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学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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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涂尔干

涂尔干是使社会学成为独立学科的第一人——他于1913年在法国的著名大学首次正式开设了社会学课,在他以前虽有人进行过社会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但多是在其他学科中借一席之地。

(一)个人与社会

涂尔干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观点与斯宾塞截然相反。后者认为每个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则社会财富也将随之丰富发展;前者却认为,如果让每个人都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则社会生活将难以维持。涂尔干认为人是一种欲望永不会满足的动物,因此必须由社会的规范来限制人的欲望。他指出,人有双重性质,一重是肉体和欲望,另一重是经过教化的个性,第二重才使人成其为人,因此是更重要的一重性质。他又认为,人只有通过社会的教化和规范才能成为完整的人,而真正符合道德的行为是在牺牲了一定的个人欲望之后才能做到的。在他的著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是凝聚力、结合、整合、权威、仪式以及规范等。上述思想贯穿在他的全部著作之中,可以说是他思想的主调。因此有人批评他过于强调社会规范而压抑了个人,又有人指责他的社会学思想基本上是保守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秩序。

如果把社会学研究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文化层次、社会结构层次和个人层次,那么涂尔干是在社会结构层次进行研究的。

在研究社会现象时,帕累托使用的基本概念是“本能”,滕尼斯用“意愿”,塔德用“模仿倾向”,斯宾塞用“自我利益”和“理性选择”,而涂尔干提出用一个新概念——社会事实(social fact)作为研究社会的最基本概念。什么是社会事实?首先,社会事实不是个人事实的总和,而是在社会水平上独立存在着的事实。他坚持认为,整体大于各个部分之和(The whole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its parts.)。也就是说,整体并不是各部分的算术和,社会比组成它的全部个人内容要多。其次,他指出社会事实具有三个特征:(1)外在性:社会事实,如语言、货币体系、职业规范等,外在于个人而存在;(2)强制性:即社会事实对个人行为施加限制的能力;(3)一般性:社会事实充斥于整个社会之中。最后,他对如何解释社会事实作了如下规定:(1)社会事实只能由其他社会事实来解释,而不能用个人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如斯宾塞所做的那样;(2)社会现象之起源(原因)同它的功能是两回事,因此在解释杜会现象时必须对造成此一社会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完成的功能分别加以研究。这后一项后来成为功能主义的重要观点,因此结构功能主义十分重视涂尔干的思想。

在我看来,涂尔干之所以成为社会学学科化的第一人,是与他强调社会现象的独立性有着必然联系的。如果“社会事实”不是独立存在的,那么只需要由心理学去研究个人的行为、由人类学去研究文化层次的现象就够了。正因为涂尔干看到了在文化与心理学层次之外独立存在着的社会现象,才认识到将社会学开辟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必要。至于涂尔干强调人的教化与社会的规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欲望的压抑,都是无可厚非的。当然,这种压抑如果太沉重了,也会造成灾难(后面还要谈到规范太强造成的越轨行为),但是完全没有这种压抑,社会将不成其为社会。

(二)机械结合与有机结合

对社会结构及社会类型作机械结合(mechanical solidari-ty)和有机结合(organic solidarity)之区分既是涂尔干对社会结构的概括,又是他对社会发展模式的描述。首先,如搽尼斯把社会类型概括为社区与社会两种,斯宾塞概括为军事社会与工业社会,孔德概括为神学社会、玄学社会、科学社会那样,涂尔干把社会类型概括为机械结合与有机结合两粪;其次,他认为古代的、传统的社会是机械的结合,而现代的社会是有机的结合,因此这种区分又成为对社会发展程序的描述。在机械结合的社会中,人们由强烈的集体(共同)意识结合在一起,每个个人都彼此相像,并分享一个共同的信仰和规范模式,个人完全服从集体意识(关于“集体意识”第三段还有专门介绍);有机结合的社会是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而产生的,每个个人变得越来越不相同,人们有各不相同的职业和技能,而整个社会则建立在人们之间高度的相互依赖性上。在这种社会中,集体意识的强制力下降了,而自由和个人主义上升了。各个职业群集中的集体意识有取代整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的趋势。

詹森和特纳曾分别做表表述涂尔干的机械结合与有机结合的思想。

我发现当社会学家试图为社会的发展分段或对社会类型作出概括时,两段法(或两分法),即将社会中古代的传统的特征分为一类,现代的特征分为另一类的做法显得概括力最强。这是因为,纵观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尽管生产力一直在发展,文化层次的现象、社会层次的现象和个人层次的现象也一直在变化,但是真正革命性的变化是随工业革命而发生的。工业革命给社会生产力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它将历史清楚地划为两段,它给文化、社会、个人所带来的变化也是空前绝后的。在涂尔干概括的两种社会类型的各种特征之中,特别是当他用到“高”与“低”,“大”与“小”,“多”与“少”这些概念时,中间环节是不会没有的,但是按照现代社会学的度量方法,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可以用实验的方法加以研究”。(涂尔干语)这种传统与现代的两分法为我们描绘了两幅差异很大的社会图景,只要用他对两种社会结合方式的描述粗粗地比附于中国的农村和城市的状况,就可以体会到这种两分法的概括力有多么强了。第一列是农村的特征,第二列是城市的特征。当然有些概括只是一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例如说机械结合的社会中集体意识主要是宗教的,强调服从神权的统治;而有机结合的社会中集体意识主要是世俗的,强调个人(个性、个体)。这种概括虽然适用于多数欧美国家,但对中国这样缺少普遍的本来意义上的宗教的社会却显得不太贴切。中国的儒道两教更像是哲学或伦理学,而佛教也没有达到基督教在西欧国家那样的影响程度。此外在城市,对个人的强调也不像欧美国家那样强,这是中国的强大文化传统和过分强调集体主义意识形态造成的。尽管如此,说农村弥漫着一种宗教的气氛而城市是一种世俗的气氛,仍不失为一种正确的描述,可以收到“虽非形似但却神似”的效果。

(三)集体(共同)意识与宗教

涂尔干非常重视对社会的道德指导,他曾经宣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要“创造一个科学的社会学体系并以它作为对社会进行道德指导的工具”。他因此提出了“集体(共同)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or common consciousness)。这一概念指出,集体意识是人们心理生活的最高形式。集体意识可由四个变量加以度量:(1)广度:集体意识中的价值观、信仰及规范被人们分享的程度;(2)强度:集体意识指导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程度;(3)确定性:集体意识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明晰程度;(4)内容:集体意识中宗教成分与纯粹世俗规范成分各自所占的比重。集体意识的传统形式是宗教,在社会进入现代阶段之后,则有某些代用形式取代宗教的功能。而所有这些形式都是集体意识即社会本身的产物。他的一个深刻思想是论证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他指出:宗教不仅是社会的创造物,而且是对社会本身的神圣化。人们所礼拜的只是社会权力的投射物。当人们在庆祝神圣的事物时,他们不知不觉地庆祝着社会的权力。社会是我们所有人的父亲,我们还给宗教的实际上是我们欠社会的债。他指出宗教是社会的混凝土,它把人们联系在一起。宗教的四种主要功能包括:(1)纪律,提倡自我约束和禁欲主义;(2)凝聚力;(3)宗教使社会有生气;(4)宗教是一种欢快的社会力量,可以用来抚平人的挫折感与失望感。而这些功能正是“集体意识”的功能。

以中国社会为例,涂尔干关于宗教实际上是社会的集体意识的一种形式的观点可以看得最清楚。中国是一个有泛神论色彩的国家,也可以说中国始终没有过一个十分强大的成为全体国民“共同意识”的宗教。但是,社会规范的力量在中国却出奇的强大。如果说在西方需要比较深刻的眼光才能在宗教的功能背后看到社会规范本身的力量,那么在中国,社会规范的力量则显得更为直接。如果说在西方宗教是世俗社会权力的投射物,那么在中国,社会的权力通过自身的规范力量而不是通过其他任何形式在制约着每一个人的行为。这种共同意识(集体意识)在不折不扣、毫不含糊地行使着自己制约个人行为的权力。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在西方许多人之所以不敢离婚,不敢与人通奸是因为他所信仰的宗教中有关于不许离婚和不许通奸的戒条;而在中国,人们之所以不愿离婚和不敢通奸却不是来自任何宗教的戒律,更多是来自“社会的压力”。这些行为为什么会感到“社会的压力”?“社会的压力”究竟是什么?它就是中国人的“集体意识”(共同意识)。有趣的是,涂尔干预言在现代(有机结合的)社会中,集体意识的强度会降低,其决定人们行为的权威也会下降。中国近年来的虽然依然相对很低但十分醒目的离婚率上升现象及婚前婚外性行为规范的松弛,正好为涂尔干的理论作了注脚。在世界各国,类似现象也都曾随现代化过程而出现,证明了他的理论对现实杰出的概括性。

(四)自杀率与社会整合

关于自杀的著作是涂尔干的传世之作,其影响之大以致人们一提起涂尔干的名字就马上联想到他的《论自杀》。涂尔干对自杀现象的研究是同他关于社会整合的思想一脉相承的,甚至可以认为《论自杀》是他为证明自己的理论所做的一项经验的研究。他关于自杀现象的研究的主要立论就是,在社会整合程度与自杀率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相关关系。他发现,当社会整合程度下降时,反常状态(anomie,他创造的新概念)上升,从而使社会反常状态型的自杀率上升。

他进而将自杀归纳为四种类型:(1)利己型(egoistic);(2>利他型(altnuistic);(3)反常状态型(anomic);(4)宿命型(fatalistic)。其中利己型与利他型相对,反常状态型与宿命型相对。这四种类型的自杀与社会整合程度的关系是,利已型和反常状态型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呈反相关关系;利他型和宿命型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在利己型自杀中,由于当事人过分强调个人且与社会群体缺少紧密的联系而产生自杀倾向。这一点为实际调查中所发现的新教徒比天主教徒自杀率高的事实所证实。由于新教徒之间关系比较松散、共同履行的宗教仪式不严格,群体整合程度低;天主教徒之间关系比较紧密、仪式严格、群体整合程度高,导致前者的自杀率高,后者的自杀率低。这就证明了关于社会整合程度与自杀率之间关系的假设。反常状态型自杀率也与社会整合程度呈反相关关系。所谓反常状态型自杀是指当社会发生剧烈变迁时,旧有的行为规范遭到破坏,个人陷入反常状态后,由于欲望不再受到旧有规范的限制导致自杀,由于失去了道德指导而自杀,或由于无所适从而导致自杀。例如,离婚的人中自杀率较高。再如,在社会结构中的快速移动(或上或下)也会造成反常状态型自杀。个人突然从较高的社会地位跌下来会引起自杀是合乎常识的,但是如何解释在经济突发繁荣期自杀率也会突然增高呢?可能的解释是经济的突然繁荣把过去对人们欲望的限制打破了。过去勤俭度日时虽贫困却不会导致自杀,而在旧的生活期望被否定、过更好生活的愿望已随环境变化而产生时,一旦受挫反而会导致自杀。上述两种自杀又都是因为社会规范过少而产生的。与此相反,利他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却往往是由于社会规范过强而产生的,同社会的整合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例如利他型自杀与整合程度的正相关关系可以由军队中军官比士兵的自杀率高这一事实得到证明。军官荣誉感强,受规范限制多,因此比士兵的自杀率要高。宿命型自杀如印度妇女在丈夫的葬礼上自杀殉夫,她们有的是心甘情愿的,有的也许不情愿,但仍然那样做了,属于社会规范过强、整合程度过高造成的自杀。

虽然涂尔干理论的主调是强调社会规范,有人因此批评他过于强调社会规范而压抑个人的欲望,但是从他对自杀的分析看,他不但注意到社会规范太弱或丧失所导致的自杀,同时也注意到社会规范过强导致的自杀。由此可见,他希望在个人欲望与社会规范中建立一种平衡,而不是无限制地压抑个人。我的观点仍是在介绍斯宾塞一节谈过的:两个极端不如二者的平衡,而且应注意,在社会规范太弱的社会中应当适当加强之,并适当地抑制个人欲望;而在那些社会规范过强的社会中则应适当削弱之,使之不能对个人欲望压抑到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从整体上看,中国的许多特征还是更接近于涂尔干的“机械结合”社会,尤其在集体意识与社会规范对人的限制这一点上。历史的潮流,生产力的发展,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必将使这个古老的传统社会越来越趋向于“有机结合”的社会,传统共同意识的式微已经露出了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