讯制度

关于秦的审判原则,在秦简律文中有如下规定:“治狱,能以书(笔录)从迹其言,毋答掠而得人情为上;答掠为下;有恐为败”。意思是说,能根据供词追踪盘问,不用拷掠而得到真实情况是上策;用拷掠的办法得到案情,是下策;因为恐吓而搞不清案情的,是审判的失败。

依据这条原则,对刑讯又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然后,就矛盾及交代不清之处诘问,再听取当事人陈述,如多次变供“更言不服”者,可用刑讯。凡受答掠的,必须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某某多次更改供词,经过答讯,再没有辩解了;答讯人签名。正是由于口供是判案的惟一依据,所以秦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审判的方式,要求听取各方面的陈述,不轻易诘问,并以“爱书”的形式记录整个鞫讯过程。“爱书”的存在,说明秦朝审判制度是比较健全的。

这些原则反映了封建国家初建时期依法为治的某些精神,比起一味地刑讯逼供断狱有值得肯定之处。

3.读鞫与“乞鞫”

取得口供以后,田法官作出裁决,并向被告宣读,称为一读鞫”。读鞫之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复审,称为“乞鞫”、重审的要求可以由被告自己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为提出。

三、监狱制度

秦时的监狱也称囹圄,由于秦推行重刑轻罪的政策,因此“赫衣塞路,囹圄成市,盖随地为狱也”。京师有系属廷尉的咸阳狱,郡县也各有属于郡县的监狱。例如,秦初大将蒙恬“系于阳周”,即上郡阳周狱。除郡县长官兼理刑狱外,郡有都狱治狱,县有狱椽专管监狱。

除了立即处决的死因之外,秦时把大部分刑徒都当做劳动力而加以使用。朝廷修建宫廷、陵墓,地方修建水利工程,军队修建城防和要塞,以及修筑道路等公共设施,都使用刑徒,甚至官营手工场、开矿、冶金也使用刑徒。秦律中的《司空律》的大部分内容是管理刑徒的法律规定,其他如《工人程》《工律》《厩苑律》等也都有管理刑徒的内容。刑徒无论在哪一部门服劳役,都由官府供应粮食和衣服、《仓律》和《金布律》中就有关于刑徒口粮、衣服的供应方法的法律规定。

在监狱管理中,也充分体现了等级特权制度。同样服刑,由于身份等级不同,受到的对待也不同。主要是根据刑徒的不同阶级出身和不同性质犯罪,在执行上有不同的规定。如,同样是因处罚金而服刑,官吏可以由老弱相当的人代替;只要有爵位,犯重罪也可以不必穿囚衣,戴刑具。根据不同的劳动强度、刑徒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口粮供应标准和具体的供应办法。

因为秦时刑徒数量极多,是重大工程与手工业生产的承担者,他们遭受沉重的劳役和种种非人的待遇,因而不断掀起反秦暴政的斗争。秦末农民大起义的主干部分就是刑徒。

根据秦简记载,秦时监狱管理已形成一系列制度,并饶有特色。对囚犯的看管十分严密。狱中设有“署人”和“更人”,负责看守囚犯和进行监督,并层层设岗对犯人出入进行监管。

四、监察制度

秦朝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端。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长官。

御史之名,在西周官职中就存在了。在古语中,史是掌管文书的官吏的通称,御史是在君主左右掌管文书档案记录等事的,御史大夫是御史之长。至秦时,遂成为负责纠察职能的最高监察官吏。这是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端。

秦时,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中丞的职权,是掌管朝廷的图籍秘书,并处理直达君主的一切奏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因为居殿中办事,故曰中丞。其下御史若干名。御史也称侍御史,主管地方送达中央的文书。在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称监御史。秦朝用御史监理诸郡,察举地方上的违法事宜,但监御史不属于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属于御史台、受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管理。

可以看出,我国的封建监察制度,在秦时尚属初创阶段。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职官,虽然具有纠察的职能,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仍负责行政事务,而不是专职监察官吏。他们的职责和活动方式,以及他们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似乎也缺乏明确规定。这固然有文献散佚的原因,也和当时这一制度还属于初创历史阶段有关。但是,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却构成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大特色,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