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李宗仁先生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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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毛邦初案与“游说”活动

国民党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是一九四九年十一月选出的,依照“宪法”规定,应于一九五三年进行改选。蒋介石借口由大陆跑到台湾的“国大代表”不能改选,于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根据“行政院”的建议,批准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继续行使职权至次届国民大会依法召集开会之日为止。此一措施,遂使在台湾的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和监察院监察委员从六年一任或三年一任改为终身制,开所谓中央民意代表延长任期前所未有的先例。这就是台湾当局一贯引为自豪的“法统”。

十月一日,蒋介石明令公布“立法院”通过的《国民大会递补补充条例》。依此条例,凡是没有到台湾报到的国大代表,可由台湾当局就地补足人数。

十月五日,内政部公告: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十四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向“本部”声报;逾期不报者,由候补人依法递补;候补人逾期不报,即丧失候补人资格。

十二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修正“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八条条文案”,将国民大会开会法定人数改为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代表。

李宗仁看到蒋介石采取的这些措施,意在延长其没有法律根据的“法统”,特于一九五四年一月三日致函蒋介石:“迩者,总统六年任期届满,正为吾侪还政谢罪之时,岂意私心恋栈,竟欲召集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违法选举第二届正副总统,舆论哗然,国际侧目。中外人士,均认为此种选举,违法乱纪,决不可行。 深望深长考虑,以免蹈袁世凯、曹锟之覆辙。”李宗仁在信里特别指出:

一、依照宪法规定,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六年,行使他们选举正副总统的权力一次。条文具在,粲然可徵。

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只能为紧急时期的紧急处分,不能引用来延长国民大会代表的任期。

三、立法院立法委员任期三年,本届立委应于民国四十年任满,其本身已失去法律根据,因此他们根本没有权力通过所谓《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条例》和把国大开会法定人数从过半数改为三分之一。

蒋介石对李宗仁的信,不予理睬。一九五四年一月九日,下令宣布:国民大会定于二月十九日召集。同日,立法院将监察院弹劾李宗仁案全卷送交国民大会秘书长洪兰友,请转国民大会处理。一月十三日,洪兰友电促李宗仁回台,对监察院弹劾案提出答辩。李宗仁认为,弹劾案的提出和通过是非法的,他为此于二月五日函蒋介石云: “按照宪法第九十条,全体监察人员的人数,确定为二百二十三人。又按宪法第一百条,对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得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之。过半数则为一百一十三人。前年一月十一日监察院出席委员只为九十三人,凑足法定人数尚少二十人。吾兄竟嗾使违法集会,对仁提出弹劾,所持理由,为若干委员未曾选出,若干委员未曾报到,若干出缺,若干附匪,擅将全体委员减为一百六十人。宪法明文规定之人数,可以任意减少,毁法弄权,莫此为甚。”但是,三月十日,台北召开的所谓“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六次大会,竟对监察院所提“弹劾副总统李宗仁违法失职案”举行投票表决,罢免了副总统李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