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亚欧战火(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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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二战前夕的国际格局(5)

在事关民族命运的关头,中国共产党必须迅速作出正确的决策。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争取南京政府,把局部的抗日统一战线,转到全国性的抗日统一战线。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再次召开扩大会议,讲座解决西安事变的方针。会议认为西安事变的性质,“是中国一部分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也是国民党中的实力派之一部,不满意南京政府的对日政策,要求立刻停止“剿共”,停止一切内战,一致抗日,并接受了共产党抗日主张的结果”。它的意义乃“是为了要抗日救国而产生的,是要以西北的抗日统一战线去推进全国抗日统一战线的开始”。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停止一切内战一致抗日的组织者与领导者的立场,反对新的内战,主张南京与西安间在团结抗日的基础上,和平解决。”

中国共产党在确定了和平解决事变的方针后,首先派周恩来、叶剑英等人组成中共代表团前往西安,同张、杨共商解决事变的大计。针对亲日派的军事安排,为防止新的内战爆发,12月15日和18日,中共中央先后致电国民政府,坚决反对“讨伐”张杨,挑起新的内战,呼吁国民政府接受张、杨抗日要求,停止内战,一致抗日。16日,周恩来等人抵达西安后,向张、杨提出了和平解决事变的方针:只要蒋介石答应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条件就予以释放,以有利于发动全面的抗日民族解放战争。21日,中共中央书记处致电周恩来,主张争取蒋介石、陈诚等与之开诚谈判,并就谈判策略、条件及对蒋介石的处理办法,作了进一步的具体指示。

12月23日,中共代表周恩来,西安代表张学良、杨虎城,南京代表宋子文、宋美龄,开始举行谈判。周恩来首先提了中共和红军的6项主张:(1)停战,中央军撤出潼关外。(2)改组南京政府,排逐亲日派,加入抗日分子。(3)释放政治犯,保障民主权利。(4)停止“剿共”,联合红军抗日,共产党公开活动。(5)召开各党、各派、各界、各军救国会议。(6)与同情抗日国家合作。

24日,周恩来同蒋介石进行会谈,蒋介石在各种压力下,不得不接受以中共六项主张为基础的6项协议:(1)改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驱逐亲日派,容纳抗日分子。(2)释放上海爱国领袖和一切政治犯,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3)停止“剿共”政策,联合红军抗日。(4)召集各党、各派、各界、各军救国会议,决定抗日救亡方针。(5)与同情中国抗日的国家建立合作关系。(6)实行其他具体的救国办法。

12月25日,张学良、杨虎城释放了蒋介石。至此,举世瞩目的西安事变终得和平解决。

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是中国局势转换的枢纽。在日本侵略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一举结束了中国的10年内战局面,创造了国共合作抗日的必要前提。

为推动国共合作抗日,中共中央于1937年2月10日发出了《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要求把下列5项定为国策:(1)停止一切内战,集中国力一致对外。(2)保障言论、集会、结社之自由,释放一切政治犯。(3)召集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代表会议,集中全国人材,共同救国。(4)迅速完成对日抗战之一切准备工作。(5)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表示,如国民党确认上述国策,则本党作如下4项保证:(1)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方针;(2)工农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与军事委员会的指导;(3)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选的彻底民主制度;(4)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

2月15~22日,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五届三中全会。全会通过抗日派与亲日派的斗争,否决了汪精卫提出的政治决议草案,通过了一个实际上接受中国共产党主张的决议案。尽管这一决议案还没有制定明确的抗日方针,没有批评国民党过去政策的错误,但在国内政策上,它确定了和平、修改选举法、在某种条件下开放言论和释放政治犯等项原则。在对待共产党的问题上,虽然没有根本放弃反共立场,但它提出的谈判条件与共产党“2·10”通电的要求在原则上是大致接迫的。在对日问题上,表示如果让步“超过忍耐之限度,而决然出于抗战”,这是国民党第一次提出抗战。

4月15日,中共中央在《告全党同志书》中指出: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对于日寇的侵略有了比较强硬的表示,对于国际和平阵线有了进一步的接近,对于本党‘国共合作’的提议,也并不表示拒绝”。它标志着国共合作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初步形成。

6.国际裁军会议

1932年2月2日,有64国代表参加的国际裁军会议在日内瓦开幕。会议上提出要草拟裁军条约,以加强国际联盟,从而“维护世界和平”。但是,由于西方大国尤其是德法两国的尖锐对立,各自提出有利于本国的措施,使会议陷入了激烈对峙争论的状态。直到12月21日,英、法、美、德、意五国才达成协议,确认裁军会议的目的在于缔结一个公约,根据这个公约,法国关于“安全”的要求和德国关于“军备平等”的愿望都在表面上得到确认。

1933年3月16日,英国代表麦克唐纳提出一项裁军公约草案,规定在5年之内,让德国获得与法、意、波等国同等的兵额,并要求成立一个常设裁军委员会,以监督公约的实施情况。法国表面上接受这项关于给予德国军备平等原则的草案,但要求将5年期限延长为8年。

1933年10月14日,德国致电裁军会议,宣布由于“拥有庞大武装的国家”既不裁军,又不满足德国军备平等的要求而退出裁军会议。10月19日,德国又退出了国际联盟。12月18日,德国提出只有允许德国征兵30万,允许其拥有《凡尔赛和约》所禁止的各种武器,萨尔立即归还德国等,才能恢复参加裁军谈判。1934年1月1日,法国拒绝了德国的条件。1934年6月11日,国际裁军会议宣布散会。

7.蒙特勒公约的签定

1923年7月洛桑会议通过的“关于海峡制度的公约”,剥夺了土耳其在黑海海峡设防的权力。30年代以来,随着德意***政权的建立和欧洲战争策源地的形成,欧洲形势日益紧张。土耳其从自身安全出发,多次要求修改洛桑条约中关于海峡制度的规定。1935年10月,意大利对埃塞俄比亚发动侵略,1936年3月德国武装占领莱茵兰非军事区,使欧洲局势进一步恶化。同年4月11日,土耳其政府再次照会洛桑会议签字国,要求召开新的国际会议修改海峡公约。英国等国家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表示赞同召开新的国际会议。

1936年6月22日,土耳其、英国、法国、苏联、希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日本等洛桑条约签字国代表,在瑞士的蒙特勒召开了制定新的海峡制度的国际会议(意大利未出席会议)。会上关于各国军舰通过黑海海峡问题,争论十分激烈。苏联代表主张,在和平时期黑海沿岸各国军舰可自由通过海峡,而非黑海沿岸国家军舰通过海峡则应受到吨位的限制;战时封锁海峡,任何国家军舰均不得通过。英国代表为防止苏联在地中海地位的加强,则坚持非黑海沿岸国家与黑海沿岸国家在此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战时各参战国军舰可自由通过海峡,封锁海峡必须经国联大会2/3以上多数票通过。

经长时间争论,最后于7月20日达成协议,与会9国代表签署了新的“关于海峡制度公约”,通称蒙特勒公约。公约确认了海峡通行的自由原则:平时和战时各国商船均可自由通过;在平时黑海沿岸国家的军舰可自由通过海峡,非沿岸国家之军舰通过海峡则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同一时期通过的军舰总吨位不得超过2.5万吨,在黑海停留的船只总吨位不得超过21万吨,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1天;在战时如土耳其为中立国,各交战国军舰不得通过海峡,如土耳其为参战国,则由土耳其决定是否允许别国军舰通过。根据新公约,撤销了原来的海峡国际委员会,恢复了土耳其对海峡的全部主权,土耳其获得了在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设防的权力。该公约于同年11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