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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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论公民宗教 (1)

最初,除了神祇之外人类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也没有别的政府。他们所做的事情,正好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那个时候,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思想上与感情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最后认同自己的同类来做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么做会有好处。

每一个政治社会之上都会奉一个神明。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敌对而且相异的民族,不可能长期拥戴相同的主人。两支正在交战的军队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因此,民族的区分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因此产生了政治上的与神学上的缺乏宽容。我们下面就会讨论这两种缺乏宽容本来是同一回事。

希腊人曾经怀有一种幻想,去野蛮民族中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源自他们抱有的另一种幻想,就是要把他们自己当成这些野蛮民族的主人。但是在今天,要是还把各个民族不同的神混为一谈,那就未免显得荒唐可笑了,好像萨士林、克罗诺、莫洛克可以是同一个神,好像希腊人的宙斯、拉丁人的朱庇特和腓尼基人的巴尔可以是同一个神,名字不同的好像虚幻的这些神明至今还能拥有着某些相同之点似的!

如果有人问,信仰为何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神和宗教信仰,却从来没有过宗教战争呢?我的回答则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政府以及独特的宗教信仰,所以这些国家就完全不区分它们的法律与神祇了。政治的战争亦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都可以说是根据民族的界限而固定的。一个民族的神对其他民族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绝不能说异教徒的神是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划分了全部世界;就连摩西和希伯来人在谈及以色列的神的时候,也时常采取这样的观念。确实,他们是不把那个注定了要毁灭的、被流放的、其领地本应是属于他们的民族(迦南人)的神当做一回事的;但是请看他们是如何谈论那些抵挡住他们的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难道那些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同样地,我们也有资格占领我们的神征服而后获得的土地。”我以为,这里就是承认了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力和基抹的权力是平等的。

然而犹太人,先是臣服于巴比伦的国王,然后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还是坚持决不承认除了自己的神之外的其他任何神,因此,这种抗拒就被当做是对征服者的反叛,而且还给他们招来了种种迫害。我们在历史上读到过这些,并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没有见过任何其他的先例。

既然每种宗教是完全依附于对这种宗教进行规范的国家法律,那么,除了使一个民族被奴役之外,没有任何别的方法可以让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以外,也绝对没有别的传教士;而且既然改变宗教崇拜的义务就是那些被征服者的法律,那么在谈论改变宗教信仰之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人类远不是在为神作战,反而就如荷马的书中所说,神在为人作战;每一方都在向自己的神祈祷胜利,以偿付给神新的祭坛的形式。在占领一个地方之前,罗马人要先召请此处的神退位;而之所以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他们,则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神,而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礼了。正像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了被征服者一样,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了被征服者。通常罗马人索取的唯一贡品是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朱庇特呈献一顶冠冕。

最终,随着罗马帝国的崛起,罗马人扩张了他们的神和他们的宗教崇拜,并且他们自己还经常保留被征服者的神和宗教崇拜,并给予两者城邦的权利。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这个广大帝国的各个民族发现自己已经拥有了大量的神和宗教崇拜,并且差不多到处都是一样的。这就是为何在已知的当时的世界中,异教信仰最终成为了独一无二的宗教。

便是在这种局势之下,耶稣在世界上建立了一个精神的王国;这就使政治的体系和神学的体系分割开了,从而使得国家不再是一元的,而且造成了基督教各个民族内部的分裂。可是因为那种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新观念永远不能被异教徒的头脑接受,所以异教徒往往把基督徒看成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假装恭顺的反叛者,只是为了自己独立做主人而窥伺时机,而且狡猾地想要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假装尊敬的那种权威。这就是宗教迫害的内在原因。

终于异教徒惧怕的事情来临了。所有的一切都改变了面貌。谦卑的基督徒更改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之后我们就看到这个号称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之下,居然成为这个世界上最霸道的专制王国。

然而,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公民的法律和君主,结果就是这种双重权力造成一种永恒的冲突,这就导致在基督教国家里不可能存在什么良好的政体,并且人们永远也无从知道在神甫与主人之中究竟应该服从哪一个。 也曾经有过很多民族,甚至就是欧洲或者欧洲邻近的民族,想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然而都没有成功。基督教的精神获得了普遍的胜利。神圣的宗教崇拜一直是或者重新独立于主权者之外,而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然的联系。穆罕默德具有非常敏锐的眼光,把他的政治体系连接得很好,并且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治下还继续沿用他的政府形式的时候,这个政府确实是一元的,并且十分完善。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文明了、开化了,国家昌盛了,人却柔弱胆怯了,这时他们就被野蛮人征服了;这时候,便又开始了两种权力之间的分裂。尽管在回教徒那里,这种分裂比起基督徒来并不显著,但依然是存在的,特别是在阿里的教派里;而且在有些国家,比如波斯,这种分裂到现在还可以为人所察觉。

在我们之中,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的有英国国王,还包括了沙皇;但是与其说他们据有这个头衔是为了使自己成为教会的主人,倒不如说是为了成为教会的大臣;与其说他们所获得的权力是改变教会的权力,倒不如说是保持教会的权力;他们在教会里只不过是君主,而不是立法者。但凡在教士组成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在部门之内教士就是立法者和主人。因此在俄罗斯和英国以及其他地方,就有了两个主权者、两种权力。

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可以很好地看出这种弊病以及它的补救方法的基督教作家,他竟然敢于提议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组合在一起,并彻底重新实现政治的统一。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政治的统一,不管是国家还是政府都永远不能很好地组织起来。但是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体系和他的统治精神是永远不能相容的,而且国家的利益永远要比牧师的利益弱。之所以霍布斯遭人憎恶,倒不是因为他的政治理论中的错误的和可怕的东西,反而是因为其中的真实与正确的东西。

我相信,如果用这一观点来阐述历史事实,我们就能轻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互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所有宗教对政治体都是没用的。反之,另一个则认为基督教是政治体的最稳固的支柱。对前者,我们可以证明,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而建立的;又可以向后者证明,归根结底基督教的法律是有害于国家的坚强体制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体制的。为了能够使人理解,只需在这里再明确一下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含糊的宗教观念。

就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不管是一般,还是特殊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祭坛、没有仪式、没有庙宇,只限于对道德的永恒义务,以及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内心的崇拜;它是朴素而又纯粹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写在国家的典册之中,它规定了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它有自己的宗教仪式、自己法定的崇拜方式、自己的教条。除了尊奉这种宗教的国家之外,其余所有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化外的、野蛮的、不敬神的;它仅仅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的地方。一切民族的原始宗教就是这样,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积极的或公民的神圣权利。

还有更奇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两套立法,使人们屈服在两种相互矛盾的义务之下,而且不许他们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就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和罗马基督教同样如此。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混合的、反社会的、无法命名的权利。

从政治上考察这三种宗教,它们各有自己的缺点。由于第三种宗教的缺点是十分显著的;如果还想进一步证明的话,简直是浪费时间了。凡是使人们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