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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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1)

【知识要点】

1.婚姻法及其调整对象

2.亲属制度

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项目一婚姻与家庭

【学习目标】

1.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导入案例】

在现代城市里,越来越多的青年男女,选择了共同租住一套房子。这些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新同居生活”的伙伴中,绝大多数都是单身男女,他们不一定是恋人,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也许只是朋友、同事甚至是陌路。如今,男女同住一套房子,原因很多。大多数人是为了经济考虑。也有不少人觉得,异性合租比同性合租好处更多。站在世俗或法律的角度上分析这种现象,显然与传统意义上大众对婚姻的认识大相径庭。那么,他们以此种方式组成的生活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应如何界定?

【本案知识点】

婚姻;共同生活;夫妻身份

【主要内容】

婚姻

(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被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一概念旨在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能称其为婚姻。实质上,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公开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正确理解婚姻的概念,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婚姻必须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第二,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第三,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如果认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那么,这就与婚姻家庭法学中有关婚姻种类的理论相矛盾,如果基于这种观点,凡婚姻必须强调其合法性,这与现代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及社会现状不相吻合。而且与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现状也不相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和法学研究中都视它们为婚姻。由此可见,婚姻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事实上的概念。

家庭

(一)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生活单位。

(二)家庭的特征

第一,家庭成员由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家庭成员彼此之间是亲属关系,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之间通常是近亲属关系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是明显不同的。

第二,组成家庭的亲属主要因婚姻和血缘而产生。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血缘出于家庭,家庭是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同时又使血缘关系得以扩大和延续。

第三,家庭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乃至共同生产,不仅构成社会最密切的不可替代的人际关系,而且存在着整体的共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集中反映,是一定的社会所确认的婚姻家庭方面的行为规范。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在原始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规范有道德和习惯;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是,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也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道德习惯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可见,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社会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可见,婚姻家庭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是,经济基础一般是通过上层建筑各个部门来反映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其婚姻存在形式的演变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群婚制(团体婚)、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第88页。

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1.群婚制(团体婚)群婚制,是一群男子与一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群婚制的发展经历了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辈分划分为婚姻集团,即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可以通婚,他们的子女间也可互为夫妻。这一阶段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等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已不再通婚,即这一阶段已排斥了直系血亲间的通婚。与杂乱的性交关系相比,是人类婚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此时的婚姻并不排除旁系血亲间的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通常是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即前者中不得有后者的姐妹,后者中不得有前者的兄弟。他们都是对方共同的丈夫或共同的妻子。所以他们之间互称为“亲密的伙伴”。最初只是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后来又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形式的高级阶段。与血缘群婚形式相比,是一个重大进步。

2.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制之后出现的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是指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结合。其外在表现形式为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或一个女子与几个男子分别对偶同居。

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同时存在的。不过与群婚制相比,配偶的范围在缩小,关系相对稳定。但与一夫一妻制相比,这种结合仍不牢固,并且较容易解除。

对偶婚仍以女性为中心,她们所生子女,成为母方氏族的成员。但毕竟这种婚姻其结合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对偶婚有可能结束过去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状况,并为判明子女的生父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从而为后来的父系氏族社会的产生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做好了血缘方面的准备。

3.个体婚制

个体婚,也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过程中确立的,是在对偶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要比对偶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牢固得多。个体婚制的形成是阶级社会的开始,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起源于私有制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过程。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主要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个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段一夫一妻的内容和特征都反映了各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

【课后练习】

一、填空题

1.群婚制可分为()和()两种。

2.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排除了直系血亲间通婚的最早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是()。

二、名词解释

1.婚姻

2.家庭

3.婚姻家庭制度

4.群婚制

5.对偶婚制

6.一夫一妻制

三、选择题

1.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A.群婚制B.普那路亚婚制

C.一夫一妻制D.对偶婚制

3.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A.群婚制B.一夫一妻制

C.普那路亚婚制D.对偶婚制

4.在对偶婚制时期的婚姻以()。

A.男子为中心B.女子为中心

C.子女为中心D.老人为中心

5.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的范畴。

A.经济基础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D.精神生活

四、简答题

1.简述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2.简述家庭的特征。

项目二亲属制度

【学习目标】

1.亲属概念、特征和分类。

2.亲系的划分和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计算方法。

【主要内容】

亲属关系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亲属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具有以下特征:

1.亲属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和固定的称谓。称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也即是一个人身份的标志。亲属关系一旦产生,主体之间的身份和称谓便被长期稳定地固定下来。

2.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由法律设定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亲属之间都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3.亲属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亲属之间扶养和继承等权利义务的产生,是以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亲属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一种身份关系,它同时兼具一定的财产属性。

(二)亲属的分类

中国古代按照以男性为本位的标准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这一分类方法旨在突出私有制社会男尊女卑的特点。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我国也采用此种分类方法。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很好地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

(1)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的原因。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这些亲属不分父系、母系,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2)拟制血亲,是指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本来没有自然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主体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之间等均为姻亲。姻亲分为三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自己直系血亲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姐妹的丈夫、姑父、舅母、姨父、伯母等是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包括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妻子和丈夫的兄弟姐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等。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系的划分

亲属是通过婚姻或血缘将彼此联系起来的,称为亲系。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研究亲属之间的联系是在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通常把亲属划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以行辈为标准将亲属划分为长辈亲、平辈亲、晚辈亲,也是用以表示亲属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要方式。

(一)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1.直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如: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和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和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和外玄孙子女等,均为自己的直系血亲。同理,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为拟制的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

如自己的儿媳、公婆等,均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2.旁系亲。旁系亲又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最终彼此能溯及同源的亲属。旁系血亲的范围很广,包括辈分不同和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等。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这类亲属的范围大、数量多,从世俗的角度来看,他们是亲属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并未规定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二)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1.长辈亲,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如自己的外祖父母、自己的伯叔等。

2.晚辈亲,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如子女、侄子女、外甥女等。

3.平辈亲,指与自己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此,了解按辈分划分亲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亲属之间血缘关系亲疏的确定

(一)国外亲等计算

在国外,根据世界各国亲属法的规定,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用亲等来表示。

亲等是用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远近亲疏的单位。亲等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和寺院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比自己长一辈或晚一辈为一亲等,依次类推。

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为二亲等;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为二亲等。依此类推,亲等数越大,表示血缘关系越远。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举例说明,计算自己与舅(姑)表兄弟姐妹之间的亲等。首先从自己向上找到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再从外祖父母向下数,经过舅父到舅表兄弟姐妹,也为二亲等。此二亲等数相加之和四亲等即为自己与舅表兄弟姐妹旁系血亲。其他依此类推。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