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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府人员的责任重于泰山(1)

政府人员更应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

责任落实,说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却很困难。需要政府人员把纸面上的任务变成实际的行动,需要他们把自身的责任转化为一项体现民意的优质工程。

责任,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无疑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检验他们的执行力,也能够检验他们的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成果。只有把责任落实了,把事情办好了,老百姓才会满意;如果做事不讲求实际效果,只注重形式主义,只能说明他们缺乏责任意识,是不会受到老百姓欢迎的。

责任落实,说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却很困难。需要政府人员把纸面上的任务变成实际的行动,需要他们把自身的责任转化为一项体现民意的优质工程。

正是因为一些政府人员不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结果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1999年元旦刚过,大家仍然沉浸在节日的喜庆气氛中,但是就在这时,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县的“虹桥垮塌事件”却给这美好的日子注入了悲哀的气息。

虹桥工程是綦江县的重点工程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整个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检查以及监督、工程验收等法定环节,而且这一系列的工作都必须由相关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然而,事实上,綦江县政府及其各级职能部门都没有依法办事,结果导致虹桥工程成为不折不扣的“豆腐渣”工程。

在虹桥工程竣工后,正式通车前,已经有不少热心群众向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认为虹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处理。但是,这些部门却没有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结果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尽管那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这起事故却给我们留下了惨痛而深刻的教训。

还有报道称,因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仅在2005年上半年,山东省就有456名政府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山东省各级共受理行政效能投诉2997件,查结2896件,其中,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摊派的805件,占26.9%;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315件,占10.5%;因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被投诉的357件,占11.9%;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推诿的240件,占8%;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165件,占5.5%。

这些事件和报道都在表明,政府人员的责任意识亟待加强,为此山东省设立了3207个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对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并且在17个市和115个县(市、区)设立了行政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监督机制正在完善。17个市和80%的县(市、区)普遍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图通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作风,来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管理手段。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拿破仑,也没有天生的失败者。任何政府领导、工作人员,只要“在其位,谋其政”,埋头苦干,实实在在地工作,就能尽到自己的责任,避免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阅读思考:

1.你认为政府人员应该肩负起哪些责任呢?

2.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你,尽到自己的责任了吗?

问责制显示政府正从权力走向责任

世界上任何事情,有得有失,才算平衡,有利益有风险,才叫公平。“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2006年,重庆市通过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并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及副职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等。

重庆市的“问责制”对引导权力的公正使用具有一些实质性内容。《问责办法》规定如下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责任意识薄弱,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群众大型活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资产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

重庆市出台的问责制度规范办法,从“过问”的角度,是在我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从“追责”的角度,是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之外加上的第三种政治责任。

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高官问责制法规。从不问责到“问责”,并对责任人进行停职、劝辞等追究,这是一个进步,是政府主动对自身权力引入监督机制、制裁机制的表现。重庆市在这方面能开一个好头,主动对自身权责进行追究,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表现,也是摆正了主仆位置的表现。

世界上任何事情,有得有失,才算平衡,有利益有风险,才叫公平。“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否则,只有利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而实行“责任追究制”,就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迫使一些想以手中权利做幕后交易、错误决策的官员有所顾忌,促使权力人士时时想到权力是人民给的,违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将会受到追究。因此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们的政府形象、干群关系和决策效率不断改善。

新出台的《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试想一下,如果政府人员只是个单纯的执行者,而不承担执行的后果,势必会降低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认为执行结果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执行结果不由自己承担,这是许多公共事务做不好,许多政府人员不尽职尽责的根本原因。

现在,这些新法律的颁布,完成了由“无责任行政”到“负责任行政”的转变。把权力和责任都赋予他们,政府人员就会想到这是自己的责任,如果不做好,责任就会由自己承担,就会受到处罚。如果政府人员都本着这种责任意识执行公务,那么“不作为”的情况自然会大大减少。

阅读思考:

1.什么是“问责制”?

2.你觉得它都有哪些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