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清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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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宗教问题思考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我国的宗教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等。我国的《宪法》庄严地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要长期坚持的有战略意义的政策。

一、新时期的宗教工作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982年,在实行改革开放的初期,在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以后,中共中央就曾发布过《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文件一开头就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存在的各种宗教都是有悠久历史的。佛道两教,都有两千年左右的历史。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世界性的宗教,虽然传入较晚,但是在世界上也已经存在有两千年左右。这些宗教在历史长河中,已经融入了中国民众社会生活之中,积淀了丰富的历史、社会和思想文化的因素,都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些宗教在今天的存在有它们自身的规律和过程。我们不能按照自由意志去消灭它们。

宗教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与一定的社会条件有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因此,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中,有一部分人信仰宗教,或者有这些宗教存在,都是历史的、客观的必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详细地阐述了我党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各项内容,其中包括: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要警惕和反对利用宗教来分裂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爱国的宗教教职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全部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把广大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不懈地向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世界观的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等等。这个文件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出发,根据中国宗教的实际状况,系统地总结了从1949年以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宗教的认识过程,提出了我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因此,这一文件包括的丰富思想自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在这一文件指引下,改革开放以后的二十余年中,中国的宗教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据1993年前后的统计,全国信仰宗教的教徒人数约有一亿人,占全国总人数的1/10。其中信仰天主教的人数有三百五十多万人,信仰基督教的人数有七百多万人,信仰藏传佛教的有八百多万人,信仰南传佛教的有近两百万人。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有十个少数民族,近一千七百万人。信仰汉地佛教和道教的人数,由于信仰习惯,人数难以统计。全国开放的寺院、宫观、教堂和清真寺,大约有五万多处。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7个,省级宗教团体有164个,县级宗教团体有二千多个。宗教界培养接班人的宗教院校有47所,宗教教职人员有二十多万。全国还有宗教界自办的期刊十余种。到1997年,据传,全国(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已有宗教活动场所(指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和简易的聚会活动点)约九万余处。这些数字表明,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认真地贯彻和落实,中国宗教徒的信仰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他们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也得到了调动。因此,在改革开放中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总体上保持着相适应、相协调的态势。

对于这些数字,人们如果以“文化大革命”时有形宗教为“零”的印象去对照和比较,一定会惊呼中国出现了“宗教热”,但是,人们如果将它和解放初期,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起点时的宗教状况相对照和比较,就不会杞人忧天了。由罗竹风主编的《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一书,曾经对解放前夕的宗教状况作过介绍,当时,“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约四万座,僧尼约五十万人,烧香拜佛的善男信女难以计数。少数民族信仰佛教的约四百六十万人。道教宫观数字不详,道教徒也难以计数。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人口八百多万。天主教有大小教区一百四十多个,教堂一万五千余座,教徒约三百万。基督教有大小教派七十余个,分属一百二十一个外国差会(其中美国差会约占一半),教堂两万余座,教徒约七十万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起点时的教徒人数相比,90年代初的教徒人数是增加了,但是它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无疑是下降了,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数字则下降得更为明显。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出发来观察社会,各种宗教在中国的今天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保持一定规模,或者有一定的发展,这些都是正常的现象。

二、社会转型期宗教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渐形成,导致了中国社会经济运作方式和内容的深刻变革,导致了中国社会分配方式和内容的深刻变革。中国政治的社会主义民主化逐渐深入和完备,中国社会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存在和人民群众选择的多元化,加上社会老龄化问题的突现、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滞后,等等。所有这些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也使中国的宗教和宗教工作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它们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各宗教的教徒的人数均有增长,而基督教的人数增长得特别突出。据有关方面的统计,目前全国基督教教徒的人数已经达到一千多万,是1980年的三倍多,是1949年的十四倍多。各宗教教徒的年龄和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以某省基督教徒为例,80年代基督教徒中,老年教徒(55岁以上)占70%,文盲占90%。而90年代,则分别为50%和65%。上海市的基督教,1980年的受洗教徒中,40岁以下的只占15%,而1990年则占27%。男性教徒和有文化的教徒的人数显著增加。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共产党员信教的现象。

爱国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严重不足。某省基督教徒达119万,但是神职人员只有130名,其中合格的牧师只有四十多人。目前宗教院校培养的青年神职人员不仅人数不足,而且其宗教素质和文化程度都不能满足毕业后神职工作的需要。

某些地区出现了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象,某些已经得到改革的宗教内的旧制度又有回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某些地区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政治局面。

在宗教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同时,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的世俗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经济的某些规律已经使某些宗教组织内部受到侵蚀。某些教职人员将宗教活动视作谋生或盈利的手段。个别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还曾经错误地提出“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请来一尊神,福了一方人”的口号,造成局部地区人为刺激宗教生活过热的不正常状况。

各宗教在开展正常的国际交流中,宗教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而海外敌对势力则不断利用宗教加强渗透活动。并且正从无计划、无系统的渗透,变为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系统渗透活动,企图影响或改变中国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

与海外大量出现新兴宗教的潮流相呼应,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非法组织。他们散布迷信邪说,冒充或装扮成宗教组织,进行一系列的违法活动。而植根于中国民间习俗的封建迷信,也披上了所谓“神秘文化”、“鬼文化”、“环保文化”等新外衣,沉渣泛起,骗财骗色,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破坏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

所有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来自于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矛盾,有的则起因于我们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或者工作不当。

在社会发生深入变革的过程中,由于经济活动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产生结构调整,分配调整。处在调整过程中的人们经常会碰到各种困惑、忧虑。社会原来承担解除困惑和忧虑的渠道,本身也在调整中,因此,某些地区的人们就把宗教作为他们寻找解脱的出路。一份来自北方某大都市的调查说,为了解脱烦恼、寻求解脱而走进教堂的人数,占了进教堂总人数的91.1%。我们过去常常把信教的原因归结为愚昧和贫困。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文化水准也有提高,愚昧和贫困的状况有了改变。然而,教徒人数仍然在增长,似乎还和经济增长同步。这种状况的解释只能是一个,那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在这个阶段里,社会处在变化之中,人们自然会有许多生活上的困难和思想上的困惑。他们的思想认识要求得到解释,他们的迷惑心理需要得到关怀。当他们在世俗生活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找不到宣泄和解脱的渠道时,加上现实存在的多元价值观念和社会民主化的环境,他们就会不由自主地走进教堂的大门。因此,可以认为,社会转型期的宗教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的思想和心理因素的作用。在我国社会深入变革时,青年人的就业问题和老龄化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改革开放的难度和复杂性。部分老年人和青年人中都出现了极需关怀的问题,他们都需要有一个稳定而逐步改善的环境。而这一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相对滞后的时候,实在是不可能及时得到解决。这就为某些宗教的发展提供了活动空间。如果这些也可称是转型期社会中部分人的新的“苦难”,那么,这些新的社会问题也是某些地区中某些人转向宗教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发生深入变革时,市场经济的某些规律也渗透进了某些行政管理部门。他们不是按照党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处理宗教问题,而是将信仰视作一种市场,将宗教徒视作市场的顾客,企图用操作信仰市场的方法来推动自己所管理的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这样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结果就造成局部地区宗教的不正常发展。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认为是我们一些干部的主观原因,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对于我党关于宗教的基本政策缺乏认识和操作不当的结果。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于传承已有几千年的“敬天祭祖”的传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估计。我们常常习惯地称中国是一个多宗教而宗教徒只占少数的国家。我们有意无意地默认一种观念,即中国人似乎除了宗教徒都是无神论者。事实证明,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中国人大多数都保持着“敬天祭祖”的传统,而“敬天祭祖”则是上古三代就已形成的有宗教意义的仪礼。这个仪礼后来演变成为民间习俗,一方面包含着“孝亲报本”的伦理内容,另一方面它的深处又蕴涵着天有神、祖有灵的宗教理念。每当清明,站在上海通向苏州和无锡的公路两旁,或在上海附近的一些公墓里,都可以看到在坟前烧纸钱,点香烛的人群,此时,你就会明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敬天祭祖”传统的力量。可以肯定,参与“敬天祭祖”的绝大多数人并不是宗教徒。然而,严格地说,这绝大多数人也不是无神论者。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存在着超自然的力量,存在着祖先的灵魂观念,说不定他们晚上还怕鬼。正确的认识和估计应该是,在中国的总人口中,除了无神论者,除了宗教徒,这样一种对于神鬼半信半疑、将信将疑的人恐怕占据着大多数。这样一个数量浩大的人群,既是无神论者的后备军,也很容易补充进入宗教徒的队伍。这个人群中的某些人还特别容易被貌似宗教而实质上是非法组织的“邪教”拉过去。这也就是为什么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参加者,宗教徒很少,而大多数都是思想深处具有超自然力量观念的非宗教徒的原因。这个数量浩大的人群是“敬天祭祖”习俗传承的主要载体,也应该是我们进行无神论宣传的主要对象,当然他们也是冒充宗教、气功的“邪教”的争夺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流向也是我们的社会发展和思想教育工作是否成功的标尺。

在社会发生深刻的转型变化过程中,中国的土地上也出现了一些冒充宗教、气功之类的“邪教”。这个现象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现象。因为转型期社会有诸多的新问题,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利用这些社会问题,装扮成“救世主”,散布迷信邪说,冒充宗教,打出旗号,拉起山头,聚集一帮骗子,骗财骗色,迷惑需要关怀和解脱的、不明真相的群众,组成非法组织“邪教”。“法轮功”现象就是这样的代表。这类非法组织,由于它的非法性、欺骗性,因此它必然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对立,总是与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相对抗,并且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破坏改革开放。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邪教”不是一种宗教,只是一种邪恶的说教和邪恶的势力。中国的法律不允许“邪教”有散布说教的自由,也不允许有组织的自由。当然,公民也没有追随“邪教”的自由。不给予“邪教”以自由,正是为了保证公民有信仰真正的宗教的自由,保护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创造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的成果。所以,这是符合全国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正因为如此,取缔和打击“邪教”获得了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支持。由于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社会转型中不断会产生新问题,出现新矛盾,并且不可能迅速解决,因而,不断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拾起历史的沉渣,冒充宗教或气功,牟取私利,欺骗民众,以卵击石,对抗现实社会,同社会主义制度较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包括不信教的和信教的群众,同“邪教”的斗争将是长期而持久的,对此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迎接新世纪到来

针对宗教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讲话,提出了在宗教问题上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明确地指明了宗教工作在新时期中必须坚持的大原则、大方向,我们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所谓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就是要真正理解:这个宗教政策是在深刻总结了我党对宗教问题处理的经验和教训制定的,是深思熟虑而不是草率决定的,是深刻的而不是肤浅的,是真实的而不是摆样子、装门面的,是连续稳定的而不是朝令夕改的。我们不能忽视或者轻视宗教工作,不能把宗教工作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上或者把宗教工作简单化。处理宗教问题,要像列宁所要求的那样“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要在宗教工作中树立政治观点、群众观点、政策观点和法制观点。政治观点指的是考虑宗教问题一定要讲政治,最大的政治就是团结稳定,服务大局,为中华民族实现跨世纪的目标多帮忙,不添乱。群众观点指的是宗教工作涉及一亿多信教群众,切不可把信教群众视作“异己力量”,正确对待信教群众,团结信教群众,同时也要注意不信教群众的利益。政策观点指的是处理宗教问题处处、时时要从党的宗教政策出发。法制观点指的是处理宗教问题必须依法办事。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核心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那种以经济观点指导宗教工作,人为地去刺激宗教发展是不负责任的,而以异己观点对待宗教也是不符合党的战略思想的。

所谓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指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问题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1982年颁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提醒全党“必须充分地估计到,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除了表现为历史上“重大的消极作用”和被统治阶级控制利用以外,“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这就是说,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是同它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宗教的复杂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在局部地区的某个领域或时段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12月7日在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说道,“宗教问题是很复杂的。从世界历史看,它往往同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统治阶级总要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复杂,着眼点在于“政治问题”。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谈到了宗教的复杂性。江泽民同志说:“一些地方滥建、扩建寺观教堂,频繁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加重,有的地区竟达到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恢复了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有的地方教派纷争,发生流血事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寺观教堂的领导权。此外,有的地方也还存在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现象”。这里言简意赅地叙述了全国范围的宗教界的问题和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着眼点仍是在“政治问题”。中国并非是宗教国家,中国社会的民众大多数是不信宗教的,因此,保持宗教徒和非宗教徒的各自活动空间、互不干预,保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保持中国社会正常运作的需要。

对于这些客观存在的复杂问题,江泽民同志提出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里说到的依法管理,法的概念很清楚,就是指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在宗教事务管理领域中的体现。而“依法治国”的思想又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来管理宗教事务,就可以保证宗教政策的全面而准确的贯彻落实,不因为宗教部门干部的调动而变化,也不因为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并不是要改变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或是要限制宗教和管死宗教,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可以使宗教在存在发展中处于有序状态,保持其在国民生活中的正常关系和平衡状态。另外,我们也可以依法对国内外某些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制造纠纷的企图,进行有力的还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所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的是:“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都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同志说:“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它产生的那一日起,就有一个与它所处的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宗教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子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宗教总是要不断地增加新鲜的为社会所需要的内容,不断抛弃已经过时的内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然,作为它的思想核心的有神论世界观,宗教又是不会放弃的。进入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以后,中国宗教所面临的适应社会的问题就更显突出。对此,江泽民同志指出,“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一个历史过程,事实上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就已开始了。江泽民同志说:“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的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至于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宗教界继续前进的方向,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3月同全国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说得非常明白,那就是“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积极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中国宗教还必须改革自身的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旧内容。江泽民同志多次说过,这个改革只是“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事实上,从1949年建国以来,中国各宗教也已经改革并且正在作进一步改革中,只是在宗教被横扫的那个时期才停顿下来。另外,宗教的某些教义内容,在当今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内容飞速发展更新的时代里,不能适应也是当然的,因此,必须作出改革,并对改革作出宗教的解释。江泽民同志在提出宗教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时,还明确肯定了宗教中包含的某些“积极因素”。这种对于宗教的“某些积极因素”的明确肯定来源于对“左”的宗教政策的深刻反思,来源于在宗教工作的领域中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路线,也来源于中国共产党人有充分的信心和力量能团结在世界观上相异的宗教徒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的未来。当然,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贡献。

宗教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宗教工作无小事。而社会转型期的宗教问题更多一分复杂性。但是我们有1982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及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有关宗教问题的讲话作为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的强有力的武器。我国的宗教工作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的社会转型期中,一定能够把全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紧密地团结起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同心同德,不屈不挠,艰苦奋斗,共同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奋斗,实现在21世纪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