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办公室管理标准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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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3)

第四条 电脑室员工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五条 电脑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财务部。

第六条 严禁将电脑用于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七条 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三、办公室纪律管理规定

◎ 员工守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6注意本身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7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8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9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公司的馈赠、贿赂或挪借款项。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35小时,星期六、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六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1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才打卡到班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可视为不早退。

2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金及津贴。 (1)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第八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间计为加班时间。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天数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尚不够的,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天数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5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公司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1星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明者,可由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请假期内的薪金,依下列规定支付:

1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金照发。

2请公假者薪金照发。

3公伤假期内的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三条 职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领导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金,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五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超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2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3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4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应随时令其销假回到工作岗位。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与薪金相同的奖金。

◎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员工的着装要求:夏天穿衬衣、系领带;穿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章,不得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凉皮鞋)。

第四条 女员工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章,男员工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章。公司徽章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里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过耳,不得留胡子;女员工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员工一月内累计违反本规定超过三人次或其属下员工总数20%的,扣罚该负责人100元。

◎ 员工姓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员工身份,故全员应配挂名牌。

第二条 名牌按部门分号,各部门的排号以公司的机构设置为序,由人事部统一编排造册发放。

第三条 名牌上面应有本人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加盖公司公章,注明本人姓名、所属部门、职位、入职日期、员工号等。

第四条 名牌收发时应做好登记。

第五条 名片号码由总经理室、人事部、保安部、员工所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 名牌一律挂在上衣的上三个扣子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挂名牌处理。

第七条 上班时间,员工应于办公场所及门市部配挂名牌。

第八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间也应配挂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满后由管理部订制;离职时应缴回。

第九条 名牌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管理部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60元;如为故意损坏,应记小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单位主管签证后,交管理部补发。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1利用名牌在外做不正当的事情者。

2将名牌借给其他人,而在外破坏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配挂名牌,并由管理部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配挂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过一次,主管连带处分。门市部人员统一由门市经理负责督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 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

第二条 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入办公场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证明。

第三条 员工识别证区分如下:

1红色:管理部员工佩戴。

2淡黄色:财务部员工佩戴。

3淡绿色:营业部员工佩戴。

4淡蓝色:企划部员工佩戴。

5灰绿色:营建部员工佩戴。

6绿色:稽查室员工佩戴。

第四条 员工出入办公场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场所及厂区范围内一律佩戴。

第五条 新进人员办妥入职手续后,由人事单位签发识别证。

第六条 临时包工人员领用识别证规定如下:

1凡10天以内之短期包工由各单位主管书面通知警卫室,并将包工的个人身份证放存警卫室,换取员工识别证佩戴,出厂时将识别证缴回换取身份证。

2凡10天以上较长期的包工,由各单位造具名单附照片送人事单位集中领用识别证;离厂时由单位负责缴回,如有短少遗失按第十二条处理。

第七条 识别证一律佩戴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盖识别证,违者按未佩识别证处理;离职时应取下识别证。

第八条 识别证的功用,在于显示系员工身份,各级员工都应佩戴。如有不佩戴者,一经证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期应得利润奖金的三分之一金额,第三次扣发三分之二金额,第四次以后即扣全部奖金,由人事单位通知财务部在发放利润奖金时扣除。

第九条 识别证如有遗失,应由单位主管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补发,并扣缴工本费15元。因公损坏时,得报请单位主任级主管签证后,交人事单位换发新证。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解雇或移送法办。

1将识别证借给非公司同仁而出入厂区者。

2本人利用识别证在外从事不当之情事者。

3将识别证借给他人在外肇事者。

第十一条 临时包工人员如不佩戴识别证,应由警卫或厂务管理组通知单位主管,禁止来厂工作。否则如有意外发生,概由该单位主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亦应照规定佩戴识别证,办法亦同。

第十三条 凡领用识别证人员于离职时,应将证缴回人事单位,否则折价赔偿l00元。

第十四条 本细则呈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 员工打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将公司员工出勤打卡予以明确化、合理化,促使员工出勤管理推行顺畅,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员工的打卡,均依照本规定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第四条 人事部为本规定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内勤员工应于上、下班时适时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