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明清时期的“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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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清代“官当”的经营模式(1)

(一)康熙朝的经营模式

1.借贷给某些商人或兼充商人的官吏们的资金,以支持他们完成运交铜斤的任务。

清代在国内将云南省所生产的铜斤按期按额运送到北京或指定的地点,从国外(主要是日本)运回输入的定额铜斤并如期运送到北京或指定的地点,用以铸制铜币,以供应朝廷开支和社会贸易交换的需要,乃是清代前期国家财政工作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因为铜币在当时还是被使用最频繁、最普遍,流通量最大的货币,必须保持市量的充裕和币值的稳定,才有利于保证社会财政金融以及在政治上的安定。

为了确保铜源的供应,清王朝曾经采取过许多措施,诸如规定最低的产量和输入量,规定运商交纳铜斤的期限和运输路线,甚至曾酌加价钱,以鼓励多产多运。而且,采取了交商承运的办法以专责成。在康熙时期,承运铜斤的业务曾经是获利最为丰厚的生财事业之一,许多商人都极力钻营奔走以取得一定的运额。为便于统率管理,也为了减少利润外流,内务府的官吏往往兼充商人,并且多能获得承运的差使。当然,在他们之间也经常发生互相争夺倾轧的事件。康熙往往对已获批准承运铜斤的商人拨借给一笔“生息银两”,一方面是在资金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借以收取高额息金。

在康熙四十年(1701年),曾亲自批准借给具有皇商身份的内务府员外郎张鼎臣、张鼎戴主事、张常住等兄弟三人以及江宁织造、郎中曹寅、皇商王纲明等人合共十万两的“生息银两”,委派他们分别负责采买和承运铜斤,每年合应交纳358万斤优质铜锭,期限为八年。在八年之内,承运人除必须每年交足铜斤不许延误以外,还必须给内务府缴交一笔数目巨大的“节省银”和“利息银”。在这次批办承运的过程中,还出现过一个插曲,即上述的内府官吏和皇商们为了攫取这项可以大发其财的差使,还发生了类似投标竞争的情况。最早,张鼎臣、王纲明等四人请内务府转奏,甘愿承诺在八年之内,除交还“生息银两”本金10万两外,再多交40万两。曹寅立即奏陈,愿意缴交更多的款项,以取得单独承办采买和运交铜斤的权利。

2.贷放给特准经营盐业的专运专卖商,以支持他们的正常产销,或用以加强对他们的控制。

康熙批准拨借给盐商款项的次数是比较多的,最突出的是在四十二年(1703年),他在南巡途中批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100万两;四十三年(1704年),又批准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70万两。在当时来说,这是笔相当巨大的款项。盐商们取得了这样整笔的巨额贷款,当然在经营上大有裨益,而且从中也得到了相当的利益。

3.借贷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官营工业的职工人等,作为对这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

在这方面,最主要的是铸币行业。铸造钱币的工场是清代前期最具规模、匠役人数最多而且最集中的行业。由于康熙中叶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又呈现出一派上升的繁荣景象,人口增加,市场扩大,商业贸易交换频繁,所以对货币的供求量也直线增长。更何况,将铜锭铸造为钱币,对于清王朝来说乃是一件有大利可得的生财事业。为此,康熙时期,除设有由户部经营的宝泉局,又设有由工部经营的宝源局。宝泉和宝源局,实际上就是中央直辖的大型铸币工场。两局辖下各厂共有工匠三千余人,这是当时在北京各手工业行业中人数最多、最集中,技术水平较高的工匠队伍。清朝在各省亦设有地方性的铸币工场、,在广东称为宝粤局,在广西称为宝桂局,在贵州称为宝黔局等等。总而言之,维持铸币工场稳定的生产秩序,保持正常的产量,对于清王朝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康熙中叶以后,已经间歇发生过在京两局工匠“怠工”“停炉鼓铸”的事件,虽然哄闹的规模还是比较小,闹事的持续时间也比较短,当时一般都作为零星的斗殴刑伤事件,由步军统领衙门拘捕杖责处理。但康熙深知,很有必要对两局工匠等人给予某些优惠照顾,以期换取他们安于沉重艰苦的铸币劳动,以避免铸币业这样一棵朝廷的摇钱树焦枯衰竭。

康熙曾批给两局工匠人等较巨额的长期低息的“生息银两”,并允许在银钱比价方面给予工匠们一定的差价利益。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他曾批准给户部宝泉局的“炉头”(工头)等人借给“帑银”10万两,由“炉头”再转借给工匠人等,议定的偿还期长达10年,而每年的利息仅规定为二厘,而且还特准到10年期满时不必以白银偿还,连本带利只要偿还12万吊铜钱就可以。这样低的利率,在当时甚至比对内府上三旗人员的借银息率还低得多,因为“恩赏”借给上三旗人员的款项,其年利率一般都在一分至一分五之间;这样借银还钱的办法是前所未见的;在如此长的借期中,不必逐年交纳利息,不必变息为本,以息滚利,仅需十年后一次偿还,在当时更是未有先例的事。

4.借贷给某些官员,供官员兼营商业之用。

清代的文武官吏,在他们任职期间,一般不敢公开兼营工商业,但在康熙时期,内府人员却是例外,不但敢于公然请旨甚至奉旨营商,而且所经营的大都是具有专利特权而且利润特别优厚的行业。康熙不但不予禁止,反而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四月,苏州织造、内务府郎中李煦即专门上奏,请求批借给他10万两银子以经商,得到允许。

(二)雍正朝的经营模式

1.以基金买田召佃收租

在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政权看来,占有土地以收取地租乃是自古以来最正统最稳当的经营方法。以“生息银两”基金购置而来的土地,可以具体称之为“生息官田”。自雍正七年五月责成各级衙署和军政长官,因地制宜运用“生息银两”以资生息银的谕旨下达以后,即有一些官吏奏报,准备动用该款项(或其中的一部分)来购置耕地。广东碣石镇总兵苏明良即上奏,“请将此项银两全数置买田园,递年收租,除输纳正供钱粮外,其余租谷悉行变价,留充营中,遇兵丁有吉凶之事酌量赏给”。差不多同时,河南驻防城守尉白清额也“奏请置地收租”,先“动支八百两买地二顷,他离任后,其城守尉印务由河东总督田文镜兼管,田文镜也继续令开封府知府刘湘、署祥符县知县刘辉进一步“查买地亩”。十一年(1733年)七月,江苏巡抚乔世臣也奏报该省先后购置土地的情况,“臣标左右二营,原奉恩赏营运生息银四千两,当经前抚臣尹继善置买官田一千一百二十五亩零,每年收租给兵济用,并酌定赏规饬遵。嗣因赏给之外存有余息,复将息银添买官田二百八亩零,计前后所买田亩,租息岁可得银一千二三百两不等”。同年同月,浙江总督程元章也奏报,他辖下的狼山镇曾使用“赏银一万两置买田亩,收租米麦,随时贵贱变价,得七八厘或一分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