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办公室管理标准规范文本
305100000041

第41章 保密管理制度 (2)

第五条 保密管理

1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露。

2公司设专人分管保密工作,有条件的专门设立保密室。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应派专人或兼管负责存管保密材料。

3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4保密室为公司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室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5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秘密档案材料的安全。

6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7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8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及时销毁。

9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和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页、废件及时销毁。

10绝密件由机要人员另行打印、复印。

11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带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12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出国工作携带保密材料的,除经公司领导批准外,还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13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检查有无遗留材料、笔记本。

14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保密制度。

15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凡查阅公司密件,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16对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17公司保证员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第六条 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3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4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5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6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7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9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11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七条 附则

1本保密工作条例与档案管理办法、公文处理办法、打字复印办法、收发管理办法、传真长话管理办法等配套使用。本条例对其他管理办法的保密方面具有指导性。

2本条例由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通过后颁发执行。

◎ 技术保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

第四条 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第三条 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万~10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 保险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须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总经理应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须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1经管人须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2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3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4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5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机密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范围

1生产设备设计图:具有专利性与独特性的机械设计图以及生产设备布置图。

2技术性的资料:独特技术性的操作标准,与外人技术合作或外人技术指导资料,产品配方,产品开发,改良或试验资料,国外现场实习报告及其他技术上属于机密性的资料。

3业务性的资料:销售成本资料,市场情报,国外业务考察报告及其他业务上属于机密性的资料。

4其他经厂长、处长以上主管认为有必要列入机密文件管理的一切资料。

第二条 保管部门

1外来机密文件应以各公司总经理室为保管部门;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准可以在事业部、研究所或工厂所在地保存的,应以事业部经理室、研究所所长室、驻厂经理室或总经理指定的部门为保管部门。

2属技术、开发、工务、营业等部门自行建立的专业性机密文件,应以各事业部经理室或厂区文书管理部门为保管部门。

3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的机密文件,属该部门承办的专责性质者,应以该部、室、中心为保管部门。

4各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定(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定),负责机密文件收发、登记及归档等事务。

第三条 外来机密文件处理

1外来机密文件由代表公司取得该文件的人员直接送公司总经理室机密文件保管人员,以“收(发)文登记单”一式五联登记,呈请总经理核派经办人(主办人)及指定处理期限后,其分文、经办、复文或主动发文均依第四章之规定流程处理。惟其递送应亲自为之,不得假手他人。

2若文件内容影响公司权益重大时,保管人员于文件分类办理时,应以影本为之,原文件由保管人员妥藏。

3主办人于文件处理期间,需负保密全责;如需分派其所属人员办理时,则于每日上班以“文件传递记录卡”注明时间、用途,由经办人签章后,“文件传递记录卡”由主办人留存,密件交经办人办理。于当日下班(或完工)时主办人应负责将密件收回,并于“文件传递记录卡”填注收回时间,由经办人签认后随“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与密件一并归档。

4密件办妥后由主办人亲自递送或封妥签章交予文书管理部门收发人员寄送。

第四条 自创的专业性机密文件处理

1隶属于技术、开发、工务、营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于承办特定项目的业务所建立的资料,应视同机密文件,依有关规定办理。

2前款各项机密文件的经办部门应于每月底编制翌月的“工作计划表”,写明交办的特定业务工作主题、内容摘要、经办人及预定完成期限等,经主管核定后,一份自存,一份送保管部门存查。

第五条 经办方式

1经办人应于办公场所处理机密文件,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转借、出示于他人,处理期间应妥善收存,防止他人轻易取得或翻阅。

2经办人不得请托他人代抄、代描机密文件,非经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者,不得擅自复制。

3经办人如因公确需携带机密文件外出时,应呈经理级以上主管,专业性机密文件须呈厂长、处长核准后带出。

4经办人如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应于到期前签呈交办的主管核准延长处理期限,并联络保管人员延缓稽催。

第六条 归档

1外来机密文件于主办人办妥并经总经理核定保存期限后,应将文件连同“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及“文件传递记录卡”送交保管人员签收,编定档号,依其类别登入“机密文件保管备查簿”。第四联送回主办人存查,第五联连同文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