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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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是谁,谁是我—犯罪心理实质和基本特征 (1)

为什么只有我犯罪——犯罪人走向犯罪的心理历程

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

——约瑟夫·康拉德

刘某今年36岁,父母都是在机关任职,他是家中唯一男孩,另外还有两个姐姐。因是唯一的儿子,父母从小对他娇生惯养,而他学习一向很差,还养成了好逸恶劳恶习。他平日里总是一副自私自利、唯我独尊的面孔。

18岁那年,通过父亲的关系,刘某进了当地的一家工厂当了工人。不过,刘某一向好享受,根本不用心思干活,整天游手好闲。有一回,他在路边的小摊上吃饭,结识了几位从劳教所放回来的社会不良小青年。这几个小青年曾因盗窃被劳教几年,跟刘某一样好逸恶劳,整天在工厂附近惹是生非。刘某和他们臭味相投,很快成了“哥儿们兄弟”,没事就扎堆在一起。

一个月后的一天,当刘某再次想这几位“好友”诉苦无钱消费时,这几个人教唆他说:“啊呀,你傻啊!守着个大金库也不知道好好利用。你们厂里的东西哪个拿出来不是钱啊!”刘某一听,顿时“领悟”过来:原来,财源竟在自己身边啊!

自此,刘某学会了偷窃。起初只是偷厂里的东西拿出去卖,然后与几位“好友”大吃大喝。尽管开始时感到恐惧、紧张,但几次得手、尝到甜头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起来,心想:“反正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谁知道是我干的啊!”后来他先后多次撬开厂长的办公室门、宿舍门进屋盗窃,累计金额10万元。正当他陶醉于自己“高明”的作案技巧时,警察在一次蹲点行动中抓获了他。

为什么同在一个家庭里,只有他走向犯罪道路?为什么同在一个单位,只有他能与那些劳教所放回来的人混在一起?这些都说明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分析。

首先,心理的实质是人脑对客观现实主观能动的反映。其次,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不像照相机、镜子一样机械、消极、被动的反映,而是积极能动的反映。当然,这样的说法比较抽象。具体到本案例的犯罪人刘某身上,这种积极能动的反映就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选择的反映,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的教育环境下,为什么是同一家庭的兄弟姐妹,姐姐们能健康成长,而犯罪人刘某却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说,不同的个体由于出身不同、结交朋友及社会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其价值取向、认识角度的差异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对同一个事物的反映常常表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即使是同一人,在不同的环境和身心状态下,对同一事物反映也有差别的。

二是心理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活动有巨大的指导、调节作用。人在反映客观事物的同时,还在积极地改造客观世界,使之更好地为自身服务,同时人的心理在实践中也得到发展。本案例中的犯罪人刘某,在心理上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家庭的溺爱使其产生好逸恶劳、好吃懒做的个性品质,正是由于这些不良的个性品质使他有了不良社会交往。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良交往只能使其不良个性越变越坏,最终形成犯罪心理,由初犯变成惯犯,这都体现了犯罪人心理的主观能动性。

从犯罪人刘某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心理实质也遵循着普通人的心理实质,都是对客观环境的反映,只是反映的内容不同,而犯罪人的大脑往往偏向于对客观现实中的不良因素的主观能动反映。因此,对于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源,我们要到客观现实中去寻找,客观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不良因素是导致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犯罪人已形成的心理如不良个性特征、行为习惯等,直接影响他对外界客观现实的选择。这样我们便能理解为什么在相同环境下,绝大多数人不犯罪,而只有少数人犯罪。

知识链接

劳教所是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简称,是对违法人员强制收容教养的场所。其主管部门是劳动教养管理局。

劳教所接收的违法人员可分为以下三种:

1.成年人劳教所。其所接收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男性违法人员。

2.未成年人劳教所。其所接收的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违法人员,也称少年管教所。

3.女子劳教所。其所接收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女性违法人员。

一般来说,对违法人员的劳动教养由地、州、市所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而且对违法人员的劳教决定不是刑事处罚,是行政处罚。

我是谁,谁是我——犯罪人的认识特征

别忘了我看不到我自己,我的角色仅限于看向镜子里的那个人。

——Jacques Rigaut

2001年的一天上午,某市一名14岁中学生在伤害他认定的“仇人”老师后在自家的房梁上自缢身亡。

死者小诚,男,初二学生。他的害人和自杀动机,我们可通过他留下的遗书加以了解。这封不过几百字的遗书,读来却让我们感到深深的遗憾和心痛,遗书的内容如下:

“妈妈、爸爸:我走了,因为我在学校淘气,把钢笔水甩在了语文老师的身上。我其实只甩了一次。但老师不信我,非说以前有人甩的也要我承认。我很委屈。老师还说如果我不承认,就和我没完没了。还说我是人渣,没人性。我实在受不了了。我夜里一闭眼就看见她骂我。如果她不相信我。我就只有拿死来证明。我大了,有自尊了。她让我失去了自尊,失去了人格。失去了我内心最宝贵的东西。你们不用伤心。我就是变成鬼,我也一定会缠她一辈子。你们好好对姥爷和大娘。还有我曾经交往的同学与老师。我以后会在未知世界中看着你们,保佑你们。妈妈,如果你再想不开的话,我会死不足惜的。一定要坚强。我爱你们!永远、永远!再见!儿 2001年1月30日夜。”

案例中那位老师语言和行为过激实属不该,可是小诚的做法也实在令人遗憾和心痛!这样的事件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年幼的小诚认识方式过于偏激,“认准了理”,非要以激烈的行为结束这一切。透过小诚这个案件,我们看到,一些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当事人认识方式的偏激密切相关。其结果往往使行为人当时“认准了理”,觉得非这么行为不可,但事实上害人又害己,最终后悔莫及。

认识方式的偏激性是犯罪人的认识特征之一,除此之外,犯罪人的认识特征还有以下几种:

1.认识内容的错误性

如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大量调查研究表明,绝大部分犯罪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种种错误观念:在价值观方面,认同“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有钱就有一切”等;在人生观方面,认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在友谊观方面,认同“哥们儿义气就是友谊”等;在英雄观方面,认同“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由此而“不怕死”,敢于向社会正义、法律挑战等。

如错误的法律意识。据一些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犯罪人不同程度地存在错误的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不了解或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或对法律的蔑视,明知某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仍无所顾忌地加以实施,视法律为儿戏,相信自己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再如反社会的犯罪观。在错误的世界观支配下,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少犯罪人形成了错误的犯罪观。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犯罪作为人生目标而追求之。犯罪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强化了犯罪心理,在与其他犯罪同伙交往中受到了肯定和鼓励,从而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发生了质的变化,罪责感、畏罪感越来越淡薄,倾向于认为谁犯罪经验多、犯罪手段狠、犯罪后果严重,谁就有“本事”;甚至谁被抓获次数多、蹲监狱的时间长,也成了炫耀的“资本”。二是“犯罪有理”论。许多犯罪人将犯罪原因推向社会、推向他人,很少从自己身上寻找原因,总认为自己犯罪是社会环境所迫,是他人造成的。简言之,自己“犯罪有理”。这类犯罪人犯罪前普遍缺乏动机斗争,犯罪中会表现出心狠手毒、穷凶极恶,犯罪后认罪伏法的态度也难以形成。

2.认识能力(智力)相对低下

首先,很多犯罪人往往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并且不明事理。

其次,犯罪人不仅法律认识不强,实际社会知识、经验水平也明显不足。如他们的实际文化水平普遍低于学历水平,许多常识性的东西都不了解。

再次,犯罪人中有一些智能低下者。尽管智力的高低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调查表明,犯罪人中有不少智力低下者,其比例数高于正常社会人群。国外有不少学者认为智能低下者犯罪率较高。如日本学者平尾靖认为,智力低下者容易产生感情冲动、自暴自弃、自卑压抑、性格乖僻等心理特征,因而也容易犯纵火、暴力伤害、强奸、猥亵等类罪行。我国也有学者在小范围内作过一些调查,犯罪人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人表现出智力低下的特点。如头脑简单,看问题停留在表面,思维判断推理能力差,不愿独立思考问题等。

3.“聪明反被聪明误”

近些年来,高智能犯罪在我国已露端倪。例如,利用计算机、手机等高科技产品进行贪污、诈骗犯罪,窃取计算机内的情报资料,给计算机输入病毒,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淫秽图像,网上贩毒,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货币和信用凭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