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全球顶级企业通用的9种财务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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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避税地避税法 (7)

一般地,跨国企业并不把有税收协定的避税地作为其建立贸易公司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其购销交易等活动常涉及进出避税地,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往往会给其带来麻烦,所以,从双保密性角度来考虑,那些没有税收协定的避税地比有税收协定的避税地更适合建立贸易公司,如巴哈马、百慕大、香港、巴拿马等。

鉴于高税居住国税务可能认定贸易公司是不从事真实经济活动的影子公司,对本国纳税人与避税地贸易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持怀疑态度,甚至不予承认,使跨国企业无法从这类交易安排中受益。所以,贸易公司应当在避税地同时进行某些真实的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以表明其不是纯粹的影子公司。同时,为了有效地减轻税负,避税地贸易公司与高税国之间不要产生任何联系。比如,要避免成为高税国公司的常设机构,因为这种联系会导致其在高税国产生纳税义务。贸易公司可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拥有货物和取得销售利润,也可以仅以经纪人或贸易代理商身份从事业务活动,收取经纪费或佣金。

1975年,意大利埃尼尔公司在荷兰鹿特丹建立了一个专为该公司搜集北欧国家信息的办事机构。根据意大利政府和荷兰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用于收集信息、情报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税义务。在该纳税年度里,埃尼尔公司根据该办事机构提供的有关市场信息,成交了两笔总计价值2 120万美元的生意。在此过程中,虽然该办事机构承担了所有有关供货合同和确定订货数量的谈判与协商,但该办事机构最终没有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埃尼尔公司签字,荷兰税务部门只得眼睁睁地看着埃尼尔公司避税。

跨国公司为了尽量减轻税负,有时为某项临时交易或业务,也会在避税地组建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以充分利用避税地。临时交易或业务一经完成,规避税收的目的已经实现,其使命就完成了,因而也就不复存在了。

总之,顶级企业为规避税收而在避税地建立的各种公司,有许多是属于外国基地公司。通过基地公司,特别是信箱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活动,形成一个介于收入(或所得)来源同收入(或所得)最终获得者(或受益者)之间的积累中心。通过积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来自不动产、证券的所得,可以在不纳税或尽量少纳税的情况下进行再投资,从而规避了税收,增加了利润。

二、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

虚构避税地营业是顶级企业利用避税地避税的常用方法。除此之外,顶级企业还采用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的方法,通过建立信托财产或各种信托关系进行避税。有些国家对财产转让课以重税,在转让的财产中,公司股票和不动产举足轻重。面对沉重的税负,顶级企业必然想方设法规避或减轻这些税负,而常常借用一个十分有效的特殊工具——信托。

1何谓信托

信托即信任委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制度。 信托即信任委托,一般来说,它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制度。也就是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管理权转让给别人,受让财产管理权的人则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然后将管理和处理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原财产持有人。在信托活动中,受托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它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提交信托财产的人,叫委托人;承受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的人,叫受托人;通过信托获得利益的人,叫受益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由此可见,信托基本上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一个像公司之类的法人实体。但是,信托在有的国家或一定情况下,也作为法人出现。信托的存在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但由于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而又无信托法规约束,所以,实际上信托也可以在避税地无限期地存在下去,如在海峡群岛等地。

建立信托有许多好处,诸如为继承财产提供条件,为财产保密,便利投资和从事经营风险活动,免除或降低财产和所得的税收负担,等等。所以,许多避税地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成立信托组织,顶级企业也都乐于利用信托方式从事避税活动。

顶级企业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就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地,以规避有关税收。 顶级企业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就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地,以规避有关税收。例如,高税国A国纳税人在避税地B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地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分离,就成为一种虚构的关系,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地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避税地B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并且,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规避全部或部分遗产税。

2如何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

顶级企业利用信托种类多、方式灵活和自由的特点,以及避税地不征或少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条件,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进行避税。其方法主要有:

(1)建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总收入的60%以上来自消极投资所得,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或更少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这种公司为少数人所控制,很容易被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其他股东的位置,形成实际上由其一人完全控制的公司。然后,这个跨国自然人就可以把在高税国中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其本人作为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从而完成个人与其财产权的分离。只要不直接从个人持股信托公司获取所得分配,该跨国自然人就不必为来自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向高税国纳税,而信托所得若不向高税国中的受益人分配,可以在无税条件下积累在信托财产里,用于扩大本金。受托人运用信托本金进行股票买卖之类的消极投资,其盈利不必缴纳资本利得税。该跨国自然人死后,这笔财产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方法,分配给他所指定的受益人,这样还可以规避全部或部分遗产税或赠予税。

建立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财产,是一种常见的避税方法。在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是由货币和有价证券构成的。而在高税国又无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就比较容易实现信托财产向避税地彻底转移。

上述信托一般是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某一避税地。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分处异地的情况并不少见。受托人与信托资产常常是相互分离的,故人们谈及避税地信托时,常常冠以“虚设”二字。但是,如果委托人希望的话,一项百慕大信托可以有列支敦士登的包托人,并在瑞士实行管理。

(2)设立受控信托公司

顶级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在避税地建立信托财产,从事消极投资的避税活动,而且还可以利用建立信托财产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从事积极投资的避税活动。譬如,一个高税国A国的跨国企业,可以在避税地B国设立一个受控持股公司和一个受控信托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把持股公司委托给信托公司。这样,信托公司就合法地拥有了持股公司的股权,并对持股公司进行管理。而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委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A国的跨国企业。这是一种典型的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的方法。

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规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以信托形式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岛上。由于巴哈马群岛是自由岛,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规避300万~470万美元的税款。

(3)签订信托合同

顶级企业除了利用建立信托财产从事避税活动以外,还可以运用订立各种形式的信托合同从事避税活动。在国际避税活动中,许多企业总想通过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来实现避税。但是,事实表明,相当一部分海外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行政管理上有许多不便,耗资多且效率低。因此,不如在海外中转国或其他地方找一个具有居民身份的银行来帮其处理业务。利用银行居住国与借主和最终贷主双方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为双方提供方便。例如,高税国A国某一公司与避税地B国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公司收取利息。当B国与利息支付国签有税收协定,并规定对利息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则A国该公司就可获得减免税的好处。

在信托活动的实践中,采用订立信托合同形式进行避税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可以利用避税地的银行,还可以利用其他有减免利息预提税税收协定国家的银行实现有效避税。例如,日本和美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可以减少50%(美国规定利息税率为20%,日本银行可以按10%支付)。当中国某家公司与美国某一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时(中国公司是贷款提供方,美国公司是贷款需要方),中国公司便可委托日本某一银行代替中国公司向美方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少纳50%的税款。

三、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经过人为安排,不经公正市场竞争的各种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它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因为从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的货物或劳务,都具有一个明确的或暗示的由零向上的价格。在国际税收事务中,转移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经过人为安排,不经公正市场竞争的各种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其基本特征是,受跨国企业的利益支配,脱离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约束,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有明显的偏差。跨国企业可以利用这种转让定价,控制公司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跨越税境的不正常分配,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就是利用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在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精心安排企业内部交易的计价标准,将跨国企业在高税国的关联企业的营业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低税国的关联企业,压低跨国企业在高税国的纳税基数,相应提高其避税地或低税国的纳税基数,从而达到减轻跨国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以谋取税收利益。

1转让定价的基本方法

顶级企业在制定转移价格时,涉及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两个以上国家的利益关系。一般地,顶级企业会根据不同的环境,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制定转移价格。其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内在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即成本加成法;一种是以外部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即市价折让法。

(1)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在内部计算的成本基础上加上一个固定比率的毛利,它是以内在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具体的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完全成本法。指按企业实际成本制定转移价格的方法。即国际企业以生产该产品的实际成本为依据作为转移价格,不考虑利润,从而达到使用转移价格的目的。

②成本加利润法。成本加利润法就是按照产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加上一定百分比的必要利润来确定的转移价格。这种方法又可以分成两种:

一是正常成本法。以供应此产品或劳务的子公司在正常操作与正常效率下的成本为基础加减利润,制定该产品的转移价格。

二是标准成本法。以假定的最高生产效率、最满意的管理方法、最好的设备、最少的投入从事生产所发生的预测成本为基础,适当加减利润,制定该产品的转移价格。

③边际成本法。边际成本法就是以边际成本为基础来制定转移价格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生产能力利用率的变动,使转移价格随单位产品所分摊固定费用的增减而发生变化。在具体操作中,有时采用边际成本加必要利润的方法来制定转移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