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2875300000011

第11章 外出务工(5)

这要看员工守则是否违法而定。员工守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一项内部规章制度要对全体职工发生约束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民主制定的,即该项规章制度经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的讨论,取得了职工的同意;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三,该项规章制度已经向全体职工公布。如果职工严重违反了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守则,则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必须是职工严重违反了员工守则。职工虽违反了员工守则,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员工守则本身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61.农民工参加就业培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就业培训规定》的要求,“对参加就业培训的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报名、自选专业、考核发证,择优推荐就业”。农民工可以报名参加就业培训,选择具体培训专业,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证书。就业培训主要以实际操作为主,同时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指导以及其他内容的培训。根据规定,就业培训单位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其内容包括培训专业、时间、费用、教学实习、考核发证、违约责任等条款。就业培训单位不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或违反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学员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2.用人单位在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方面负有什么责任

根据劳部发[1996]370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使用职工培训费;根据本单位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用人单位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农民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63.用人单位可以与拒绝调整岗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变更、调整其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不得拒绝培训或调岗。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调整岗位和培训事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既然上述解除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莫不如先尝试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解除不成,再按照上述方式强行解除。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64.什么是对女职工的工种保护

《劳动法》规定的对女职工的工种保护是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工种具体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标准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270分钟的劳动,相当于“很重”的强度劳动);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且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65.什么是对女职工的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温作业;野外作业。

66.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氢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是为保护怀孕女职工及其胎儿的安全健康规定的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

67.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能否算劳动时间

算劳动时间。据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特别指出,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案例]刘某是某轴承厂的工人,刚刚休完产假,但是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时不得已都要回家一次哺乳孩子。单位认为其在劳动时间离岗,给其他的职工加大了无谓的工作量,应当扣除她离岗时间的工资。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刘某得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称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享有哺乳婴儿的权利,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所以,只要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哺乳时间就完全算作劳动时间。因此,该厂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68.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何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指出: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9.怀孕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根据1988年9月4日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70.哺乳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保护,也是旨在保护下一代的身体健康和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

7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指出: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且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72.什么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因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走向成熟期,在安排其从事劳动时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针对其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八、劳动保险

73.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国家规定,农民工也在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内。这里讲的农民工,是指农民合同制工人,即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农民工应该了解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①缴费基数和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低于24%,其缴费基数可以是本人工资,也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除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外,其余均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③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④管理服务社会化。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组织向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别规定。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原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1]20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4.农民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略有区别: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其他职工要缴本人工资的1%,这是第一点差异;第二点差异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因非本人意愿失业的,农民工可以把他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其他职工必须按月领取,这是考虑到农民工个人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的问题。

75.农民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农民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上却受到一些限制。

如果农民工是被城镇用人单位雇佣,则可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如果是被乡镇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雇佣,则要看当地政府是否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如果纳入了,即可参加医疗保险。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规定基本相同:

①用人单位同样要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按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个人均要按工资的2%左右缴费。

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都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③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记账政策相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30%左右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等。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特别规定:农民工患病治疗的,其各种费用均由个人支付,不过,在一定条件下,农民工可以领取自己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作为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