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国家建设背景下的城市化战略:中美两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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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福利国家建设下的郊区化(3)

公平竞争法规的重要内容就是保护劳工的切身利益,宣布“黄狗合同”指雇主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以受雇者不参加工人工会为条件的雇用合同。非法,同时规定企业必须保障雇员组织和通过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合同的权利,包括有关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条款,以及其他涉及公平竞争问题的条款。例如,关于最高工时及最低工资标准,条款确定应通过工人集体与雇主谈判后达成,否则将由总统亲自决定。总统拥有法规的批准权,可以以保护消费者或公共利益的理由来更改法规的条款。如果某个行业不能通过协商制定出自己的法规,总统则有权在警告和举行听证后,为该行业强制制定一项法规。在特殊情况下,总统还可以对某个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获得许可证的厂商将丧失经营权。总统有权干预和批准企业家之间、工会之间或劳资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所有的行业公平竞争法规、许可证和自愿协议都将在《国家工业复兴法》2年的有效期中享受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的权利,即不受反托拉斯法的追究和起诉。如果违反法规、自愿协议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将被罚款,或受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处罚。为此,《国家工业复兴法》的第一部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根据本部条款所批准、制定或发布的每一项公平竞争法规、协议和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受雇者应有组织和通过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合同的权利,在选派此种代表或组织工会的行动中,在为谈判集体合同或其他相互支援、相互保护的目的而进行的其他的一致行动中,不受劳工的雇主或他们的代理人的干涉、限制或强制;第二,受雇者及任何寻求受雇的人不应被要求以参加任何公司工会或禁止其参加、组织或援助一个他自己选择的劳工组织作为一个雇用条件;第三,雇主应遵守总统批准或规定的劳工最高工时、最低工资的比率及其他雇用条件。”(陆镜生,1988)《国家工业复兴法》的第二部分内容则是关涉大兴公共工程和建筑规划,促进就业增长。法案授权总统建立一个应急的公共工程局,国会则为该局拨款33亿美元用于广泛的国内公共工程项目,包括水坝、公路、联邦用房及海军设施等工程的建筑。罗斯福在签署《国家工业复兴法》的同时强调指出,这项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消除那些不仅折磨了正当的工商业,而且导致了劳工的不幸的海盗式的方式和措施,来保证工业获得合理的利润,劳工得到合理的生活工资。这是一项政府与企业合伙关系的历史性试验,“它是对工业界的一个挑战:长期以来工业界坚持认为,如果给它以协调一致行动的权利,它就能为普遍利益做更多的事情,而迄今为止,这种协调行动是非法的。从今天起,它获得了这种权利”,因此,“历史也许会把《国家工业复兴法》作为迄今为止美国国会所通过的一项最重要的、意义最为深远的法律记录在案”。(胡国成,1995)《国家工业复兴法》还规定通过建立工业复兴局,来执行法律的第一部条款。1933年6月20日,即《国家工业复兴法》签署后的第四天,国家工业复兴局宣告成立。其工作的目标是使工业进入法规管制体系,修改法规中不适宜的地方,并强制执行和指导工业各行业制定出本行业的公平竞争法规。在《国家工业复兴法》签署的当天,棉纺业同业公会就已制定了一份包含有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和劳工集体谈判合同等内容的行业法规草案。

1933年7月21日,在罗斯福的支持下,国家工业复兴局发起了一场“蓝鹰运动”。几天之内,由总统签署的再就业协议的副本被寄送到全国各地的雇主手中。协议规定,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童工;最高工时标准为产业工人每周35小时,其他工人和职员每周4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产业工人每小时40美分,其他工人和职员每周12美元—15美元。这份协议在形式上是总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协议,是否签署,完全由雇主个人决定。为此,工业复兴局局长约翰逊设计了一个蓝鹰标志,上面写着“我们尽一份力”的字样。签署了这份协议以及加入了行业法规管制体系的雇主均可从国家工业复兴局及其下属机构获得这种蓝鹰标志,并将其贴在商店的橱窗里和生产出来的产品上。广大消费者则通过抵制不带蓝鹰标志的产品,购买带有蓝鹰标志商店的商品来支持这个运动。(陈宝森,1988:715)除了蓝鹰标志外,约翰逊和国家工业复兴局还采用其他手段来扩大这场运动的宣传。他们将签署了协议的雇主名单公布在每一个邮局门口的光荣榜上,并组织群众集会、汽车游行、铜管乐队来大造声势,增强宣传效果。1933年9月13日,纽约市的蓝鹰运动游行有25万人参加,成为该市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群众游行。通过“蓝鹰运动”,全国有200多万雇主在总统的再就业协议上签名,广大的消费者则签署了支持“蓝鹰运动”,只购买带有蓝鹰标志产品的盟约。这场全国性的群众运动推动了各行业公平竞争法规的制定。1933年7月,造船业和毛纺业的行业公平竞争法规先后公布,8月初,电力生产和服装业的行业公平竞争法规制定完毕,3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十大工商行业的公平竞争法规全部制定颁布完毕,“蓝鹰运动”取得了辉煌的成果。截至1935年《国家工业复兴法》被废除,在国家工业复兴局存在的近三年时间里,它一共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各行业公平竞争的基本法规557个,补充法规189个。这些法规涉及全国约95%的工人,他们的组织工会受到法规保护,并享有进行集体谈判合同的权利。(陈宝森,1988)《国家工业复兴法》是在经济大危机的紧急形势下,由联邦政府提出企业与政府合作,依靠工业的自治和自律来复兴工业的一次试验。事实证明,想依靠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工业自治来进行工业的计划是不可行的。在恶劣的经济形势下,企业界由于自身无力摆脱危机而有求于政府的干预,因而接受了政府的管制。当经济形势稍有好转,它们便开始尽力摆脱这种管制。1935年5月27日,最高法院在审理“谢克特兄弟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中,以全体一致的判决,裁定《国家工业复兴法》违宪,这样,根据《国家工业复兴法》制定的各项行业法规立即被废除。“谢克特案”的起诉及判决标志着企业与政府合作的破裂,它说明了企业界在经济能够正常运转的形势下,不希望有更多、更严格的政府干预和管制。

然而,罗斯福新政对拯救大萧条的成效表明,政府有权力、有责任创造一种适合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环境,这样一种与自由放任理论完全冲突的思想却已潜移默化地深入了人心。《国家工业复兴法》禁止了雇用童工,并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了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的限额,打击了“血汗工厂”制度;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工人集体谈判合同的权利,从而改善了美国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结构中有组织的劳工的地位;它限制了不公平贸易,给予工业生产运转一定的安全保证;它使工业社会中利益相互冲突的各个社会集团在一个短暂的时间里团结在一起,为度过经济大危机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它通过法律,使企业社会初步进入政府的管制之中,从而使美国工业经济开始步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轨道。《国家工业复兴法》被废除后,联邦政府又敦促国会制定了一些法律来代替原《国家工业复兴法》中的各个部分,以继续其复兴工业的努力和对工业的管制。在这些法律中,对整个工业领域影响最大的当属有关劳工的法律。

1935年《国家工业复兴法》被宣布违宪后,国会又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并建立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该法规定:美国的政策是消除对商务自由流动的某些实际障碍,当出现这些障碍时,用鼓励集体谈判的做法和程序,保护由工人实行充分自由联合,自己组织并指定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来消除这些障碍,以达到改善他们的雇佣条件、环境以及其他互助与保护的目的。雇员有权自己组织、建立、参加或援助劳动组织,通过其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从事协调的活动,以达到集体谈判或其他互助保护的目的。在雇主方面,规定雇主不得干预雇员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干预或通知任何劳工组织,或给予财务捐赠或其他支持;不得在任何劳动组织中对雇佣期限、雇佣条件和环境,或对会员进行鼓励或不鼓励的事情上进行歧视;不得拒绝同男女雇员经适当选择出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陈宝森,1988:721)《全国劳工关系法》的出台使劳资冲突的解决有法可依,劳工的正当权益也有了不受侵犯的法理依据。

1938年实施的《公平劳动标准法》则规定了工人工作的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使劳动者的工作处境和收入得到了保证,联邦政府第一次承担起保障工人生活的责任,基本上使收入分配关系开始向较为公平的方向发展。另外,罗斯福政府还建立了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处理劳资关系问题,如《全国劳工关系法》中规定设立的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被授权主持各地工会选举,禁止并纠正雇主反工会的不公正行为等。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具有调节劳资纠纷的权力,将劳资冲突作为社会问题加以解决,降低了罢工等抗议方式给劳资双方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对缓和两大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可以说,这些立法的出台与机构的设立标志着政府等权力机关开始发生角色转换,逐渐发展成为劳资关系中不可或缺的调节者。

新政在工业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得到了工人群众的热烈响应,借助各项工业法令的颁布,各种工会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其中,美国矿工联合会、纺织工人联合会、国际女装工人工会、混合成衣工人工会等发展最快。除此以外,橡胶工人、电气工人、西部铜矿工人、石油工人、天然气工人、记者、旅馆和饭店服务员以及其他各行业未组织起来的工人,也纷纷加入工会。如表21所示,全国所有工会的会员数,由1933年的2973万人增加到1935年的38886万人。从此,包括黑人、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人在内的所有工人都有组织工会和通过自选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这是自近代工业社会形成以来,工人第一次有了发言权,不再像从前那样完全受制于资方。同时,工人在国会也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并能通过自己的组织进行院外活动,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去。

(二)住房政策变迁与中产阶级郊区化

住房福利保障是罗斯福新政以来历届美国政府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罗斯福到约翰逊,尽管历届政府举措的力度和重点有所不同,但是解决住房问题却是两党政府适应美国克服经济危机的困境,解决丰裕社会中相对贫困的新情况,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对策。其中至关重要的对策涉及公共住房补贴(1937年以来的住房法)、房租补贴(1965年城市住房发展法等),利息补贴,妇女、婴儿和儿童住房补贴,消除贫民窟和新镇运动,国内外移民和非法移民的住房等问题。(黄安年,1998)尽管这一系列住房政策最初都以帮助城市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但是在政策实施后却受到了出乎意料的后果。其中最重要的后果便是郊区化的加速、大城市蔓延和城市种族隔离的严重。

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经济危机中,大量美国人因失业、无法付出房贷而面临失去住房的困境,迫使美国联邦政府干预传统上由私人银行经营的住房贷款业务。传统的住房贷款条件苛刻,例如要求50%的首付,仅仅5年的贷款偿还期等,使得大部分居民难以负担。在应对经济危机的“新政”时期,联邦政府建立了“联邦住房局”(FHA),统一管理住房问题,制订全国性住房规范,特别是建立了由联邦政府担保的新的贷款体系,大幅减少首付(甚至仅为5%),并延长贷款偿还期到30年。新政策有效地帮助了中低收入居民买房,缓解了住房危机。二次大战后,随着大批复员军人回城,美国城市出现房荒。紧邻市区的近郊区成为理想的住房建设地区,而新的住房贷款政策则帮助居民在这些新开发的居住区购房。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民权运动之前,FHA的贷款政策都带有致命的错误和明显的偏见。首先,政府支持的优惠贷款只贷给新造住宅的买主而不给二手房买主,政府的目的是通过鼓励居民购买新房(而不是旧房)、刺激新房建设而拉动经济复苏。这样,本来愿意居住在老城的二手房购房者就难以借到优惠的贷款,他们为了取得政府优惠贷款,不得不迁入郊区的新住宅区。客观上,这就造成老市区空心化,并大大刺激了郊区扩张,导致了城市蔓延(urban sprawl)。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种族歧视,当时的FHA优惠贷款只给白人,不给黑人。政府的理由是担心黑人收入太低,信用不佳,将无法收回贷款,在其背后无法说出的真正理由是白人不希望黑人迁入基本是白人居住的郊区,也造成了声名狼藉的美国城市种族分隔的居住形态。虽然在1967—1968年美国的民权运动以后,这些错误政策都已被废除,但是20多年执行错误政策造成的后果,已经难以挽回。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过度的郊区化、中心城衰退、城市蔓延、种族分离等城市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了和这些问题斗争,美国规划界提出了“精明增长”(控制蔓延)、“混合居住”(减少黑白分离)、“公平规划”(资源分享)等规划措施,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张庭伟,2010)(三)汽车绑架美国城市公共交通:

1956年《州际高速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