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2964300000007

第7章 结婚制度(1)

【知识要点】

1.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2.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项目一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学习目标】

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导入案例】

小王经人介绍,由父母做主,被许配给不相识的李强,李强右腿残疾,担心小王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李钢顶替自己同王见面,并以李强的名字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李强和小王同居。第二天,小王发现李强不是李钢,十分悔恨,当面告诉李钢:“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李钢也表示爱慕小王,愿与小王结为夫妻。

试分析:

1.根据事实和法律,小王和李强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2.小王和李钢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本案知识点】

结婚的要件

【主要内容】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订婚和夫妻关系的确立。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结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互为异性

结婚行为必须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是婚姻产生的前提条件,没有男女两性之间的自然生理差别,婚姻无从产生。

(二)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如果男女双方任意结合而不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则会影响到结婚的效力,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三)追求共同生活

结婚的目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有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愿望,至于是否长久共同生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是法律所必须要求的。

(四)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的后果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身份关系和产生姻亲关系,在法律上互相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夫妻关系确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双方不得任意解除。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自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了规定。结婚的积极要件又称为结婚的必备要件,结婚的消极要件又称为结婚的禁止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以及符合一夫一妻制。

1.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合意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基础,男女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达成了合意。只要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行事。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法律中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我国《婚姻法》在综合各种因素的情况下确立了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法定婚龄。

另外,我国婚姻法还鼓励“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第一次结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是无配偶的人。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离婚三种情况。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才能结婚,否则构成重婚。一夫一妻制是社会进步的选择,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都是违法的,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结婚的禁止要件

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个:一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二是患一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1.一定范围的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遗传规律证实,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后代自身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另外,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混乱。因此,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这类婚姻称为“疾病婚”,我国婚姻法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是为了保护结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维护社会利益。从各国立法上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概括为两类:一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二是患有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疾病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重型精神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以及痴呆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性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等,这些性病传染性极强,而且传染的主要途径又是性行为。(3)严重的传染性疾病。麻风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疾病是典型的传染病。患者一经医学上认定查实,未经治愈前不得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程序。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才形成合法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举办了所谓的结婚典礼,仍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曾先后三次颁布配套法规,1986年3月15日颁布《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为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与户籍管理范围相对应。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在同一辖区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辖区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办理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结婚当事人须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登记。对当事人证件齐全,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

婚约及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在中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保护,也不禁止”。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但是订婚时男方向女方038家给付彩礼的习俗较为普遍,因此所引发的财产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婚约问题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

A.当时给付彩礼是因为感情好B.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D.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结婚程序采用的是()。

A.仪式制B.登记制C.仪式加登记制D.登记加仪式制

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包括()。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B.非双方自愿的C.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再行结婚()。

A.配偶自然死亡B.配偶被宣告死亡C.配偶失踪D.与配偶离婚

5.我国法律、政策对待婚约的态度是()。

A.婚约可以随时解除B.婚约的解除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C.婚约的订立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D.法律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6.在我国,婚约的解除()。

A.须经男女双方合意而解除B.须经一定的仪式经群众公认而解除C.可由一方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而解除D.须由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而解除

7.在我国,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

A.必经法定程序B.唯一法定程序C.法定程序之一D.法定程序的补充

8.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

A.申请B.审查C.公告D.登记

9.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A.户口证明B.居民身份证C.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D.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二、简答题

1.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及特征。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3.简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三、案例分析

1.女甲与男乙恋爱,并书面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后在甲、丁二人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甲也口头通知乙解除婚约。当甲、丁二人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婚姻登记申请时,乙向当地法院起诉,提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时装两套,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的行为,应予惩处。

试分析: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为什么?

(2)丙接受丁的一台微波炉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3)甲、乙二人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为什么?甲接受乙的金项链等财物是否应予返还?

2.齐(男)与贺(女)系表兄妹,1983年贺20岁时,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打骂,1997年2月贺被齐打骂后,便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齐脱离同居关系。齐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到贺及其父母的拒绝。现齐得知贺已与同村农民丁登记结婚,便向法院控告贺、丁二人重婚。贺、丁认为,齐与贺是表兄妹,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关系;而贺、丁二人结婚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

问:

(1)齐、贺二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贺、丁二人是否构成重婚?

(3)法院应如何处理?

项目二事实婚姻

【学习目标】

事实婚姻及其认定和处理。

【导入案例】

江阴市民赵女士与自己的“丈夫”何某共同生活了近21年,由于受不了丈夫酗酒的坏毛病,不久前,赵女士向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法庭起诉离婚,却在诉讼过程中才得知,自己与何某没有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直属于“同居关系”。赵女士21年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经法院调解,她只好黯然“净身”出户。

1991年3月,年仅16岁的赵女士与何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年后,两人生下女儿晓晓,生活上还过得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赵女士仍未达到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她与何某的“婚姻”被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而1994年过后,赵女士与何某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的同居关系就这样一直维持到了今天,直到赵女士与“丈夫”对簿公堂。

本来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赵女士得知这一事实后,无奈之下只好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为其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江阴法院华士法庭便只针对赵女士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由于何某不接受“妻子”分割财产的要求,为了让“丈夫”早日“放自己一马”,赵女士明确表示放弃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赵女士和何某同居期间的彩电、空调、冰箱、洗衣机以及摩托车均归何某所有,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试分析: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本案知识点】

事实婚姻;同居;共同共有;一般共有【主要内容】

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二)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有共同的子女。

(三)身份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四)实质符合性

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同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五)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