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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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做一名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2)

第一,要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我国维护社会和谐最突出的任务。律师要运用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发挥保障个别正义的作用,通过参与个案,防止当事人被国家权力以非法的方式定罪科刑,促使当事人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公正裁判。发挥保障程序正义的作用,确保公、检、法按程序办案。发挥监督和对抗的作用,促使公、检、法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督促公、检、法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抑制办案人员的专权擅断和主观随意性,保障刑事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发挥保障弱势群体公正的作用,通过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无钱打得起,有理打得赢”,从实体、程序、时效上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要做依法治国的推进者。在执业中,研究法律事件细节,关注法律行动过程,引导法治发展路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要坚守法治理念和养成法律思维,相信并尊重法律,用自己的言行竭力维护法律权威,引导人们在生活中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要自觉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工作中既向当事人讲明什么是法律允许的,又讲明什么是法律禁止的;既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增强其履行义务的意识,特别要为群众讲清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维权等。

要积极参政议政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化进程。

第三,要做和谐社会的促进者。就是既解“法结”,也解“心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要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讲法律”与“讲政治”的关系,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特别是办理敏感案件、群体性事件时,要正确处理个案维权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律师独立执业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强化服务效果和依法办理,坚持案件请示报备、集体研究讨论、保密、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发挥专业优势和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功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

第四,要做诚实守信的恪守者。“师者,授业、传道、解惑也。”律师又非一般授业教师,而是国家法律之师,是教导、帮助、代替他人用法律维权的法律工作者,要守住善,不能干伤害老百姓的事;要守住正,不能干歪门邪道的事;要守住诚,不能干背义失信的事;要守住底,不能干错上加错的事;要守住规,不能干违背制度的事。接受客户委托后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坚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纪律,主动向当事人告知能否调解、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还可以讨价还价、风险代理、分期支付、在合同中约定败诉退费一半等,做到不私自收案收费,绝不承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不因工作疏忽而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不出卖自己当事人利益,不威胁、勒索自己的当事人,不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

(二)精通法律,努力做“法律之师”。

第一,要精通法律。作为职业律师,没有成功的捷径可走,只有通过艰苦而漫长的学习之路,接受全面的磨炼才能有成功的可能。要拥有法脑、法言、法语和法境,就必须提高法律专业素质,培养法律思维的习惯;必须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跟上法律变迁的步伐;必须用心研究法律,而不是阅读法律,既要掌握具体的法律规范,又要掌握法律原则、立法宗旨,并将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融会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第二,要忠于宪法、法律。我国宪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法制保证,是律师制度得以确立的最根本的依据,也是律师执业活动的最高准则。忠于宪法,是公民的义务,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律师执业的最大诚信和首要条件。只有牢固树立忠于宪法、法律的意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法律,包括不向法庭说假话,暗示或怂恿当事人说假话,不故意出示假证误导法庭,等等。

第三,要忠于当事人。要勇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勇于直面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困难、阻挠;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的非法主张,律师应拒绝代理。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给当事人以信任感和安全感;要用人道的精神和人性的尊重,与当事人沟通。总之,对于被告人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挽救被告人,让其感受到人性的光辉。

第四,要有政治智慧。律师的政治智慧不是空洞的,而是具体的。

一是从实际出发。国情就是实际。一个好律师,为了修复和谐的社会关系,必须在把握情、理、法的度中求实效,重视礼治、德治、法治的结合,重视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二是善于在发展中找市场。律师行业新业务的产生,利润增长点的出现,大都与国家的制度、政策、法律的出台和调整有关。要学会用政治的法律的眼光去判断哪些事可以做,要用市场和经济的眼光去发现哪里有事可以做,不能不择手段,无所顾忌地蛮干。三是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做到“三个决不允许”,严格遵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事件案件的“九个不得”。要不断提高政治上观察问题、大局上把握矛盾的能力,特别在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言论和参加社会活动时要慎言慎行。四是正确处理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工作者,应建立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支持、互为监督的正常关系,要同使社会矛盾化解一股劲,同担社会管理创新一份责任,同守公正廉洁执法一条底线,共同构建良性、和谐的法律和工作关系,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使命。

(三)恪守道德,努力做“道德之师”。牺牲了人格换不来律师事业的成功,律师的品德和情操最终决定着他的事业所能达到的高度。

第一,不做影响服务大局的罪人。要有一种把握整体和关键的战略意识,思考、决定和处理问题都要从大局出发。要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当前,全国的大局就是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要求,努力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

第二,不以“打得赢”为唯一标准。包打赢官司的承诺,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是对当事人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对当事人的欺骗。必须求真务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片面强调服务性,无原则地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要学会做群众工作,既要会讲法理,也要会讲道理,还要会讲情理。要学会跟当事人分析一些涉案的利害关系、利弊得失,引导当事人明了涉案的是非责任。任何大夸海口、虚假承诺,都会作茧自缚。

第三,不做唯利是图的“现代讼棍”。“现代讼棍”的产生,败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制造了法制社会的不和谐。要正确处理“谋食”与“谋道”的关系,两者既辩证又统一,“无道无食,有道有食。”“善谋道则食在其中,谋食无道则祸在其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法律和正义。见利忘义、追名逐利只能使辩护行为沦为纯商业行为;唯利是图、亵渎法律、将打官司变作“打金钱”

和打关系,只能将辩护律师蜕化为讼棍。要自觉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升道德修养,用律师文化培育执业精神,用自己过硬的本领去赢得自己的尊严,不办“关系案”,不办“金钱案”,不搞“勾兑”,不作伪证,不虚假承诺,不靠炒作为自己挣名声。

第四,不做西方反华势力的工具。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已经成为西方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重点对象。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律师工作反西化、分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国家利益上看待和处理问题,坚决批判“浪漫主义”民主观,坚持“循序渐进的现实主义和理性主张”的法治建设观和“中国是中国人的唯一家园”的民族主义世界观,自觉抵御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制观念的不良影响和侵蚀,决不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第五,不做法律的牺牲品。要坚守依法执业底线,以对国家、人民、法律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精心办好每个案件。要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扞卫法制视为执业的崇高信念和天职,切实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增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依法执业,带头严格守法,做“法律之师”,不做法律的牺牲品。

(作者单位:宁夏司法厅副厅长,宁夏律师协会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