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实用合同文书写作大全
625600000005

第5章 合同签订的准备工作 对合同主体信用的审查

1.履约能力审查

履约能力,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履行该合同的资格条件。履约能力是保证实现签订合同目的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一定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的可靠保障。因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与其签订的合同相适应的履约能力。目前,有些工商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的能力,仍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对于这些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工商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状况,确保所订立的合同的合法有效。实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

在审查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时,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

(1)审查对方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合同是靠人来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是该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的决定性要素。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对技术力量要求更为严格。例如,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县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施工承建范围如下:(甲)跨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影剧院、礼堂、餐厅、食堂、商店等)及10吨以下吊车的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和仓库,12层以下的住宅及其他技术复杂的工程,须由同时具备以下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担:即技术负责人为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的工程师;有技术职称的技术干部不少于5人;企业有十年以上的施工经历。(乙)跨度不超过12米的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6层以下的住宅,45米以下的烟囱。须由以下技术条件之一的企业承担:①技术负责人为具有3年以上施工经验的工程师,有技术职称的技术干部不少于2人;②技术负责人为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员,有技术干部职称的技术干部不少于3人;③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同类工程,未发生重大事故,具有五年以下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等等。这些条件是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签订相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资格。只有具备了这些资格才能签订相应的合同。因此,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根据这些规定的条件,审查建筑企业的力量和人员素质,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2)审查对方的资金情况。这主要是对应付款方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对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和银行账户的实有资金情况进行审查。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财产或者是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注册资金和实有资金是否与其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如果签订的合同超出实有资金的范围,就要注意审查其在合同履行期间能否通过正当渠道可以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如通过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拨款等渠道。如其通过正常渠道可以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资金,则可以与其签订合同,反之则否,以避免货发出后,收不回货款。

(3)审查对方货源情况。这主要是对购销合同供方的审查。审查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可靠货源,这是保证履行合同的基础。一般主要审查供方的原材料准备情况、生产能力、产品库存、进货渠道等情况。如果签订的合同超出了已有的货源,就注意审查其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能否经过努力,可以落实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货源,如已同第三人订有合同等正当渠道的货物来源,否则,就不能算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不要轻易与之签订合同。

2.履约信用审查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履行,实现签约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因此,签订合同,要讲究重合同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的实质,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这是企业在现代商品经济激烈竞争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理顺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签订合同失误的有力措施,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审查对方的履约信用,即一贯履行合同的情况。目前,全国各地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中广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于符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根据有关精神,在同等条件下,建设工程招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予优先照顾;银行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应予优先照顾;获得荣誉称号的牌匾、证书,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必须重新申报,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命名,授予荣誉证书和继续悬挂牌匾。在命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应主动向原考核机关报告,并自觉停止使用荣誉证书和牌匾,如发现继续使用,则撤销其荣誉称号。可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审查企业履行信用情况的有效参考。

3.对外国法人的资信调查

(1)外商企业的资产结构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和负债情况,其中包括外商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和商品等方面情况;

(2)外商企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是否认真履行它所签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以此来确定其声誉和商业信誉;

(3)外商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包括其销售机构、销售人员队伍以及为推售产品所做的广告等情况;

(4)外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方面开发情况,特别是合同项目的产品或技术在总目标中的地位和占总支出费用的比例,这对我们正确估计外商企业的潜在能力,确定合同项目下的产品或技术的发展前途有重要作用。

通过什么渠道对外商资信调查呢?调查外商资信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1)向银行调查。当今世界商业活动绝大部分都借助于银行,因此,银行直接掌握着各种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他们的资信最了解。中国银行和我国其他银行以及在我国的外商银行,它们与外国的银行有着广泛的业务联系,我们可以委托这些银行或通过他们在国外的联号或关系银行代为调查,不仅时间快而且了解的情况也比较真实。

(2)通过我国驻外的商务机关调查。我国在国外不仅有驻外使馆的商务部门,而且还设立了不少贸易机构,它们身居现场,不仅可通过当地有关方面进行调查,而且可以实地调查。

(3)通过来往的商人调查新客户的资信。

(4)向征信机构调查,在不少国家设有一种专门提供资信的征信所,可以委托这类征信所调查。

(5)向商会或同业公会调查。有关被调查的商人所在地一般都有商会或同业公会,对它们会员的设立期、规模大小、组织形式、资本额、负责人姓名、业务项目等都有材料,可以向它们调查。

(6)通过我国的有关外贸公司调查。它们和国外商人有着广泛的联系,与不少国外的中间商和厂商有业务联系。

(7)通过境外爱国华侨刚体调查。

(8)通过外国律师事务所或者私人侦探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