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古代刑罚与刑具
3080400000008

第8章 古代的种种死刑(2)

1.炮格,也叫炮烙。这种刑罚就是先在铜格上涂油,在它的下面生火,让犯人在铜格上行走,犯人不堪灼烫,便会失足坠入火中烧死。据传这是夏代暴君桀看见蚂蚁爬在烧热的铜斗上,爪被烧烫坠火而死而发明的酷刑。夏朝的谏诤之臣关龙逢“歌而赴火”,就是死在炮烙之刑下。其后,元代也曾使用过炮烙这种酷刑。

2.醢(hǎi)。是一种把人做成肉酱的刑罚。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统治时期,一位叫九侯的大臣把自己非常漂亮的女儿送给纣王做妃子,可九侯之女不喜欢荒淫糜烂的生活,这使纣王十分恼火,他不仅把九侯的女儿杀掉,而且对九侯施以醢刑。醢刑最开始时是把人活着放入臼中捣死,但后世多为先将人杀死甚至肢解再施以捣烂之刑。这种刑罚后世也不多用,但据《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益都千户王著对阿合马蠹害民的行为十分不满,便与高和尚合谋将其杀掉,这触犯了当时君王的利益,于是世祖将王著、高和尚杀之于市,并加醢刑。

3.脯。本指干肉,作为刑罚就是把人做成肉干,即暴尸。这种刑罚也是在商纣王时使用的。商纣王对九侯施加醢刑时,大臣鄂侯出来谏阻,陈述不应该对九侯加刑。纣王不仅不听其劝说,反而迁怒于鄂侯,对其实施脯刑。此外,传说纣王还曾“杀鬼侯而脯之”。

4.烹。这种刑罚就是用鼎镬之类器具将人煮死,俗语“下油锅”之说,即与此类似。商纣王为试试周文王是否为众人所说的圣人,便将其在商做人质的儿子伯邑考烹为羹送给文王吃。

烹这种刑罚在春秋时使用较多。中山之君曾烹乐羊氏,齐威王曾烹阿大夫。秦朝的大辟之刑亦有镬烹之刑。汉代的董卓曾烹李渂、张安,据说二人临入鼎时说:“不同日期生,乃同日烹。”汉以后则较少用此刑。

5.剖心。这是一种将犯人的腹部剖开,将其五脏六腑取出致使人死亡的刑罚。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不事政务、荒淫无度,比干屡次进谏,纣王早就听得不耐烦了,便以看看比干的心是否有七窍为由,将比干的心挖了出来。秦人的剖腹之刑与商纣王的剖心类似,秦惠王曾剖开一个人的肚子看他到底有没有偷吃御桃。宋代也曾用过此刑,《宋朝事实》卷十六记载: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大宋官员就对广西少数民族起义的领袖施以剖腹刑,而且还嫌不满意,剖腹之后又施醢刑。

6.笞杀。所谓笞杀就是用笞杖将人打死。战国以后,法有笞刑,但没有笞杀之刑。汉高祖时,曾将楚降臣丁公下吏笞杀。后来的汉灵帝时,也曾将上书攻击党人的永昌太守曹鸾行使笞杀之刑。宋辽时期使用这种刑罚较多,如宋太祖时李瑶、董延谔等都被杖打死。辽时,五院长官皆可杖杀部下、百姓。辽圣宗时,曾批判这种刑罚太过严酷,并因此罢免了一位官员,此后,官吏们便不敢使用此刑。

7.囊扑。这种刑罚就是把人装在囊袋中打死。秦始皇时,赵太后与一名叫嫪毐的人私通,并生下两个孩子。秦始皇知道这件事后,将嫪毐车裂,把太后所生的两个孩子囊扑而死。历史上使用此种刑罚的只有这一记载。

8.焚。这种刑罚就是把人捆绑着放在火上烧死。汉时篡位称帝的王莽专政期间,唯恐别人不服,对那些对他表示不满的大臣就使用过“焚如之刑”,他曾以这种方式将陈良等人处死。汉之后用这种刑罚的极少,却常见焚尸。如北齐后主武平五年(574年),南安王思好造反,尚书令唐邑率兵征讨,思好兵败后便投水自杀,唐邑并未善罢甘休,他们不但没有放过思好的妻子,还将思好的尸体焚毁。后来金海陵汤王也曾使用过焚尸之刑。

9.凿颠。这是一种用器械击人的头顶使人死亡的刑罚。《汉书·刑法志》中说秦朝的大辟有凿颠一刑。

10.断背。即把犯人从背部砍断以致其死亡的刑罚。晋文公时,因颠颉在其宣明法纪的集会上迟到,便将其处以断背之刑。此刑与腰斩相近,但较为罕见,除此例,以后也未见使用过。

11.射杀。即用箭将人射死。《汉书·王尊传》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儿常以母为妻,其母来王尊处告发。而法律却没有规定此罪当如何处罚,因为这事太有伤风化,而这种行为又是罪不容诛,因此,王尊便以法外刑制裁,下令将不孝之子悬挂在树上,让五个骑兵将他射死。

辽代也用过此刑罚。一个叫肖古的女巫,向辽穆宗进献“延年药方”,须用男子的胆汁调和。穆宗使用此方数年,杀人甚多,却没见延年之效,便知自己受骗,将肖古射杀。

12.投崖。这是辽代使用的一种刑罚,即把犯人从高崖之上抛下,将其摔死。据《辽史·刑法志》记载,辽代对一些身份高贵又犯了重罪的人,为维护其身份和尊严,一般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而是采用“投崖”的方法将其处死,或强迫犯人自己投崖自杀。

13.多刑并罚。古代有不少暴君酷吏还使用对一人施加多种酷罚而致其死亡的残酷刑罚。隋炀帝时,有大臣向他进谏阻止他巡幸,炀帝便先把谏者的腮帮子割坏,再将其斩杀。五代时期,有一种用铁刷致人死亡的刑罚。对犯罪的人,先把他放在铁笼里,在笼外点火,然后用铁刷刷剔他的皮肉,使人在铁刷剥刺之下在铁笼中挣扎,最后在烈火中毙命。更有甚者,十六国时期,石季龙对太子宣用了这样的刑罚:先用铁环穿入他的下巴然后锁上,而后垛一柴堆,在柴堆之上竖一个带辘轳的木杆,辘轳穿上绳索,在柴堆上倚靠一个梯子,然后将太子的头发拔掉、舌头抽掉,再牵着他由梯子登上柴堆,再将辘轳上的绳子穿入他下巴上的环,将他拉起吊上,然后再砍断其手足,挖出眼睛,最后剖烂其腹部。这些惨绝人寰的兽行已无可命名。

(三)参夷与连坐

一个人犯了罪,惩罚这种犯罪的刑罚是只及犯罪者一身,还是连及他人,这从战国以来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当人们还没有最后摆脱氏族制度的影响,还不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参与社会生活时,国家对一定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常常是连及未参与犯罪的其他人,也就是一人犯罪罚及子孙。参夷和连坐便是古代刑罚中一人犯罪罚及他人的制度。

参夷,即夷三族,又称为族刑,即一人犯罪则灭绝三族。战国时期,秦、楚等国都有族刑,如楚灵王时“囚庆封,灭其族”。对于三族,大多数限于父母、兄弟、妻子。汉初时沿袭秦朝旧制,法律上有三族刑。汉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除去了三族罪,在法律上也废除了三族刑。但是,法律上虽无三族刑,汉统治者却常常以族刑处罚谋反大逆之类的罪犯,如《汉书》记载,主父偃被族,郭解“大逆不道”被判族刑,晁错犯“大逆不道”,“当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这也为族刑。

连坐是战国时期广泛采用的法律制度,即一人有罪连及他人,其与族刑不同:第一,族刑被连及者皆受死刑,而连坐连及者有的受死刑,有的不受;第二,因族刑连及者自身没有责任,只因与犯罪者有血缘关系才受到处罚,而被连坐者则往往负有国家赋予的某种法律义务。如商鞅变法时,实行邻伍连坐,把百姓编入什伍,使同伍人相互监督,一家犯罪,其他四家负有监督责任,如果不举告就要受处罚。秦代除有什伍连坐之外还有军事连坐、全家连坐、因职务发生的连坐等。《史记·范雎蔡泽列传》:“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意思是上级对其所任用的官吏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否知情,都要负连带责任。

汉代废除族刑后,连坐法在全家连坐上有了新的发展,被统治者用来惩罚他们最仇恨的人,或他们认为最严重的罪犯,虽然族刑的使用并未杜绝,但连坐已逐渐起到了代替族刑的作用,这时的连坐也称为从坐、株连、缘坐。

基本上代替了族刑的连坐,大多适用于谋反等大罪,在历朝历代都不曾中断使用,只是有的朝代使用较为宽缓,罪及面较窄,如《唐律》对于谋反大逆罪规定只有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绞;有的朝代使用则较为严苛,如《明律》对于谋反大逆罪的规定为,本人凌迟处死,受连坐的祖、父、兄、弟、子、孙及同居之人(不分同姓异姓)、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贯,也不管是否有病、残废),只要十六岁以上的人一律处斩,可见株连范围之广。

有的统治者对连坐之刑的使用还变本加厉,尽可能地扩大株连的范围,即有所谓的株连七族、九族、十族之罚。隋炀帝在位时,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数动,赋役滋繁,致使百姓衣食不保,相继举兵反隋。后来杨玄感谋反,隋炀帝不仅将其本人杀掉,且罪诛九族。明代,朱棣凭借武力从建文帝手中夺取帝位,命方孝孺为他起草登基诏书,方孝孺因其篡夺帝位,将笔扔在地上,拒不起草。朱棣对此十分恼火,威胁他说:“难道不怕我灭掉你的九族吗?”方孝孺回答说:“就是灭十族我也不怕。”朱棣恼恨至极,除方孝孺的九族外,又将其门生收为一族,并加以诛戮,在中国历史上创造了灭十族的最高记录。《明史·方孝孺传》说道,方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