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王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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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王莽改制(2)

王莽试图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以稳定封建统治的根本大计。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在颁布井田制的诏书中,痛斥了秦汉以来土地兼并之害,并提出了他的均田理想和方案。王莽认为古代实行的井田制,一对夫妻有地百亩,生活富足。于是下令把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称为“王田”,不得买卖。一家男性不到八口的,占田不能超过一井,即九百亩;超过一井的,要将多余的部分分给亲戚乡里耕种;如果没有田的,那就由国家分配规定的田地;如果有非议井田制的人,那就把他流放到边疆去。

王莽用井田制来进行均田,纠正当时土地兼并、贫富两极分化的严重社会问题,这一意向是好的。但是,他对此没有详细规定措施,没有建立一支推行这项改革的队伍,因而没能真正实行,这诏书成了一纸空文。

王莽实行的井田制,不可否认,也有其积极性:

第一,王莽确实抓住了当时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即土地兼并的高度发展,是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社会不安的根本原因。

第二,实行井田制的目的,是为了扭转秦以来“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的地权不均现象,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汉代“豪民侵凌,分田劫假”所加给贫苦农民的残酷租佃剥削。

第三,通过井田制的实施,要达到“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的均田理想,使小农有田可耕,租税不重,永远摆脱“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以及“不厌糟糠,穷而为奸”的困境。这样,地主阶级的政权也就可以长治久安了。

第四,为了防止重新出现土地兼并的现象,必须以“王田”的名义,把全国土地的所有权收归国家,只给私人以土地使用权,以冻结土地买卖,避免产生贫富分化。

第五,王莽在称帝之前,曾在局部地区进行过均田的试验,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因此,他的井田制并非空想。

尽管有积极性,但王莽的井田制还是失败了。因为这是王莽根据西汉晚期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而制定的一项应急措施,虽与孟子针对战国时期土地问题而提出的“井田”蓝图是一样的,但如果说孟子的“井田”设想中还有一点劳役地租的影子(“其中为公田”),那么王莽的井田竟连这一点影子都没有了。

在土地兼并之势已成,地主豪强势力十分强大的西汉末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这种“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制度,实属不易。回顾一下西汉王朝对付土地兼并的措施,就可以知道王莽决心实行井田制,确有不得已的苦衷。

西汉历届政府为了阻止土地兼并的发展与缓和阶级矛盾,大体上采取过减轻田租、迁徙豪强、假民公田或赋民公田、限田政策的措施,但所做的努力,或是无效的,或是收效甚微的。王莽处于西汉末年,当时土地兼并已十分严重,阶级矛盾极端尖锐,并不是可以轻易解决的。因此,井田制的确是一个可以试行的土地方案。

只是在封建社会内部,实行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的土地改革,必然是一项十分复杂、十分艰难的工作。因为这种改革,既不可能不触犯地主阶级的利益,又不允许过多地损害他们的利益,以免激起反抗;既要使广大贫苦农民享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又不能草率从事,以免陷入混乱。王莽在实行土地改革时,并未能深察当时的各种有利和不利条件,从而采取较为灵活而坚定的政策,而是一哄而起,仓促上阵,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弊端百出,结果半途而废,这应该是王莽最大的失策之处。

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王莽下令:“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拒以法。”这实际是宣告了井田制的破产。

(六)奴婢制度

王莽在颁布井田制的诏书中,痛斥土地兼并之害的同时,也严厉谴责了奴婢制的惨无人道。他说:“……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妻子。”因此,王莽下令改称奴婢为“私属”,并禁止买卖。名称的改变,意味着奴婢社会地位的提高,表明他们的身份是“人”,而不是牲畜。禁止买卖,则是为了防止奴婢人数的继续扩大。

王莽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在保证官有奴婢的前提下,阻止劳动者主要是农民的奴婢化,以缓解农村劳动力的不足,从而保证国家的赋役之源。因为当时政府所征收的田租、算赋、口赋、户税等都是以自耕农的稳定为前提的。但是,新奴婢政策也同样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奴婢“私属”,不准买卖,实际上是冻结现状,承认奴婢存在的合法性。特别是,政策并未规定奴婢后代可以改变身份,这就注定奴婢政策本身并不以解放奴婢为目的。

王莽在诏书中把奴婢问题和土地问题联系起来,说明他认识到奴婢问题实质上是土地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土地问题解决了,奴婢问题才能彻底解决。因为恢复井田制后,农民有了土地,不愁衣食,奴婢产生的社会根源就没有了。

虽然王莽的新奴婢政策有其进步意义,但是由于井田制的失败,这一政策也就无法实现,禁止买卖奴婢的法令不得不随之终止。

不过,王莽并未因此而完全放弃他的禁奴主张,天凤四年(公元17年)又下令,将奴婢的口钱提高到一般人的三十倍,即达到每人每年三十六万,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真能执行,肯定会大大减少奴婢的数量。这实际是一种寓禁于征的政策。

(七)五均六管

王莽上台后,对经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使官商体系更加系统、全面、深刻。这些改革包括许多方面,主要是五均六管。

在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王莽根据国师刘歆的建议,颁布了五均令。五均,据《乐语》记载,是古代天子对市场所设立的制度,相当于现在的市场管理。天子派人管理市场,按商品的质量、时令季节,规定商品的统一价格。使“市无二贾(价),四民常均”。强者不能强买强卖,富者不许盘剥穷人。这样既可以增加公家财政,又对老百姓有好处。

王莽实行五均,着重于控制当时不断上涨的物价。王莽把实行五均的城市称为五均市,这样的城市有长安和五都即洛阳、邯郸、临甾(淄)、宛(河南南阳)、成都。王莽又根据这几个城市的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以洛阳为中心的中市区、以邯郸为中心的北市区、以临甾为中心的东市区、以宛为中心的南市区、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市区,以及长安特区。长安特区原来的东市改为京市,西市改为畿市。每一个五均市都设五均司市师一人,长安东市市令、西市市令改为五均司市师,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的市长分别改为中、北、东、南、西五均司市师。这些五均司市师手下都设交易丞五人,从事商业活动;设钱府丞一人,负责借贷事宜。王莽还在各市首次设置了类似现在储蓄所的“司市钱府”,工商业者可以将自己的资本存放在那里,随需随取。

五均市推行的主要措施是:

1.评定物价。各市以每季中月的商品价格为基础,根据商品的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定出各类商品的标准价格,名之曰“市平”。在三个月内,各类商品均须按“市平”出售,不得任意涨价。如果商品超过标准价格,国家就将其抛售;如果商品低于标准价格,即任人自由买卖。这样做的目的是平抑物价,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定。

2.平衡市场供应。对于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如五谷、布帛、丝绵等,当市场上供过于求,商品滞销时,政府应核实成本,用原价收购,不让卖者亏本,这样做保证了生产者的利益;而当这些商品短缺时,政府则按“市平”出售,以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

王莽统一物价的思想,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农家许行曾提出的“市价不二,国中无伪”的价格学说。但是王莽对于物价管理的认识,远胜前人。他不是死板地规定出一个一成不变的价格,而是根据季节的变化,适当地调整物价,并建立一套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的购销制度与之相配合。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做到使官方所定物价不至于流于形式。

3.办理赊贷。“赊”是一种无利息的贷款,对于有一时急用(如祭祀、丧葬等)而又无钱操办者,可以向政府借贷,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归还,祭祀十天内,丧葬三月内。“贷”是一种低利息贷款,对象主要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又缺乏资金的小工商业者。这种贷款的利息仅从赢利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作为年息。如不足一年,则按月计算,利息更低,仅取赢利额的百分之三。这种办法与西汉社会中“取倍称之息”,甚至“其息十之”的高利贷相比,对贫苦人民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4.征收山泽之税及其他杂税。征收山泽之税并非起于王莽,但从王莽开始,可以说是通过征税的形式,正式把山泽富源公之于民。这样,贫民在交纳了一笔不重的税金之后,就可以充分利用山泽富源作为谋生手段,同时也丰富了市场供应。值得称道的是,王莽对于民间开发山泽富源,还懂得必须要有一定的节制,不允许滥施采伐。

除山泽之税外,五均官还负责征收蚕桑、织纴、医巫、卜祝、方技等杂税,并对游惰不事生产者进行罚款。这些税收,主要是作为采购生活必需品及赊贷的资金来源。

王莽对工商经济的管制措施,后来发展为六管。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王莽颁布六管令。

所谓“六管”,就是由政府直接掌管六项重大的经济事业。即盐、铁、酒由国家专卖;货币铜冶由国家专营;名山大泽由国家管理;五均赊贷由国家经办。王莽认为这六项是人民生活所必需,又不是家家户户所能生产的,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必须由政府来管理。对于每一方面的管理都规定了许多条例,违反者要受惩罚,严重者有死罪。

王莽在诏书中阐述了六管的作用,可以简单地归纳为“齐众庶,抑并兼”六个字。其实,王莽实行六管,主要是为了限制富商大贾的投机活动,以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定,同时也是为了在不加重人民负担的前提下,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六管不是一次完成的制度,而是从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到天凤四年(公元17年),花了八年时间才建立起来的新的经济制度。

盐、铁、酒的垄断利润很大。以“县官酤酒”一项为例,当时规定一酿用粗米二斛,曲一斛作原料,酿得酒六斛六斗。酒的售价每三斛相当于粗米和曲一斛的价格之和。这样,从六斛六斗酒价中扣除原料价格,还余三斛六斗的酒价,其中的十分之三,即一斛八升用于补偿“丁、器、薪樵之费”,也就是用于工资、工具和燃料的开支,余下的十分之七即相当于二斛五斗二升的酒价为纯利润。利润高达61.76%,因此,国家在从事酒专卖中可得到相当大的一笔收入。

盐的产地和种类都很多,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领南、沙北固往往出盐。”在六管中规定盐的生产由政府专营,盐也由政府专卖。

铁的产地必须有铁矿山。从记载中可知,在汉代,邯郸、临邛、南阳、鲁县都是产铁的重要地区。谁占山炼铁,谁就是大富翁。后来全由政府垄断经营,炼铁、制造铁器农具、销售,都由政府转办。

对山泽资源实行国家管制之后,百姓采取山林产品和水产品,也要向国家纳税,这也是国家相当大的一笔收入。

六管的设立,王莽虽依托“先圣”,并宣称来自《周礼》、乐语、传记等古典,但实际上大部分皆为继承或发展汉武帝时的制度。如盐、铁、酒专卖及货币由国家统一铸造,都是武帝时行之有效的政策。“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本为秦制,汉代税归少府,作为皇帝的“私奉养”,因此也非始于王莽。五均赊贷虽属新设,但武帝时实行的均输、平准政策,亦皆被王莽所借鉴。不过,这些方法,武帝实行的目的主要在于聚敛,而王莽则侧重摧抑兼并,以缓和当时日益激化的阶级矛盾。

王莽扩大了官商的范围,从盐铁扩大到六管。朝廷立羲和官(原为大司农,后改为纳言),下设命士,派往各郡负责监督五均六管事宜。各郡都有几个命士,这些人都是从富商中选拔出来的,他们是商业的行家,奉命到各地去搜刮财利,十分内行。他们与郡县官吏狼狈为奸,账面上列有许多项目,而仓库中却没有那些东西。上骗朝廷,下欺百姓,使“众庶各不安生”。

当时,有个叫冯常的纳言官,看到六管之法在执行中的弊病越来越多,就上书王莽,劝谏他停止此项政策。王莽看了奏书后大怒,下令免去了冯常的官职,接着,命令酷吏侯霸等分督六尉、六队,给予他们类似汉代刺史那样的权柄,变本加厉地继续推行六管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