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汽车驾驶速成与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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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学车指南(2)

备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之所以受到极大关注,很大程度上在于,现实生活中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诸如!撞了白撞”吗?警察拖车收费吗?电动自行车可以上路吗?人们都期望能从新法律中找到答案。新法律的出台不仅消解了人们许多的疑惑,而且让人们从中读到了温情,因为法律处处体现着对相对弱势的行人的关爱。在匆匆的脚步中、在滚滚的车轮中,人们希望纸面上的法律能够变成现实中实实在在的权利。

1.撞了不是白撞

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做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遮挡车牌罚200元

每逢节假日总能遇到长长的婚礼车队,其中有一景就是车号牌用诸如“百年好合”之类的红字遮挡,还有一部分是公车私用。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这种行为说“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示欠。

3.人行横道车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保护行人的权益,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积分为零延期审

对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按照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强制保险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6.醉酒驾车拘留

严禁酒后驾车,加大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力度。按照这一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驾驶公交、出租等营运机动车的,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如果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超载上路重罚

法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或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类似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类似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飙车罚款达2000元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千米。

9.肇事逃逸禁驾终生

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无照驾车要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1.交警执法“十三禁”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②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④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⑤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⑧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⑩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2.罚款不再是指标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法律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交通管理中的乱罚款现象。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依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13.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

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14.安检与泊位证脱钩

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以及其他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无关的任何证明。对于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检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15.交通事故可“私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员、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6.修路伤车要赔偿

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17.拖车不收费,损车要补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18.“特权车”非“特”不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