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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土地与住宅(4)

关于相邻防险关系。相邻防险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自己的房屋或土地范围内,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的,必须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甚至行政责任。(2)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开挖水沟、水池、水井、地窖的,开挖人必须选择适当的地点和方式。否则,因此给邻人房屋造成损害或构成危险的,要承担相应责任。(3)相邻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加固其建筑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避免因倒塌、脱落、坠落给邻人造成损害。

关于环保相邻关系。环保相邻关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相邻一方在排放废水、废渣、废气、粉尘、油污和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相邻一方在他方房屋附近修建厕所、牲畜栏厩、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的,应与相邻他方房屋保持适当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3)相邻一方使用其不动产而产生的噪音、振动等,必须控制在依社会一般观念可容忍的范围之内。

9.什么是宅基地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分为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与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类。而根据具体用途的差异,后者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乡(镇)、村企业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宅基地就是指专门用以建造房屋(住宅)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因此宅基地包括三种类型: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

根据农村的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主要由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等用地组成);四旁绿化用地(主要由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组成);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对宅基地的依法使用权。所谓使用权,就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由于所有权不属于农民个人,农民新建住宅需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具体来说,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占有权。在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人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或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二是使用权。除非法定原因,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剥夺。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长期保障,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由支配。

三是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五是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土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般来说,申请宅基地需要以下条件之一: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规划新村、镇后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程序如下:首先,建房户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其次,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占用耕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画线,准许施工;最后,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一般不允许在城镇取得宅基地建房,夫妻双方一方在农村的,也不能在城镇建住宅,但可以在农村建房。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享有村民的待遇。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禁止任何人私自批准他人建房。

10.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依法经过批准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买卖、出租、赠与而转移。这就需要确认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过农村土地改革,原有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2)宅基地没有经过统一规划调整的,应按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土地登记范围确定。

(3)经过统一规划或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以规划或调整后确定的使用范围为主。

(4)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的使用发生争议,如果土地证上注有明确的前、后、左、右四至,而长、宽面积与四至不一致的,除四至标志被移动外,应以四至标志为准。如果一方土地证与实际面积一致,而另一方的土地证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或没有土地证的,应按土地证与实际面积相一致一方的土地证为准。

(5)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享人同意,一方已经建造了房屋的,如果建成房屋时其他共享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又不妨碍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允许继续使用。

(6)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7)没有建筑物的宅基地,被集体建造了公共设施或被他人占用的时间超过了两年,建造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人当时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现要收回使用的不予支持。

(8)1985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前,单位和个人依法购买农村私房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受保护。《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后,购买农村私房,应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明。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亦无效。

(9)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0)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给继承人。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是通过双方的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而是通过行政授权而取得。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要想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与国家、集体所有制单位签订合同来取得,而是要依照法定程序,经申请、审查、批准,由政府授予宅基地使用权。

11.宅基地纠纷

所谓宅基地纠纷是指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因为,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转让,而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二是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因此,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是解决宅基地纠纷的一种办法。三是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针对宅基地纠纷,必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涉及宅基地纠纷调解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宅基地使用界限不明确的纠纷。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既要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要照顾历史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要。一般来说,凡是当地仍按照土改时期所确定的宅基地所有权改变为使用权的,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变;凡是当地的宅基地已经统一规划过的,按规划后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未经同意规划的宅基地,如果经查明原因有四至明确的,以四至为标准;四至不明确的,可按长期以来实际使用情况,本着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合情地解决。

二是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宅基地纠纷。一般情况是个人使用宅基地时,应征得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全体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征得其他享有使用权的人全体同意而擅自占用该宅基地,是对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利益的侵犯。调解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利益,劝说致害人停止侵害他人利益,与他人协商决定。如果占有建房,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若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对于因分家析产而产生的共同使用宅基地纠纷,应根据家庭人口多少,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土地管理机关划定。

三是争抢耕地或闲置土地作为宅基地纠纷。除经规划作宅基地和长期使用的宅基地以外,无论耕地,还是闲置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和使用。对此类纠纷,应告知双方均是侵犯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并说服其立即停止侵害。对确需使用宅基地的,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应协助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宅基地。

四是其他类型的宅基地纠纷。在调解其他类型的宅基地纠纷时,应掌握以下几个规则:一是城镇宅基地使用权,以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所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准。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赠与、典当或出租后,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归新房主使用。二是农村和集镇由于买卖房屋而需要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申请,经批准后生效。但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三是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如果因此而给邻居造成妨碍或损失,调解人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四是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其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要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