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西方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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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柏拉图“分离学说”的主义(3)

柏拉图指出,“是者”不等于“存在”,“非是者”不等于“非存在”。他的理由是:如果“是者”等于“存在”,那么就不能用“是”表述“非存在”;如果“非是者”等于“非存在”,那么它也不能表述“存在”。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他分析说:当我们说这个东西不存在时,“这个”已经是一个可指称的对象,已经“是一个东西”。并且,“不存在的东西”这种说法有单数和复数两种形式,本身已经“是一个有数量规定性的东西”。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可说出的东西都是存在,那么人们将不能有错误的表述。他于是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按某一方式,非是者存在;另一方面,是者在某一意义不存在。”就是说,“是者”和“非是者”这对通种是相通的。

同样,“是者”与“运动”和“静止”也是相通的。因为我们既可以说运动是什么,静止是什么;也可以说:“是者在运动”、“是者静止”。因此,“是者”与“运动”和“静止”这对概念是相容的。然而,我们却不能说:“运动是静止”或“静止是运动”,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表明“运动”和“静止”两个概念的不相容性。

比较“是者”、“运动”和“静止”三个通种,会发现它们两两相异,每一个又与自身相同。由此可知“相同”和“相异”也是同样普遍的型相。进一步的考察表明,“是者”、“运动”和“静止”都与“相同”和“相异”这对概念相通,但又不会与它们中的一个相等同。因为:如果“运动”和“静止”是“相同”,那么、就会造成“运动是运动”,“静止是静止”的同义反复;如果“运动”和“静止”是“相异”,那么就会造成“运动是静止”的矛盾;如果“是者相同”,那么运动和静止也相同,因为它们都是是者;如果“是者相异”,那么是者将不是自身,便不能说这个东西是什么。这些论辩说明:“是者”、“运动”或“静止”可以同时分有“相同”和“相异”,而不能只分有它们其中的一个。这无异于说,存在。运动或静止的东西既是一(相同),又是多(相异);但不能说,它们只是一而不是多,或者只是多而不是一。这又是一个反巴门尼德的论证。

如果一个东西同时分有“相同”和“相异”,我们便可以说它既是又不是。柏拉图明确地说:“当我们说出叫E是者’时,我们并不指与是者相矛盾的东西,而是指相异的东西。”因此,“是者”与“非是者”相异而不矛盾。柏拉图总结说:“我们不仅证明了不是的东西存在,而且表明了非是者的真实性质。我们证明相异的性质存在,这些性质分散在所有相互联系的存在事物之中。”

“通种论”是柏拉图理念论的一个重要发展,它不但具有反驳爱利亚派。论证自己学说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对于形而上学的诞生和发展具有长远的理论意义。柏拉图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打破了爱利亚派在“是者”和“非是者”、“动”和“静”、“一”和“多”之间设置的悻论,使这些基本哲学范畴融会贯通,为哲学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领域。

就柏拉图学说自身而言,“通种论”的重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前所述,“既是又不是”、“既相同又相异”、“既运动又静止”、“既是一又是多”等说法,是可感事物性质的合理表达。“通种说”还是对《巴门尼德篇》中对“分有”诸难的一个间接回答。通种之间的分有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是概念之间相容与不相容的逻辑关系;并且,个体所分有的型相不是单独的,而是相互贯通的众多型相,从而避免了“老巴门尼德”提出的相似性的无穷倒退问题。

两分法

柏拉图说哲学家“是区分和集合的热爱者”。区分和集合是辩证法的两条途径:集合是由低到高逐步上升的过程,区分是相反的由高到低的下降过程。区分的方法实际上是两分法,它的程序是这样的:为了确定一个概念的定义,从包含它的最高概念开始,把它分成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撇开其中与所需定义无关的一个,把另一相关概念再分析为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以此类推,逐步下降,直至所需定义出现为止。两分法的一个实例是柏拉图对“政治家”的定义,如下页图所示。

右边一系列概念把“人”从“动物”冲区分出来。他对“人”的定义却引起异议:人难道只是无翼的两足动物吗?亚里士多德后来把定义方法规定为“种加属差”,“人”被定义为“有理性的动物”。亚里士多德把两分法看做一系列选言推理,批评两分法犯了偷用结论的错误。比如:从“动物可分为可朽或不朽”这一选言判断,得不出“人是可朽动物”的结论,除非事先已经肯定人有“可朽”的属差。亚里士多德还批评两分法不能发现某一类事物的本质特征(属差)。

但是,柏拉图使用两分法的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找出事物的本质。两分法具有维护分有说的作用,它通过从上向下的分析,接近了个体,从而提供了联结普遍型相和可感个体的纽带。型相因其普遍性而与个别事物相分离,因其特殊性而与个别事物相接近。当然,即使最特殊的型相,相对于可感事物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它们与可感事物差距最小,可以成为可感事物的直接原因,或者说,可感事物是与它们最相似的摹本。柏拉图的两分法的最终产物被称作“不可分割的型相”,它们是普遍性最低的型相,因而能够与个别事物直接联系。

(第四节)灵魂学说

灵魂与肉体的区分是两个领域区分的延伸:正如世界有可见与不可见两种,人也有可见与不可见两部分。可见的人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人则是寓存于人的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他的区分蕴涵着后来被称作身心二元论的观点,即,灵魂和身体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实体。柏拉图并未像以后的身心二元论者那样否认灵魂与身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一个明显的理由是:按照不可见的理念统摄可见的有形物的原则,灵魂统摄身体。柏拉图把人的本性归结为灵魂,在他看来,人不是灵魂与身体的复合,而是利用身体达到一定目的之灵魂。另一方面,他也看到身体对灵魂的反作用,这种作用或者有益于、或者有害于灵魂。

灵魂的三重区分

《理想国》首次对灵魂做出理性、激情和欲望的三重区分,柏拉图称它们为灵魂的三个部分。但我们应该理解,“部分”仅仅是一个比喻的用法,在此之前,他用的是“型相”这个词,说明灵魂包含着人的行为必须服从的三个原则:理性控制着思想活动,激情控制着合乎理性的情感,欲望支配着肉体趋乐避苦的倾向。柏拉图认为,理性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是人的灵魂的最高原则,它是不朽的,与神圣的理念相通。激情和欲望则是可朽的。激情高于欲望,因为激情虽然也被赋予动物,但只有人·的激情才是理性的天然同盟。欲望专指肉体欲望,理性的欲望被称作爱欲(erms),这是对善和真理的欲求。肉体的欲望或服从理性而成为一种德性,或背离理性而造成邪恶。

柏拉图所说的灵魂和身体的关系归根到底是灵魂内部理性和欲望的关系:当理性原则支配着灵魂时,灵魂正当地统摄着身体;反之,当欲望原则支配着灵魂时,身体反常地毁坏着灵魂。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之下,起决定作用的总是灵魂自身的原则。《菲德罗篇》里有一个比喻,灵魂好像是两驾马车,理性是驭马者,激情是驯服的马,欲望是禁骛的马。灵魂的善恶取决于驭马者驾驭着这辆马车,还是继骛的马不受控制地拉着马车任意狂奔。凡此种种,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灵魂始终支配着身体活动,即使身体对于灵魂的有害影响也是通过灵魂中的欲望而起作用的。

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说,理性存于头部,激情存于胸部,欲望存在于腹部。这种说法可追溯到荷马史诗。柏拉图运用这一传说是为了强调灵魂的每一部分都是支配身体的原则,因此与身体的各部分分别相对应。他还把灵魂的各部分与各种德性相对应:理性对应于智慧,激情对应于勇敢,欲望对应于节制。我们将看到,灵魂与德性的对应关系是政治等级关系的基础。

柏拉图对灵魂做出的三重区分并不影响他所坚持的灵魂统一性。在他看来,灵魂的本性是理性,激情和欲望都应服从于理性;欲望违背理性而耽于肉体享受是违反灵魂本性的反常行为。当他不加区别地使用“灵魂”这一词时,往往指合乎本性的灵魂。比如,他所说的“灵魂不朽”,主要指理性灵魂的不朽。只是在需要分析灵魂与身体、道德和政治活动的对应关系时,他才区别灵魂包含的不同因素,而不把“灵魂”与“理性”等同起来。在不同的场合,他有时强调灵魂的统一,有时强调灵魂的区分,然而却始终坚持了灵魂在本性上高于身体的原则,保持着灵魂学说与理念论的衔接。

灵魂回忆说

灵魂既是理念,为什么会与身体结合在一起呢?柏拉图用一个神话故事做出解释。宙斯率领诸神去赴宴,次等的神和灵魂跟随在后面。装载他们的马车由一些顽劣的马拉着,驭马者也缺乏高超的技巧,在经过陡峭天路时失去对马车的控制,被顽劣的马曳落到地上。灵魂被折断翅膀,不能上升到天上的理念领域,只得附着于肉体作为暂居之处。这个神话以隐喻方式暗示,灵魂是一些不纯粹的理念,包含着向往身体的因素(“顽劣的马”),灵魂和身体的结合虽然是一种堕落,但却是符合灵魂状况的堕落,具有某种必然性。

灵魂在未跌落之前,对理念领域有所观照,包含着天赋的知识。灵魂在附着身体之后,由于身体的干扰或“污染”,它忘记了过去曾经观照到的东西。只有经过合适的训练,才能使它回忆起曾经见过的理念。因此,学习就是回忆。在《曼诺篇》中,苏格拉底做了一个实验,通过适当的提问,便使从未学过数学的童奴知道如何计算正方形面积,知道两个正方形面积之比等于它们边长平方之比。柏拉图通过这个事例说明:知识不是后天获得的,也不是从灵魂中自发产生的,而是灵魂固有的,或者说,先天地存在于灵魂之中,但处在潜在状态,宛如在梦境一般。学习的作用在于触动、提示或唤醒知识,使之明白地昭示于灵魂。如果把柏拉图的语言变成现代的语言,他的意思是:灵魂有无意识和意识两种状态,无意识包含着意识的内容,意识活动是对无意识内容的自觉与反思。

柏拉图说,“回忆说”旨在解决这样一个难题:“一个人既不会寻求他所知道的东西,因为他既然已经知道它,就无需再探寻;他也不会寻求他不知道的东西,因为他甚至连他要寻找的东西是什么都不知道。”智者提出这个悖论是为了否定知识的可能性。“回忆说”肯定一个人可以学习他所知道的东西,但对“知道”的意思进行了分析:知识包含于灵魂之中,已经是被知道的东西;被知道的东西不一定是被关注的东西,拥有知识的灵魂不一定知道它的拥有。“回忆”、“寻求”,都是灵魂对自身的关注,是对拥有知识的再认识。按照这样的分析,原初的知识是灵魂对理念的自我观照,知识的学习则是对原初知识的摹本,灵魂的摹仿就是回忆。在此意义上,柏拉图说,回忆是“死亡练习”。他的理由是,原初的知识既然是灵魂在降落在肉体之前获得的,既然灵魂在肉体之中忘却了知识,那么,只有尽量地净化肉体的污染,才能尽可能地接近知识。最彻底的净化是灵魂与肉体的完全分离,这意味着个人生命的终结,灵魂重新回到对理念的观照,最高的智慧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达到。因此,哲学家是惟一不畏惧死亡的人,不畏惧死亡的人也不会畏惧其他任何东西,哲学家因而是最勇敢的人。柏拉图把灵魂的回忆等同于灵魂的净化,强调智力训练和道德修养的一致性,“死亡练习”和“爱的追求”同样神秘,最后到达“惊喜交集,不能自制”的迷狂境界。

“国家是大写的人”

柏拉图认为社会起源于经济需要,一个人与另一些人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更好的生活必需品。相互帮助和合作的人聚集而居,“井把聚集的居所称作城邦”。社会的原则首先是专业分工的原则:每一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自然禀赋从事一门职业劳动,这样,社会劳动的技能和产品数量才能优于社会分工之前的状况,最初的职业有农夫、织匠、鞋匠、木匠、铁匠、牧人、商人等,随着财富的增长,又出规了适应奢侈生活需要的职业:乐师、诗人、教师、护士、理发匠、厨师、糖果商等。然而,随着城邦人口的增长,维护奢侈生活的需要必然导致对外扩张,因此发生与邻邦的战争。

在柏拉图设想的理想国家中,统治者(包括武士)除了国家的利益之外没有任何个人的利益。为了在统治阶层中排除个人利益,他提出了统治者共享财产和配偶的设想。柏拉图认为男女的差别只表现为生育中的不同作用。除此之外,女人和男子具有同等的自然才能,应该接受同等教育,担负同等职责,包括统治者的职务。没有根据认为柏拉图主张把妇女当作财产分配,事实上,所谓的“共妻”主张不过是国家严格控制婚姻和生育的一种政策,只在统治阶层内部实行。男女统治者均由国家指定配偶,配偶不固定,致使统治者无家庭。并且,配偶在指定的时间里生育,以便能生出天性优秀的后代。婴儿出生之后即交给国家抚养教育,不属于父母。统治者也没有个人财富,摒弃金银玉器的装饰,只从生产者那里取得满足朴素生活的必需品。

柏拉图认为,社会正义就是每一个人都只做适合他的本性的事情,这就是,统治者以智慧治理国家,武士以勇敢保卫国家,包括生产者在内的所有成员以节制协调彼此的行为。反之,三个等级相互干预、彼此替代则是不正义,如天性应该当生产者的人企图脐身于武士行列,军人企图掌管治国的大权,这种僭越行为将毁灭国家。柏拉图的社会观的基础是“自然说”,基调是保守主义。他生活在社会变革的时代,却不能接受贵族沦为平民、平民执掌政权的事实,而要求按照固定不变的自然本性规范人们的行为。他在《法律篇》中做出的一些具体规定明显反映出氏族社会的习俗,例如,城邦不应设在海边,应是农业社会,而不是商业社会;应当生产,而不应进口。他说:

大海作为日常伙伴是令人愉快的,但却带来苦涩的盐味,它使大街上充斥着商贾和店董,使人们的灵魂不诚实、不确定,使城邦对她的公民和其他人等既不忠实,也不友好。

他还说,一个城邦的公民人数应为5040人,分为59个部落。这些主张显然违反氏族农业社会向城邦商业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