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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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1)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主要立法

一、社会背景

东汉末年以来,各地趁机崛起的地主豪强,共同以武力镇压黄巾农民起义,他们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兼并战争,完全破坏了秦汉以来形成的统一国家的外貌,中国进入了封建割据混战的大分裂时期。在这个历史阶段中,虽然封建王朝的更迭是频繁的,但土族控制国家政治的实质却始终没有改变。

激烈的兼并战争,最终建立了魏、吴、蜀鼎立的封建政权,历史上称作“三国”。三国之中以魏国为代表,是依靠士族支持发展和建立起来的。魏文帝时实行“九品中正制”,又从制度上确认了士族垄断国家政权的特权地位,最终使曹魏政权落人大士族司马氏手中。公元265年。司马炎夺取曹魏政权,至公元280年晋武帝司马炎灭吴,统一中国建立了晋朝,史称西晋。西晋政权是由皇族司马氏、诸王公、外戚和豪门士族组成的,后西晋被匈奴所灭。公元317年,流亡到江南的司马睿依靠土族的扶持,重新建立晋朝政权,史称“东晋”。在晋朝统治期间,士族对国家政权的操纵进一步加深。

公元420年,东晋王朝为刘来王朝所灭。此后在一百六十多年间,历经宋、齐、梁、陈四朝,统统称做“北朝”。南北朝的对峙一直延续到公元六世纪末。

依靠土族进行统治,是南北朝政治的本质特征。这一时期的士族,就是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产物,他们拥有大量土地、奴婢和布匹,并且凭借门户拥有土地,享有各种政治特权,朝廷中的高级文官完全由豪门士族把持。土族是这段历史时期重要的政治力量。

在南北朝对峙时期,由于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加上人民迫切统一的要求,这些都为隋朝统一中国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二、立法概况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统治的数百年中,虽然割据混战、连绵不断。但各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增强在抗衡中的实力,都注意运用和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在这个动荡的历史时期,法律思想十分活跃,并在汉代律学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法典的编纂也颇具成就,并且带有时代特色。

(一)三国时期的主要立法

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代的法律制度。蜀汉定都成都以后,著名的政治家和封建法治主义者诸葛亮,积极主张立法设度,还制定了《蜀科》作为治蜀的基本大法(现仅存几条“教”与“军令”,其余均已佚失)。孙吴政权也进行了一些法令的制订活动。但是在曹魏魏明帝即位以前,蜀、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当长的时间主要沿用汉朝的法律制度,法律、法令的修订也大都围绕着汉律中不合时宜的部分进行。

历史上的曹魏是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政权,“魏武好法术,而天下贵刑名”,曹魏的法制建设,与蜀吴相比取得了更重要的成就。特别是曹魏代汉以后,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是曹魏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当时魏明帝鉴于自东汉以来。律例浩繁不便于司法机关援用,而且“法令滋章,季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因此令陈群等人删节律令,以汉九章为基础,“作新律十八篇”,于太始三年颁行,历史上也称曹魏律。

魏律在隋以前即已散佚,据史籍记载,它是在汉九章的基础上,增加了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讼、断狱、请求、惊事、偿赃等九篇,相应地调整和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并且把汉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同时魏律正式把“八议”制度列人法典,使礼所强调的等级秩序制度化、法律化。曹魏律的制定,使中国封建法典在不断完善、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有了重大的进步,可以说曹魏律的修订,是中国封建法典科学化、完备化的第一阶段,其在体例、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的影响。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晋律是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正式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故后世称之为泰始律。随着晋的统一全国;晋律遂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做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删苛存简,最后定为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从魏律中减去劫掠、惊事、偿赃、免坐四篇,增加法例、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六篇,并恢复汉律中的厩律。晋律的体例、内容又有重大发展,堪称一部成功之作,它将七百七十万余字的汉代律令及说解,精简到十二万六千三百字,的确是法典编纂上的艰巨工作。这部法典经过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解,使得制定晋律在法理学上的根据更加明确清晰。因为张斐、杜预的作注,故历史上晋律也称做《张杜律》。

从晋律的体例结构看,晋律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置于全律之首,并调整了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加合理、完善。从晋律的内容看,晋《泰始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法典。正如著名学者陈寅格先生所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晋律的儒家化也是通过任用儒家学说制定并解释法律而实现的。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也就是以礼为指导原则,主张以礼为准则,通过注律将礼的精神渗透到法律规范中。在内容上,晋律进一步纳礼人律,把更多的儒家礼教规范纳八法典之中,其中最突出的是以“五服”关系作为亲属犯罪轻重的衡量标准,加重了法典儒家化的色彩。

由于晋律是一部引礼人法,礼法结合,具有典型的儒家化意义的法典,比较适合巾国固有的国情,其体例也较之魏律更加严谨和完善。对法律的解释,无论字义、罪名、刑名都趋于规范化,因此晋律不仅影响了整个南北朝历史时期,也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与转折树立了楷模。

(三)此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在封建法制建设上甚少建树,而北朝各国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公元386年,鲜卑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推行封建化的政策,其中包括学习汉族地主阶级实行封建法治的经验,以改变其“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的落后状况,这是北魏统治者重视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因。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的规模。北魏律共二十篇,篇目可考有十五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广、断狱。先后参加魏律编撰工作的汉律学家多达数十人,其中许多是当时著名的儒学大师。北魏律的制定除吸收魏晋律的长处外最突出的就是进一步“纳扎人法”,把更多的儒家规范纳入法典之中,使得北魏律在儒家化过程中更进了一步。

公元550年,北齐建立。武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了《北齐律》的制定,这是一部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封建法典,北齐律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实际主持者是擅长律学的渤海封氏,并有数十名儒生的参议,经过长达十五年的精心研讨,才制成北齐律。这项规模宏大的立法活动,不仅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撰律者“校正古今,所增损十有八九”。北齐律的篇且是: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原牧、杂律。

北齐律基本上确定了中国后世封建法典的体例与规模。一方面,北齐律把晋律,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用律一篇,仍置于律首,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统率全律的总则,正式确立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与核心的地位。自此以后至明清各朝法典相沿不改。另一方面,北齐律的十二篇,虽经后世各朝稍加损益,但基本上保留了名例律统率十一篇分则的结构。

北齐律还首创“重罪十条”,隋、唐律在此基础上正式形成“十恶”制度,成为中国封建法典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另外,北齐律中奠定了封建制刑罚体系的基础,即杖、鞭、徒、流、死,在此基础上隋唐律正式形成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北齐律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与完善作了突出贡献,它吸收了前朝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显著特点,是隋唐两代成熟完善的封建法律的直接蓝本。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从西汉中期以后,律学开始了不断发展的进程,特别是东汉以后,随着经学注释之风的兴起,私家解释注律随之兴盛起来,当时社会上出现许多律学世家,以注释法律为业,朝廷有时也承认一些律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至魏晋时期,律学已经十分发达,而且远远超出了汉代注律各为章句、解释不一的情况,逐渐趋于规范化。

曹魏时著名的律学家有陈群、钟繇、傅干、王郎、刘劭等人。西晋时期,张斐、杜预继承汉代以来的“以经注律”的传统,用儒家经义阐释律文所依据的原理和原则,对晋律进行系统地注释,并著有专门律学论著《律解》和《律本》,把当时的律学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律学从儒家的经学中分离出来,而且刑法理论也达到了成熟的程度,成为律学正宗。

当时,杜预对晋律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使得封建法律理论在儒家伦理思想基础上向更专、更深层次发展。张斐则着重对晋律中有关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而简要的解释,如“知而犯之谓之故(故意)”,“意以为然谓之失(包括错误和过于自信过失)”,“背信藏巧谓之诈(诈伪),违忠欺上谓之谩”(欺谩,包括对制不实和诋欺),“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三人以上谓之“群”,二人对议谓之“谋”等等、这些极为精确的解释,都明确了含义,划清了相关概念的界限,便于区分相关案件。如“失”和“过失”的区别在于主观心理状态,“斗”与“戏”、“贼”的区别在于主观心理状态等。罪名含义明确,为司法官吏正确理解律文、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条件,防止了由于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的司法上的不统一,也堵塞了奸吏舞文弄法、任意出入人罪的道路。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张斐等人在为律作注时,虽然也依旧以经释律,为法律更深层次地注人儒家化的色彩。但是他们更加强调“理直刑正”,把汉律中注人礼义内容的思想与罪刑法定思想有机结合起来,“理直”就是立法要符合封建伦理纲常,“刑正”就是罪刑相应,有罪必罚。在具有较完备的注律条件下,能否准确地执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法条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

通过律学家的注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的特定概念渐趋规范化。这是各国封建统治者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不断总结封建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结果。就晋律而言,从张斐《律表》中可以看出,已经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等等,这些对于封建刑法的发展无疑带来深刻的影响。

律学家对律文的精确解释,给司法官准确地依法断罪提供了依据。而且为此后隋唐之际,深入发展封建法律理论,逐渐完善封建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各国都是豪门士族垄断政权的封建国家,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大地主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为鲜明特征,因此无论就内容或形式,都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

一、法典体例的改变

(一)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居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名例律》叙述这一变化的历史,曹魏律首次把汉具律改为刑名,放在律首。晋律中又把魏刑名中分为刑名、法例律二篇,宋齐梁相因不改,至北齐又把刑名、法例并为名例律,仍然置于律首。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适用于整个法典各篇的总原则,“所以定罪制也”,起着“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作用,太体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置名例律于律首,不仅确立了封建刑法原则的重要地位,而且增强了我国古代法典的科学性。

(二)法典确定十二篇,结构与规模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