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办公室管理标准规范文本
305100000045

第45章 企业福利管理制度 (1)

一、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 劳动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病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同时避免部分病伤职工小病大养和拿着病伤救济费在社会上从事经济活动,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职工病伤鉴定及其管理。

第二条 劳动鉴定组织机构及分工

1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力资源部劳资科

2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1)建立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做好病伤鉴定的基础工作。

(2)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对病伤职工的病、伤情况进行定期复查,及时、公正地做出继续治疗或医疗终结的结论。

(3)为企业领导正确、合理地安排职工工作,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提供依据。

3鉴定委员会的责任与权限

(1)劳动鉴定委员会有责任监督企业行政方面的工作,如对处理病、伤职工的复工、治疗、调换工作等执行情况。

(2)经常收集职工在这方面的意见。

(3)对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状况提出改善意见。

(4)监督、检查医师是否正确对待病、伤职工的治疗和批准休假后的工作,对开后门、徇私情得来的证明,鉴定委员会有权废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行政给予徇私情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 劳动鉴定的内容及要求

1病伤鉴定的方法及程序

(1)伤者把医院证明取来后,交给医务室审查,审查结果应有记录。

①患者病情和医院证明是否相符;

②患者实际休息的时间与医院所给的休息时间是否相符;

③医务室的意见和医院的意见出入较大的问题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鉴定程序:医院证明医务室劳动鉴定委员会车间(科室)按鉴定结果执行。

2病休时间的计算及救济费的确定

(1)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办法,从病休之时起在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工休日),作为长期病假职工享受病休救济费的标准。

(2)复工时要规定试工期,试工期一般为二至三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长期病休职工需要继续治疗休养的,凭医务部门证明和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办理手续,每次假期不超过一个月。

3病伤职工的复工

(1)长休、伤残职工休假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的,应按期复工。

(2)对于拒绝复工或不服从分配的、无理取闹的,应停发病休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4利用病、伤假从事第二职业的处理

伤残、长休职工在养病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获取收入的,一经发现,执行下列措施。

(1)停发救济费。

(2)不予报销病休、伤残期间的医疗费。

(3)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条 检查与考核

检查部门:本厂工会和上级领导。

时 间:一年一次。

检查方法:

1查阅健康档案。

2查阅鉴定记录。

检查内容:病伤职工是否按鉴定时间休息或复工。

◎ 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部办理。

第三条 X光拍摄由人事部与疾防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疾防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拍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第四条 一般检查由人事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

第五条 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第六条 经检查有疾病者,应及时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第七条 人事部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做好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作为以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改善卫生的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 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

1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和卫生标准,以及各不同行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为企业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消除和减少各种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2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部门(如卫生科、保健站等)负责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报主管厂长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3劳动卫生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进行职业病普查与职业中毒的专题调查,建立企业各部门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

4劳动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职工的职业病进行诊断、治疗或转诊,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新进入企业的职工,应进行严格的体检,并掌握就业禁忌症。

5劳动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现场尘毒和物理因素监测数据和资料,对企业各生产现场进行劳动卫生评价和卫生监督,应认真做好劳动卫生宣传工作,普及防尘防毒知识,并负责对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及时报告。

第二条 公共卫生管理和卫生防疫制度

1企业的职工医院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配合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爱国卫生运动,并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厂区和生活区的卫生管理和卫生防疫工作。职工医院还要负责定期向全企业宣传卫生知识,做好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

2企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派专人负责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企业饮食行业经常性和临时性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并对饮食行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力争把好“病从口入”这一关。

3企业卫生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企业食堂、食品库、汽水房、托儿所、浴池等设施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企业子弟学校学生的生长发育和教学卫生进行调查,提供情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搞好子弟学校卫生。

4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的各项规定,搞好疫情报告、疫情统计、疫情交换和疫情分析工作。

5负责拟定职工和职工家属的卫生防疫计划,组织实施各种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进行必要的反应观察和流行病防治效果调查。

第三条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计划生育的典型事例,宣传计划生育是有利于妇女参加工作、保证身心健康、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彻底解放妇女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建立企业的计划生育机构,落实计划生育经费,将计划生育指标落实、分解到职工个人,签订计划生育奖惩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和药具供应,鼓励晚婚、晚育,对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女职工实行奖励,对不按计划生育的职工实行经济限制,对超生人员进行处理。

3企业职工医院要配合企业工会搞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和建立健康卡片的工作。

4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普查和建立儿童健康卡片,指导托幼单位保健员工作,建立保健制度。经常开展儿童体格锻炼,促进儿童正常发育。

◎ 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1检验费:按定价七五折优惠。

2药品费:按定价七五折优惠。

3手术费:按定价七五折优惠。

4住院费:按定价七五折优惠。

5治疗费:按定价七五折优惠。

6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 000元以上者,经本公司同意给予记账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可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见下表,但贷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员工医疗贷款分期付款表

金 额(元)摊还月数1~2 00012 001~3 00023 001~4 00034 001~5 00045 001~6 00056 001~7 00067 001~8 00078 001~9 00089 001~10 000910 001~11 0001011 000元以上每期1 100

第六条 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 员工申请贷款达6 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及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联系制定。

◎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 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 000元至20 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 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 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停薪留职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第四条 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1000元为限)。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第六条 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员工本人及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等产生的费用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照顾死伤(尤其是因公死伤)员工本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均平等享有本办法所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抚恤分为如下五类:

1公务抚恤

因执行公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一年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

2死亡抚恤

因执行公务而致死亡(包括因职业病死亡),凡工作未满五年者,按最后月份标准工资一次性发给十八个月的抚恤金。五年以上者,每年增发一个月。但最低不得少于8 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5 000元。

3特别抚恤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经福利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批可给予特别抚恤,抚恤金仍可以照前述正常标准。

(1)临危不惧奋勇救护员工或公物者。

(2)忠于职守勇斗抢劫、破坏歹徒者。

(3)在危险环境下工作者。

4在职死亡抚恤。在职死亡指非因执行公务的死亡。凡工作未满一年者,按照其最后月份标准工资一次发给六个月的抚恤金,一年以上者,每年增加一个月。抚恤金最高不得高于1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