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犯罪心理学
447600000027

第27章 一起走向刑场的日子—共同犯罪人心理 (2)

【实案简述】一伙一二十岁的青年为筹钱消费娱乐,数月内持刀抢劫几十宗, 2006年,仅在8天内就连杀3人。

25岁的谢某与来自潮汕周边城区的“文弟”、“阿光”等一伙十多岁的青年人结成团伙。为了有钱消费,“老大”谢某组织阿光等人在龙湖区内抢劫作案,赃款赃物均由谢某分配。他们作案随机性较强,成员三五成群携带刀具外出作案,选定目标后即持刀对受害人进行抢劫,遇受害人反抗便持刀乱砍,有时甚至见某个路人不顺眼,也会持刀对其进行殴打。

2006年2月12日23时许,汕头人洪某与林某在星湖公园约会,谢某手下的阿乐、阿光、阿鲁等人突然窜出,阿乐持刀架在林某的脖子上,喝令她不许高声叫喊,另两同伙对洪某搜身抢走钱包1个、假白金项链2条、手机1部。其间洪某反抗踢了阿鲁一脚,阿鲁立即持刀狂刺洪某致其死亡。

2月13日凌晨4时许,刚刚刺死了洪某的阿光等3人驾驶摩托车跟踪詹某姐妹并出言调戏,至迎宾路段,詹氏姐妹的一位男朋友王某赶来阻止时,被这伙人刺中心脏当场死亡。

2月19日凌晨5时40分,阿乐、阿文等人在龙湖村持刀抢劫湖南人陈某的手机,陈某被刺穿肺部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上述属于典型的团伙作案案例。为筹钱消费娱乐8日内连杀3人,他们犯罪对象多指向财产,犯罪手段暴力化倾向明显。谢某这伙犯罪分子为了维持温饱和团伙的生计,攫取财产是成了其首要犯罪目标,他们涉嫌抢夺、抢劫等涉及财产犯罪,他们凭借作案人员众多,作案迅速,行动快捷,侵害能力强等,有恃无恐,在极短的时间内多次作案。他们手段极其残忍,表明其犯罪行为的野蛮性和凶残性,也表明团伙犯罪罪责感降低。另外,他们的作案随机性强,活动实施快,虽然没有周密的预谋和准备,但是具有冒险性、疯狂性、不计后果的特点,而组成团伙是为了聚力壮胆,从而达到更快犯罪的目的。他们之所以会走上这样的犯罪道路,很重要的一点原因在于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侵害,心理失衡致使他们不再努力工作以求生存温饱,反而更多的是为了寻欢作乐贪图享受而误入歧途。

安徽池州“6·26”群体事件——集群犯罪心理

失去理智时的冲动,常常造成长久的悔恨;而长久的憎恨,又常常会使人失去原有的激情。

——佚名

2005年安徽池州发生“6·26”群体性事件,4名乘车者与行人刘某发生争执,将刘某殴打致伤。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汽车撞人纠纷。然而到当天晚上,这已经发展成为二起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多名武警和民警受伤,4辆车被毁,派出所被砸,一超市被抢。据记者调查,事态的发展是由很多因素促成的:有不实的传闻,有不法分子的煽动,有处置的不当……其中不实的传闻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6月26日14时30左右,一辆牌照为苏Z的本田车在池州市区翠百路菜市场门口与一个本地青年相撞并发生争执。驾车者是来自福建省莆田市的吴某,车上还坐着3个人,其中23岁的王某和李某是吴的保安,24岁的另一位青年王鑫则无业。本地青年刘某22岁,正在安徽合肥一家电脑学校上学,因为暑假而回到家中。吴某和刘某相撞,吴要刘赔偿,刘则希望吴送他到医院检查但被拒绝。争执中刘某打了本田车的倒车镜,于是被车上的保安打了一顿。据说,当时吴还说了一句,“打死了不就是赔30万嘛”。一位目击者说:“小孩鼻孔、眼睛都流血了,大汉抓起小孩的头发说,给你爸打电话,叫他来赔钱。小孩打电话的时候,手都是颤抖的。打过电话,他就坐在地上了。”有人报了警,2名值班民警和1名协警员立即赶往现场。市民指认车上乘坐人是打人者,民警示意其下车,但乘车人拒不开门。民警叫了一辆的士送刘某上了医院。随后,警察把本田车和乘车人一起带回了距离几百米的秋浦路九华派出所调查,而围观市民也跟着到了派出所门口。这时有传闻说:“学生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这样传闻深深刺激了围观群众。而事后,了解到刘某并未死亡,只是全身多处受伤,并无生命危险。

当围观的群众看到警察没有把打人者铐起来,而且还上了他们的车,便认为是与他们一伙的。有人说;“老板是来投资的吗,有钱人谁敢惹呀?”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了,鱼龙混杂。人们也开始议论纷纷。民众要求警察把人交出来,大家认为:“警察在袒护打手,袒护商人,因为他是江苏的老板。”

局势越来越混乱,据在现场的当地记者估计,应该有上万人。很快,武警也出动了。武警一来,人就动得更厉害,前面的人在围观,后面有人扔水瓶、石块、鞭炮进来。18时左右,车子被掀翻了,哄抢超市事件也发生了。18时50分左右,已被掀翻的本田车被烧毁。随后,人们的目光转向了停在派出所门口的一辆警车,愤怒的人们把警车推倒,还有人拿工具砸警车车窗。

事态发展越来越严重,最后省公安厅调集警力增援,池州市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先后从合肥赶到池州。23时40分,100多名武警赶到现场,局势才被控制住了。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引发这起集群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群众的心理原因,即在社会公众中产生的普遍之不平、普遍之失望、普遍之憎恶与普遍之恐惧。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建设成就巨大,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客观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腐败现象滋生等现象,造成了社会矛盾积聚和社会心理躁动不安。这种心理沉淀,一旦有适当的时机和环境,一些人就有可能借机发泄。上述案例就暴露出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的紧张及人们的仇富心理。

其实,从心理动因上分析,参与聚众犯罪的大多数人的犯罪目的并不在于颠覆政府或捞取钱财,而在于发泄心中的不满,或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求得暂时性的心理平衡。有些积极参与者,在集群互动中,力求表现自我的存在,获取他人的赞赏,以寻求心理上的自我显现和自我满足。当然,也有少数人是借机达到抢劫财物、污辱妇女的犯罪目的。

此外,集群犯罪事件频发,媒体也难辞其咎,随着电视、录像等传播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与深入,使以往封闭的公众接触到西方的足球场暴力事件、街头骚乱、种族歧视等集群行为与骚动的直接形象,因此人们很容易在不满和躁动的心态下,加以模仿,并引为时髦。

综上所述,身为守法公民的我们,应该尽量保持理性,不能轻易受环境或者气氛影响,使得彼此间亢奋情绪相互感染、膨胀升温,从而导致恶性的群体犯罪行为的发生。

知识链接

去个性化和侵犯行为

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有时候太专注于某事情,以至于完全忽略他人,甚至忽略我们自己是如何看待我们的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个体是处于去个性化状态的。此外,药物、酒精和催眠等因素,也可造成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水平迅速降低,使人处于去个性化的状态。

群体活动是去个性化最常见的情境。大量研究表明,侵犯行为与去个性化有密切的联系。

在去个性化状态下,人群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目标,并且攻击的强度远超寻常而不能停止。球迷闹事,一些“暴民”的打砸抢行为,都是非常典型的由于去个性化而引起侵犯的例子。

心理学家认为,去个性化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的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也都被削弱,从而使人表现出通常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使人的侵犯行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