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全球顶级企业通用的9种财务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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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避税地避税法 (5)

(1)管理机构

从便利管理的角度出发,跨国公司常常不在总公司或母公司的所在国而在避税地设置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主要用来协调关联企业或子公司所从事的国际性或地区性活动,同时还提供某些管理性服务,如金融、投资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指导性咨询服务。摩纳哥为管理机构提供优惠的税收待遇,同时对它们的雇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税国家(如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也为管理机构提供特别的税收待遇,还允许这些管理机构根据某种条件与税务部门商讨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如以管理机构的费用占某一固定数额的百分比为标准确认应税所得等。

(2)金融和保险公司

多数避税地提供良好的金融和保险服务,其主要形式是附属银行和附属保险公司。

附属银行是指那些位于避税地或金融中心的跨国企业的金融子公司。它为企业总部、客户和资金供给者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还提供正常的商业信贷服务。由于有些避税地没有外汇管制,因而跨国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税收条件下参与附属银行的业务管理。在下述避税地中常可见到附属银行:巴哈马、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巴林。

附属保险公司是由跨国企业完全拥有的子公司,并由其承担跨国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保险。这是一种在跨国企业内部征集大额基金的自我保险方法,因而付出的保险费要少些。在某些情况下,一般保险公司对跨国企业需要保险的项目是不太愿意接受的,因而跨国企业一般都会在避税地成立自己的附属保险公司。避税地为附属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并不适用于发生在母公司居住国内的保险活动。在避税地的附属保险公司可不受限制地将其盈余用于投资,这就意味着在必要时,这笔资金可在跨国企业内部随意调动。在百慕大、巴哈马、加曼群岛、泽西、中国香港、新赫布里底群岛和巴拿马,均可见到附属保险公司。

(3)投资信托

一些企业常在避税地组建投资信托公司,常被用于这一目的的避税地有:巴哈马、加曼群岛、海峡群岛、直布罗陀、中国香港和卢森堡。

(4)国际商业

避税地一般均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下述便利条件:设立为转口贸易免征关税的自由区,对出口活动免予外汇管制,为出口产品提供良好的税收待遇。新加坡和瑞士在这方面可称得上是优秀的避税地。

第三节 顶级企业常用的避税地避税方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千差万别,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极其广泛。顶级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方法更是形形色色,而且花样不断翻新,层出不穷。其避税活动的基本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种,即虚构避税地营业、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和转让定价。

一、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地营业就是跨国企业通过建立基地公司,开展虚买虚卖的中介业务,借助转移定价手段,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以逃避高税国较高税负的一种避税方法。 避税地具有积累资金、对付外汇管制、提供对营业和财产的保密等多种经济功能,而最为重要的是在税收方面的功能,即避税功能。在工商业领域中,介入避税地活动的所得,大部分是消极所得,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不过,像销售收入、租赁贸易收入或其他贸易收入之类的积极所得,也会随着跨国纳税人的安排而卷入避税地活动。跨国企业往往把虚构业务与其真实业务混杂在一起,通过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目的。

1如何虚构避税地营业

(1)建立基地公司

虚构避税地营业的第一步,是利用避税地的“基地作用”来建立所谓的“基地公司”(Base Company)。基地公司是从基地国概念引申出来的。一个对其本国法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不征或只征收轻微的所得税或资本税,从而被外国公司用来作为国外经营活动基地的国家,称为基地国。而在基地国中组建的用于第三国进行经营的公司,称为基地公司。第三国经营包括通过代理人和分支机构进行的营业,以及借助控股公司收取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这两方面的活动。在国际税收领域中,基地国往往成为避税地的代名词,基地公司也随之成了避税地公司的同义语。

基地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涉及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关系;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合法或实际控制;经济利益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基地国之外,基地公司的经济职能是充当资金的中转站和提供资金的迂回途径;税务因素决定着公司建立的地点选择;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单独的课税主体,不受高税国无限纳税义务的制约;可以被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加以合法利用。

基地公司有典型和非典型之分。前者用于对外国投资或经营,后者用于对母国投资。 基地公司有典型和非典型之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用于对外国投资或经营,后者是用于对母国投资。

如A国公司希望向C国投资,首先,它在避税港B国建立B国基地公司,然后通过B国基地公司向C国投资,B国基地公司就是典型的从事“第三国营业”的基地公司。

现实生活中还有非典型的外国基地公司。例如,甲国公司希望在本国进行再投资,但它先在避税港乙国建立公司,然后通过乙国公司向本国进行再投资。这个乙国公司也称为基地公司。

在我国三资企业的避税活动中,设在避税地中的基地公司,多数不是出于经营活动的真正需要,因此,信箱公司通常被用来作为基地公司的基本形式。即有些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经济职能,如承担国外营业风险、集中开具对外贸易发票或保守营业秘密等,但只要其主要的真实经济活动是在别的国家进行的,这些公司就仍应被归入信箱公司之列。

信箱公司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等。其主要作用是,把企业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量收入,通过中介业务而归在自己的名下,在低税或无税的条件下积累资金。

(2)开展中介业务

通过避税地公司转手进行的业务,通常被称为中介业务。跨国企业在避税地建立了各种独立法人实体,尤其是信箱公司之后,就要让这些公司介入其国际交易活动,使之成为经营链条上的一环。基本做法是母公司将本应直接销售或提供给另一国子公司的原材料、产品、技术和劳务等,通过避税地中的受控基地公司转手进行,将本来涉及两方面的交易,虚构为涉及三方的业务,从而将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转入并滞留在避税地,借以逃避高税国税负。其积累下来的资金,可能以贷款或投资等方式,在享受利息扣除或投资优惠的条件下,重新流回高税国或者投向别的国家。

在实际中,跨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间的许多商品买卖交易的中介业务,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不过是转手开一道发票,记录一下收支账,并不涉及货物的接收、保管、装配加工、仓储和发运等实际业务。真正的业务活动实际上是在千里之外的其他国家中进行的。

(3)使用转移定价手段

跨国企业在中介业务中,通常不会实实在在地按正常交易原则作价。如果那样做,就会使中介业务丧失意义。虽然避税地公司的介入,会形成一些利润向避税地的转移,但在正常交易价格的条件下,这种利润转移毕竟有限,跨国企业往往实行低进高出的定价政策,充分发挥避税地的避税功能。

以上包括建立基地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和使用转移定价手段在内的三个方面,构成了虚构避税地营业的三部曲。

例如,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A、B两国各有一子公司,A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给B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地。但出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A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地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B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地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地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

虚构避税地营业B国子公司从A国子公司处买进一批货物,这笔业务实际上是发生在A、B两国之间的,按理讲A国子公司是这笔销货收入的获得者,因而按A国税法在扣除生产费用后,要就所得缴纳A国所得税。但为了躲避缴纳A国税收,位于避税地的受控公司就发挥作用了。这时可以人为地制造通过避税地中转销售的假象,即A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出售给B国子公司。在这两次虚假的出售中,通过转移定价的手段,就可将这笔销售收入转记入受控公司的账上,而在A国子公司的账上却没有反映这笔销货收入,或只表现为部分销售收入,因而销售利润也就转向避税地受控公司,A国子公司无所得就不必缴纳所得税,从而逃避了税收。同时,如果避税地国家或地区不开征产品税,则通过该方式连流转税也逃避了。

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ONEX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该公司向巴西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为2 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ONEX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30%。ONEX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不开征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需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ONEX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应缴纳公司所得税为:(2 000-800)×30%=360万美元。

ONEX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公司总部的账面上;而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需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予其他公司,还可不缴纳赠予税。

2不同类型的基地公司

跨国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避税要求,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来分别处理不同的业务和收入。 在国际市场上,企业避税活动的涉及面十分广泛,而不同性质的国际经济活动会产生出不同形态的收入。跨国企业需要根据各自不同的避税要求,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来分别处理不同的业务和收入。

(1)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公司里控制着大量股份和拥有举足轻重表决权的公司。顶级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会涉及位于几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的股权可以由母公司直接持有,也可以由母公司设立一个或几个控股公司间接持有。顶级企业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可以达到如下目的:

第一,克服企业间资本转移的限制。例如,当顶级企业母公司所在国有外汇管制或转移投资限制时,可以选择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间接控制其海外子公司。通过控股公司收取海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再由其转投到其他地区,从而获得资产转移及资金汇出汇入的自由。

第二,少缴或免缴资本利得税。由于国际避税地一般都免征或只课征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因此,跨国公司集团通过设立在国际避税地的控股公司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可以大大减轻或完全免除公司集团资本利得税的负担。

例如,某个高税国的母公司在若干个低税率国家拥有子公司。母公司想用这些子公司的利润在其他国家再设立一些子公司,但现有的子公司在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后,母公司所在的高税国要对其征收所得税。因此,在国外再成立子公司,就要设法避免缴纳过高的所得税,否则就得付出高额费用的代价。假定母公司所在国(居住国)并未就利用避税地问题在其税法中做出反避税规定,那么只需建立一个避税地子公司来控制那些外国子公司的股权。这样,由于股权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母公司便无需就股息向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