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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地方代表机关 (2)

还有一个同等重要的原则是,在每一地方界区内,应该只有一个被挑选出的机关去处理所有地方事务,而不应该由不同的机关处理该地区不同部分的事务。劳动分工并没有把每件事情分成细小的部分这一意味。它意味着把适于由同一个人做的事情汇集起来由同一个人去做,而由不同的人做能做得更好的事情则分开来让不同的人去做。的确,地方的行政职务要求分属于不同的部门,作出此决定的理由与国家的行政职务是相同的。其原因是它们各自的性质是不同的,而每种职务都要求有特殊的知识,并且为了使职务得到适当的执行,我们就必须要求由特别有资格的官员去专心地执行职务。然而适用于行政职务的详细划分的理由却并不适用于监督职务的划分。经选举产生的机关,其职务是不留下应做而未做的事情,设法使工作做好,而不是简单的做工作。如果对所有部门的这项监督职务可以由同一个监督机关去执行,并且依据广泛的、集体的见解,这样做肯定比依据微观的、细小的见解要好得多。其实,在公共事务中和在私人事务中一样,如果每个工人都是由一个监工加以监督的话,那真是很可笑的。

拿英国来说,英国政府是由许多部门组成的,并且由许多大臣去领导,但是却不是各有一个议会去监督那些大臣执行职务的情况。和全国的议会一样,地方议会本来的职务就是把地方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的,这个整体由不同的部分组成,而所有的部分都必须彼此配合,并且根据它们的重要性的排序按照比例加以组合。其实,之所以将对一个地方的全部事务的监督归于一个机关,还有另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平民的地方机关存在很大的缺陷,而且还经常遭遇失败,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机关的负责人几乎都是缺少才干的人。但是他们应该是有多方面能力的人,这一点的确是该机关的有用之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它成为政治能力和一般智力的学校。然而作为一个学校,就应该假定既存在学生又存在老师,教育的作用大大依赖于它使文化低的人和文化高的人发生接触。通常,这样的接触在平时的生活过程中却并不是常有的,而缺乏这种接触比起别的任何事情来说,就更容易使大多数人心安理得地保持在无知的水平上。

除此之外,假使仅仅由于缺乏适当的监督,缺少在它本身内的较高级人物的存在,那么这个学校就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仅仅是一个邪恶的而不是善良的学校。有可能,学校的行动也往往会堕落到追求其成员的私利的地步,而这是既无耻又愚蠢的。除此之外,要劝那些无论是在智力上或是在社会地位上属于上等阶层的人参加地方行政工作,就像铺路委员会或排水委员会委员那样,在一个角落里做些零碎工作,根本就是毫无指望的。

整个市的地方事务才是一项足够目标来劝说志在全国事务或者其所具的知识使之有资格担当全国事务的公民成为单纯地方机关的成员,并为这些事务献出时间和学问,以便使他们的存在不纯粹是在他们的责任掩盖下营私舞弊任用低劣人员的挡箭牌。一个纯粹的市政工程局,尽管它涵盖全伦敦市,但肯定要由组成伦敦教区的教区会那样的人员组成。不由这种人来构成多数的想法是不实际的,或者说是不必要去期望的。然而重要的是,从地方机关旨在服务的每一种项目来说,不管它是对这些机关的特殊职务的开明而诚实的执行,还是民族的政治智能的培养,每个机关都应该包含有一部分该地区最好的人。这些人就用此种方法与较低级的人们发生非常有益的经常的接触,并从较低级的一方那里接受他们所能给予的与地方和职业有关的知识,并用自己的更开阔的思想和更开明、更高的目的反过来启发他们。

纯粹的村没有权利要求市的代表权。我所指的村就是这样一个地方,它的居民和附近的农村居民在职业或社会关系方面并没有显著的区别,但对周围地区所进行的安排却足以满足当地需要了。在这样的小地方一般很少会有足够的公众来组成一个像样的市议会。假如这种地方有什么需要承担公共事务的才能或知识,那也往往集中在某一个人身上,所以这个人理所当然地就成为这个地方的统治者。相对来说,这种地方还是并入较大地区比较好。自然地,农村地区的地方代表权将由地理情况决定,应该适当地注意那些有助于人类协同行动的共同感情,而这种感情一部分沿着历史的疆界,如郡或省的疆界形成。一部分产生于共同的利益和职业,例如在农业、工业、矿业或海运方面。不同种类的地方事务可能会要求范围不同的代表权。

一方面教区协会被确定为监督救济贫穷的代表机构的最适当的基础;另一方面,对公路、公安或监狱的适当管理,就需要有一个像普通的郡那样大的范围。所以,在这些大的地区,任何依选举产生的由地方组成的机构都应当有管理该地方共通的所有地方事务的权力,这一原则需要由另一原则和对取得最高资格的人来履行地方职责的重要性的考虑,去进行修正。就具体的实例而言,假如就济贫法的适当管理来说,我个人认为,征税范围有必要不超过多数现有教区协会的范围的话,这一原则就要求给每个协会都设一个贫民救济委员会。不过,出于郡委员会可能会有一些比组成一般贫民救济委员会的成员资格还高的人这一原因,也许为郡委员会保留某些较高一类的地方事务是比较适宜的,否则这些事务就自然地可能由各个协会去进行处理。

除了负责监督的议会和地方下级议会之外,管理地方事务是有其行政部门的。对于这个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我们会产生同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中的大部分可以给予同样的回答。在实质上,适用于一切国民委托的原则都是相同的。第一,每个行政官员都应该是单一的,并且能够单独地负责委托给他的全部职务。第二,应通过提名而不是通过选举的方式来任用行政官员。每个卫生官员,每个检验员,甚至每个收税员全部都通过普选产生是极其可笑的。

通常,民众的选择以能够对少数地方领袖产生影响而转移,由于这些地方领袖并没有作出这种任命,所以他们并不对这种任命负责;或者以对同情的呼吁为转移,而这种呼吁的根据是要有十二个子女,而且在此教区纳了三十年的税。假如出现这种情况民众的选举是一出滑稽剧,同样地,地方代表机关所作出的任命也应该被反对。这样的机关它永远存在着变成推行其各种成员私人营利事业的合股公司的倾向。这种任命应由该机关的主席个人负责作出,而这个人,我们把他叫做地方法庭庭长、市长,或任何其他别的名称都可以。在当地,他所占的地位与首相在国家中的地位是类似的,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监督在组织得很好的制度下是他的一部分最重要的职责。而他本人由郡议会从其成员中任命,一年改选一次,也可以经郡议会商定而被免职。

现在,我从地方机关的组成谈到它们的正当职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和上一问题同等重要并且更为困难。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它们的职责是什么,和它们是否应在那些职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力,换句话说,它们应否受到中央政府的干涉和到底应受什么样的干涉。

很明显,首先,一切仅涉及一个地区的事务,即一切纯属地方的事务,都应该由地方当局负责。照明、铺路和一个市的街道清洁工作,以及房屋在通常情况下的排水工作,除了对其居民有影响外,对其他任何人来说根本没有影响。国家对这些事感兴趣通常只是出于对一切公民的个人福利的关心。然而,属于地方的业务,或者在由地方官员执行的业务中,还是有很多可以同样恰当地被称为国家的业务,它们是某些公共行政部门属于地方的那部分,全体国民都非常关心它们的效率。拿监狱来说,我国大多数的监狱都是由郡管理的,地方警察,地方司法,特别是在自治城市中,很多监狱都是由地方选出的官员去执行管理的,并从地方专款中支付这些官员的薪金。上述无一可说是只具有地方重要性而不具有全国重要性的事项。

假如因为某地方的治安搞得不好,这地方就成为了盗贼的巢穴或道德败坏的中心,那么对国家的其他人来说就不是一件与个人无关的事情。还可以说,假如出于监狱管理不良的原因,法院对监禁在其中的罪犯判的刑,加重一倍或减轻到实际上不受惩罚的地步,情形也是相同的,而完全不管这些罪犯可能来自其他地区或是在其他地区犯了罪。不止这样,这些事项中的良好管理的要点在哪里都是一样的,在王国的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在公安、监狱或司法的管理上,完全没有理由有所不同。不仅如此,危险的是,如果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在本该由国家最有教养的人来做的事情上,却只能依靠那些能力较低的人来为地方服务,那么这就可能犯下重大错误,而这个错误将会成为国家一般行政上的严重污点。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审判,都是社会的头等需要,也同时是政府的首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