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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认定管理程序

认定管理的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管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其他认定管理。

第一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①申请

办理开业登记后,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毕,连同如下需查验的资料呈交税务认定管理环节: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资料、证件。

②受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认定表,审阅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管理环节。

③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环节收到《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资料,登记核实后,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a.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b.对审核确认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对新开业的纳税人,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满或开业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c.实施分类管理:

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标准是财务核算规范、准确,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偷、逃税行为,且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纳增值税均在规定标准以上(规定标准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批量供应,且实行防伪税控管理。

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标准是财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纳增值税在A类规定标准以下,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税负率高于当地行业平均税负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实行限量供应。

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于纳税人的业务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

d.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证件资料转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e.税务认定管理环节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审批意见,在已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是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注明暂认定期限。

f.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凭此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g.对未批准的,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

④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管理环节应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对发生变更事项涉及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认定。

⑤对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环节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征收,进项税款不得抵扣,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

①申请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公告期限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填毕,随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

a.《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②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后,审阅其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税务认定管理环节。

③审核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年审。

a.对照下列条件审核:

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额标准;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无连续三个月被列入《逾期未申报清册》或连续六个月被纳入《申报异常户清册》中,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b.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c.对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制发《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d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同时交回已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④违章处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对违章进行处理。

第二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管理包括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变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注销。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①申请

a.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b.原有的经营单位,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审核《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c.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填毕,随下列资料递交主管税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账式样;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②受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审阅是否符合要求,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③审核、发证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对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所送验的文件、证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按权限核批,制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④违章处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未在规定的限期内申请办理认定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对违章进行处理。

(2)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变更

①申请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持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填毕,随下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同意变更其金银首饰经营业务项目的批准文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受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③审核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核签《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若变更内容涉及证书的,收回原件,并重新核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④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认定变更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对违章进行处理。

(3)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注销

①申请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内容发生变化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a.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到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到稽查环节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到管理环节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b.将有各环节签字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认定管理环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注销其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文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受理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③审核

纳税人在征收环节清缴完金银首饰消费税后,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签《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收回《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注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④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认定注销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对违章进行处理。

第三节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管理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认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管理包括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

①申请

纳税人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填毕,随附下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a.内资企业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证件。

b.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政府批准证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证件。

②受理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③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变更

①申请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事项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填毕,随下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有关批准文件、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证件。

②受理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③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环节按权限进行审批,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

①出口企业出口经营权被经贸部门取消的

a.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认定注销。

b.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审核有关资料后,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②出口企业经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可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第四节  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

资格认定管理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要求,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包括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校办企业资格认定。

(1)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①申请

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残疾职工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残疾人员名册》;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②受理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管理环节。

③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将上述资料按居民身份证号码稽核,是否有重复安置问题。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④年检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定期与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开展年检,审查纳税人报来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是否重复安置。签署年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2)校办企业资格认定

①申请

纳税人提交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主办学校出资文件;《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②受理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阅其所提供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管理环节。

③审核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按规定权限报批核准后,在《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签署意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

④年检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与教委部门一起,定期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税收优惠,并建议取消校办企业资格。

第五节  委托代理(代售)单位管理

委托代理(代售)单位管理包括代征单位认定、委托代售单位认定管理。

(1)委托代征

①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a.签订协议

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后,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根据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和义务。

b.核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

受托单位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就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等情况核定后交代征单位。

c.发放证件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税收会计部门向受托方发放《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其他证件、资料。

②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因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报告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向受托方下达《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受托方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需要时,更换受托方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其他资料。

③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因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或停业、注销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资料,受托方应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

(2)委托代售

①发放代售许可证件

税务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签订协议,向受托单位发放《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受托单位凭《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向税务机关购领印花税票后向纳税人发售。

②终止委托代售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因政策原因、代售单位违章代售需终止委托代售,应书面通知代售单位终止委托代售,受托代售单位按通知要求,办理终止委托代售协议手续,交回未使用印花税票、《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票款结报手册》等。

第六节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包括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①申请

中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护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②审核

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审核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发给申请人《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受理机关应将审批表传递到申请者境外的税务主管当局。

(2)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①申请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外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或复印件;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个人身份证、护照;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有关劳务合同;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副本;国家政府间文化、教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及演出或表演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②审核

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对纳税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具有居民身份的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在该表居民证明栏签字,并提交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后,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