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哈佛教授讲授的300个经济学故事
476000000069

第69章 我们该抵制外国货吗 (3)

另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5以上的出口企业和2/5以上的出口产品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且根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2月30日公布的最新调查结果表明,仅2007年一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让中国出口企业损失上百亿美元。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494.59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4%以上,企业新增成本264.31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72.76亿美元。

诸多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处于不利地位。在各国先后树立起来的贸易壁垒背后,中国很“受伤”。中国外贸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出口的产品多是低技术含量产品,市场被发达国家的众多指标卡在国门之外。

虽然贸易壁垒的形成有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及保住短期工作机会等好处,但从长期来说,会阻碍经济发展。在一来一往进出口贸易壁垒下,会使国际贸易形成恶性循环,使各国都不能真正获益。如果我们为了排除国际竞争的压力而建立了贸易壁垒,必定会阻断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可见,实施贸易壁垒保护,对长期的经济发展反而不利。

因此,国家应该从国际合作层面在世贸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大力呼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督促有关国家采取实际行动履行承诺。同时积极推动新一轮世贸谈判,与有关国家加强双边谈判,争取使更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知识链接】非关税壁垒类型

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美国农民的生活为什么很滋润——贸易补贴

NewPage(新页公司)——这个即使在美国也没有几个人知道的名字,却在西方“愚人节”这天进入了无数中国人的视野。

这家位于美国俄亥俄州、年销售额20亿美元的造纸公司不是在开玩笑。其早先的一纸诉状,很可能就此成为撬动中美两个大国贸易关系的一个支点。

2007年3月30日上午11时,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宣布,将改变维持23年之久的贸易政策,对一直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中国使用反补贴税贸易惩罚手段。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这一初步决定,多家中国造纸公司的铜版纸产品将遭征收反补贴税。

1984年,美国商务部做出一项决定,对于美国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使用反补贴税惩罚手段。

1986年,美国联邦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中对这一政策做出确认,判定商务部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反补贴税手段。不过,古铁雷斯说,时代变了,商务部在1984年做出决定时,当时的共产主义国家里的公司不会因为政府补贴而调整其商业行为。但是,“2007年的中国的经济状况不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苏联、东欧集团的经济状况。中国的公司会根据补贴做出反应,而且我们可以合理地估量出这些反应”。

实际上,美国相关企业和人士一直在酝酿和推动使用反补贴税手段来对付中国,不过,这些动作主要是通过国会的渠道进行。按照美国的宪政,要改变一项在司法判例中确定的原则,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加以推翻。因此,国会中陆续有议员尝试推动立法,迫使行政部门对中国使用反补贴税手段。

那么,到底什么是补贴与反补贴呢?

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给予的津贴就是贸易补贴。贸易补贴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贸易补贴简单来说就是负税,其后果与税收正相反。间接贸易补贴则一般采取放宽信贷、廉价使用能源或免费使用基础设施等方式。补贴量可以与贸易量保持某一固定比例关系,称为从量补贴;也可以与贸易值保持某一固定比例关系,称为从价补贴。

比如在贸易补贴中的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其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补贴,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而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针对前两种补贴,国家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知识链接】粮食直补

是指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就是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原则上按粮食种植面积把粮食补贴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低价难道就是中国的错——商品倾销

在1855年以前的10年间,英国对华工业品贸易始终在200万英镑左右徘徊。直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1865年,在对外合法贸易中,中国才第一次出现逆差。

在市场竞争中,要想使自己的商品畅销,除质量因素外,最重要的就是商品的价格,尤其是当时像中国这样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英国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早已用机器大工业生产取代了手工劳动,比中国的手工业者的劳动效率不知要高多少倍,其商品价格可以相应地降低为中国的多少分之一。当两国同样的商品放在一起时,英国商品就可轻易地变成“廉价”商品。

英国的“廉价”商品比中国自然经济条件下的手工业产品生产成本低,其竞争能力自然就强,所以在英国的棉纺织品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之后,中国的手工业者就纷纷破产。这样,为其生产原料的农民就只好将原料转卖给外国人,也就造成了中国原料被掠夺的情况。

商品倾销,是指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外国市场抛售倾销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种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商品倾销通常由私人大企业进行,但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直接对外进行商品倾销。商品倾销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偶然性倾销: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业务,把“剩余产品”在外国抛售。

2间歇性倾销: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是成本价格,在外国市场倾销,垄断市场后再提价。

3长期性倾销:产品以低于国内价格出售,但出口价格高于生产成本,采用规模经济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

遭遇倾销的国家有权利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知识链接】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这是国家用承担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

贸易争端的解决者——WTO

有一个外国商人去重庆考察投资环境,他向当地官员提了几个尖锐的问题:“我想知道我到你们这里投资能享受什么样的政策?我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假如我的企业倒闭了,会是因为什么原因?”

当地官员一拍胸脯,说道:“你来投资,中国其他地方有的优惠政策我都给你,别人没有的我也给你!”他接着说:“你的风险就是我的风险,所有的风险都能帮你解决!你就踏踏实实投资。”

这时只见老外反而紧皱眉头说:“请告诉我第三点?”那位官员大笑着说:“你放心,你死不了,枪打我,我给你堵枪眼,要跳楼也是我先跳,怎么能让你死?”

结果当天晚上,这位外商就答复说:“我不能在这儿投资。”当地官员惊异地问:“为什么?”外国人回答说:“你可以给我别人没有的政策,这不符合国际规范。况且我不知道会怎么死,就不知道该怎么活,我怎么做投资?所以我不能把钱拿出来。”这个外国商人的回答给这位官员上了一堂教育课。

这个故事反映了国际经济中最被看重的一点:公平。因此,为了公平起见,产生了这样一个调和世界经济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争端的组织。这就是WTO——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WTO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WTO的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无歧视待遇原则: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互惠原则: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

关税减让原则: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