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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小成本PK大损失——保险篇 (3)

商业养老金保险最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设。在保险合同期内,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利益为:投保时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按约定的养老金年龄一次领取;如选择定额领取养老金的,则被保险人从约定的领取年龄开始以月或年等额领取;如选择增额领取养老金的,则被保险人从约定的领取年龄开始以月或年增额领取养老金,并自领取的第二年开始按首年领取额的5%增加。

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该养老金至10年期满,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费交费期内身亡,公司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凡年满16周岁至64周岁以下者,身体健康均可成为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从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身故止为领取期。开始领取年龄为45、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交付有月交年交和趸交(一次性交清)。

拿出收入的十分之一——双十定律

理财关键词:双十定律

理财关键点:保费支出的恰当比重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

保险的“双十定律”是指,家庭保险设定的恰当额度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倍,保费支出的恰当比重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例如,你的家庭年收入为20万元,家庭保险费年总支出不超过2万元,该保险产品的保额应该达到200万元。

本定律对投保有双重意义,一是保费支出不要超限,二是衡量选择的保险产品是否合理。简单的标准就是判断其保障数额是否达到保费支出的10倍以上。

“双十定律”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投保时要从保障需求和保障额度两方面来考虑。

1.保障需求

所谓保障需求,也就是该买什么样的保险。每个人的经济收入及家庭情况都不一样,所以保障需求也不一样。对保险需求进行分析的主要因素有:收入、年龄、家庭、负债情况(如房屋按揭贷款)、现有保障,等等,目的在于发现目前的保险需求点。一般而言,保障型的产品是首先要考虑的,如重大疾病、意外和死亡保障型产品;其次,可考虑医疗、养老、子女教育,最后才考虑投资型的保险产品。

专业的保险公司会运用严谨的家庭保障分析系统为客户精算出家庭应该准备的保障额度,再提供适当的保险商品以满足特定家庭的保障需求。具体的分析方法有很多种,举例来说,可以从债务及资产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中债务又包括借贷及欠债、家庭负担(每月需支付家庭生活的开支)、为子女所储蓄的教育基金、善终费用、其他债务。资产包括保险保障金、现金、股票及债券、退休基金、固定资产、其他资产。

2.保障额度

所谓保障额度,也就是要买多少和适合买多少。保障额度通常取决于两点:保障需求和保费支付能力。就保障需求而言,不同的人生阶段是不一样的。就女性而言,初入社会的未婚女性可以重点考虑意外、医疗、重大疾病等险种;对于已婚未生育的女性来说,应考虑包含妊娠期疾病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产品;已经生育、进入稳定期的女性,一般家庭责任比较重,各种妇科疾病的风险也在加大,同时也要为将来的退休、养老考虑,此时应重点考虑重大疾病、女性终身寿险和子女教育险等。一般而言,家庭保障需求额度应为目前家庭年收入的8~10倍,可以确保在风险发生后的一段较长时间内,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影响保障额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保费支付能力。现在的保单,一般的保费支出要持续20年甚至更长,必须全面考虑个人和家庭的承受能力,使保费支出和家庭收入相匹配。当然,保单也不是越便宜越好,不合适的保单起不到保障作用,形同虚设。一般来讲,年保费支出可以占家庭年收入的8%~15%,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这个幅度内调整。

投保时,寻找一个专业的、负责的保险代理人至关重要,他(她)可以帮助你分析现状,找到保障需求点,根据你的保费支付能力设计合理的保单,全面规避人生旅程中的风险。

最终的受益者——谁投保,谁受益

理财关键词:谁投保,谁受益

理财关键点:投保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不是

常常有人以为“谁投保,谁受益”。实际上这是个误区,为了解开这个误解,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投保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负担和交纳保险费的一方当事人,又称“要保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投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能力的法人或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投保人要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河北某省一家工厂,2000年5月由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该厂工人王某于2001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迅速做了给付保险金的决定。但该把钱给谁呢?保险公司犯了难,原来保险公司发现,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是该投保单位,但受益人王某未对此做书面认可。

厂方认为,王某虽未认可,但也没反对,应该算默认。按“谁投保,谁受益”的惯例看,赔偿金当然应该由厂方领取。那么真是这样的吗?

这个故事涉及到的“谁投保,谁受益”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实际上,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的义务,但并不一定就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益权的获得是有一定条件的。《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由此可见,投保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不是。这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比如在上面的案子中,如果王某同意了单位的指定,那么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否则可能造成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如果没有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该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在这个案子里,保险金就应该由死者王某的家属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领取。

重在实用——消费型产品

理财关键词:消费型产品

理财关键点:消费型产品是第一考虑对象

王大爷是个爽快的东北人,和谁都能聊上几句。一天,他家来了一个保险推销员。要是以往他早就把人拒之门外了,可一听口音是家乡话,心就软了。王大爷把人请进屋来,聊了一阵子。闲聊中发现小伙子很热情,又很会说话,说得老大爷心情舒畅,平时儿女不在家,没人和老人聊天,这回可是聊了个痛快!

聊着聊着,王大爷看小伙子很不容易,自己不买这保险又觉得不好意思,于是就买了一份。小伙子这才高兴地走了。

过了一段时间,儿女们回来探望他时,对保险合同一分析,发现这份保险对老人根本没什么用,是理财型保险,对王大爷提供不了足够的保障,事实上买亏了,而要退保已经来不及了,王大爷没想到买保险还有这么多的区别和学问,后悔莫及。

其实王大爷当时如果能本着实用的原则来选择保险产品,就不会出现后悔莫及的情形了。

具体到产品的选择则要以自身需求为导向,遵循实用、简单的思路。“不要原本想买青菜,被代理人忽悠得猪肉都买了。”如能接受消费型产品,最好购买这一类,以后再循序渐进。

为什么消费型产品是第一考虑对象呢?

消费型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消费型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跟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原先约定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返还所交保费。

消费型保险一般不含保证续保,并且保费将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购买保险的人群千差万别,保险需求也各不相同,但每个消费者首先必须遵循的风险管理原则是相同的——“重大风险重点保障”,然后再选择保险产品。从这个角度观察,定期寿险可能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选择。

对于收入较低而保险需求(通常来自家庭责任)较高的人群来言,定期寿险是十分必要的。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重点保障可能对家庭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如果目前家庭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保费较高的终身寿险或其他分红、投资型保险,消费者就可以选择定期寿险,以便在遭遇损失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财务保障。

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收入暂时有限的人群来说,定期寿险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尤其在事业的初创阶段,大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而购买定期寿险不需要占用太多资金——为自身的发展投资,尤其是在职业发展初期阶段,无疑具有很高的优先级。

那么,为什么保险代理人在给我们推荐险种时总会推荐储蓄型险种呢?仔细琢磨、计算一下自己的风险保障需求,并尽量折合成现金的数量,这项工作并非想象中那样困难。计算后我们会发现:我们自己的计算结果往往都会小于代理人替我们计算出来的结果。原因其实很简单:很多保险代理人并不愿意去接消费型定期寿险保单,那样签到的保费比较少,相对的佣金收入也就更少了,而付出的劳动却比较大。

除了在个人、家庭的风险保障方面外,定期寿险还能对初创企业的风险给予一定的保障作用。新兴企业因为尚处于成形阶段,因此经营风险往往很高,企业趋于成熟尚需时日。此时,如果那些对企业的成功起关键作用的个别员工一旦发生意外,必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打击,造成企业巨大的投资损失。此时,保费低廉的定期寿险能够为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障,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