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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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一旦聚集在一起的人民批准了一套法律,便是确定了国家的体制,但这还不够。他们建立起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决定出了挑选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的。除了意外情况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周期性的和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保证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能够根据法律合法地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程序。

但是,除了这种定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任何其他的人民集会,即不是由负该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召集的人民集会,都应该被认定是非法的,而且它所作出的一切决定也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发出的。

至于合法集会的频率是多少,则取决于对各个方面的考量。在这一点上,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的规定,只能说,政府越有力量,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自己。

也许人们会对我说,这对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来说可能不错,但是如果一个国家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应当把主权分开来,还是应当使它集中在一个城市,并使其他所有的城市都服从于它呢?

我的回答是:两种方法都不行。原因是: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了它,就会毁灭它。其次,正如一个国家一样,一个城市是不可能合法地服从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两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在同一意义下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的结合就是公民这一名称。

我还要回答的是,把多个城市联结成为一个城邦,终究不是一件好事;而且在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规避这样或那样的天然的不便。我们不能以大国滥用权力为借口来反对那些只希望要小国的人的主张。然而又如何才能使小国足够强大来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古代希腊的城市抵抗大王那样,像最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奥地利王朝那样。

可是,如果人们不能把国家的疆界缩小到适当范围的话,那么还有另外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要固定的首都,而是把政府轮流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中依次召集全国会议。

让人口平均分布在国土上,让同样的权利普及在每一个地方,保证到处都享有富足和生命。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变得强大有力,同时又被治理得成功。请记住:城市的厚垒高墙都是由乡村房屋的断壁残垣构成的。每当我看见首都里兴建起一座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了整个国土沦为一片废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