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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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卷(B)二 (4)

《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全部内容都优雅、新鲜而富有创见,具有沉着高明的研究精神。但万物总是无法达到尽善全美,它也是有缺憾的。例如它拟制的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需要仔细估量一番。这样庞大的人数都需要受他人的给养,才能保持从政从军的闲暇,15加上与它相适应的妇女、婢仆和其他附属的人,就相当于几倍的五千人。要想供应这样庞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要和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一样大才行。在谈及理想时,固然每个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无法实现的理想就近乎荒诞了亚氏国家观念与柏拉图类似,只限于希腊城邦。希腊半岛境内多山岭,周边为大海环围,各城邦面积一般约七百方里。雅典为最大城邦,面积也只不过是一万方里(约为中国纵横百里的县份)。科林多为次大,约四千方里。各邦在溪谷间经营农田,能供养的人口很有限。就希腊本土以及地中海各处殖民城邦来看,没有一个能维持五千常备军队(参看章九1270a32注、卷七1325b38)。。

《法律篇》曾经说过,20立法家在制订法律时应注意到境内的居民和国境的大小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四704—709、卷五747D。这两个要素。但是,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不能与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能忘记邻邦关系这个问题。比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当不但能保证境内的安全,还能在一些时期用到境外以武力为国际关系或外交基础,城邦应该兼有舰队和陆军(参看卷七1327a41—b18)。。这种偏重军事和实务的生活,虽然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来说不足以重视,但一个城邦总是要保持足够的力量,25才能无论进攻或退守,都能使敌国感到畏惧。

同时,也要考虑到财产的数量和军备的实际需要。苏格拉底认为,个人财产的数量应该以“足够维持朴素(节制)的生活为度”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D。。对于这个数量,我们可以研究一下,它能否可以做出比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有点含糊,就如人们随意说“生活舒适”一样不过是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30所谓的“朴素的生活”实际上可能是贫困的生活。比较明确的叙述(定义)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朴素(节制)而宽裕(自由)的生活”为度财物的使用,待人从厚,对己重俭;对军事当宽裕,在平时尚素朴。参看卷七章五1326b30。。把这两个词联合起来,我们就可以得出应用财富的边际——如果两者分开,宽裕(自由)将可能变成奢侈,素朴(节制)又可能沦为寒酸。在处理财富时,35人们表现出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态度都是不合适的,唯有既朴素而又宽裕才是适宜的品性。

还有一个疑问是,他既然规定了把全城邦区划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然后进行平均分配,但对于公民的人口总数却没有作出相应的限制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40B—741A,拟定理想城邦的公民数为五千零四十人,并注明各家子女有多有无的要相互调节,超额人口要自己谋生,比如开辟海外殖民城市。,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没有作出节制的规定,他认为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给另一些无后的家庭,40就可以使人口平衡,从而不超出原有的定额;在他看来,现在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1265b虽然历经几代却没有重大的变迁。但是在这个拟想的城邦里,人口应该更为稳定地维持着。

在现在的各城邦里,财产能够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至于缺乏食物,但是在那个拟想的城邦里,各份产业已经划定完毕,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柏拉图:《法律篇》(740B)规定已经划分的各份土地,属于各户后,不能用遗嘱继续分划;(741B)也不得出售;(742C)也不得用其他方式割裂;(855A等节)并规定理想城邦的政府也不许用政治权力随后分割各份地产。,5不论超额的子女有多少,都无法另得财产。因此限制从事产业的份数就需要设法限制人口,防止出生人口超过所需数量以达到平衡;再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不育的或然率按照原文直译为“注视并计算机会(事件发生和不发生的次数)”,就是“计算或然率”。,就可以算出繁殖率的数据。繁殖如果没有限制,必然导致贫穷,10但现在恰恰有许多城邦忽视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接着贫穷又会导致盗贼和内乱。

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在开国时,产业的份数要与公民的人数相等,这些数额应当成为定制,不再增减;而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用计较。但是在《法律篇》中,政策刚好与之相反科林斯人斐登(区别于卷五1310b26的阿尔咯斯僭主斐登),为科林斯城创制立法,确定公民数和产业份数的定额,之后国家所有的政治军事业务的计算都以这个数据为计算标准,当初各户份地(产业)或大或小也不调为平均,之后各家转移或出售其部分产业也不进行限制。这种城邦虽贫富不均,但因人数和户数先经限定、各户都不至于全无产业而乏食。柏拉图:《法律篇》着重点在于均贫富,规定份地每户大小相等,之后也不得分割或转移。按照柏拉图的规定,超额子女肯定无产而乏食。但斐登的人口限制也很难施行。科林斯人在地中海各处建立了许多殖民地,就表明他们的人口增殖超出了初限。。15这一方面如何才能改进,我们以后再进行讨论这一预约,此后不再专章讨论,只在卷七自述政治理想时偶尔涉及(1326b2632、1330a9—18、1335bl9—26)。。

《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忽之处。它没能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别说明白。他只做了一个比喻:两者间的关系应当如同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绩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4E、735A。。20还有一个疏忽之处是,他允许人们的财物增加到原来数额的五倍与上卷五744E,说“四倍”同。,但他没有说明为何在地产方面又不允许有相应的增加。而且,他拟制的农舍的安排也很可疑。他规定每一个公民在自己的份地上有两幢分离的房屋与上卷五745C。亚氏在本书卷七1330a9—18同,规定每人都授予两处份地。,但实际上在两幢房屋中生活对田亩和家务的管理一般没什么好处。25

他拟制的政体在整体上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是倾向于那种被称为共和政体波里德亚(πολιεα,共和政体),解释参看卷三章七1279a39—b4,和卷二章一1261a6注。卷四章八至九,十一至十三对共和政体详述,亚里士多德推崇它为一般城邦能施行的优良政体。此处列举了不同观点来诽议柏拉图政治思想。巴克尔的译本注统称1265b18—1266a22行止各节是亚氏对于《法律篇》的“咕噜”。的中间形式,在这种政体中,公民被限制拥有重装备的甲兵。假如这种政体被看做大多数城邦可以采用的制度,它是没有错误的,30但是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适宜了。如果还是从理想的高尚之处立法,也许人们宁愿采用拉根尼(斯巴达)的宪法或其他比较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形式。有些思想家确实认为理想的政体应当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35所以,他们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

这些思想家都认为斯巴达政体是民主(多数制)、君主政体(一长制)和寡头(少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卷四1293b16、1294b18—34,亚里士多德认为斯巴达政制兼具品德和人数是“民主”(平民)和“贵族”的混合政体。,但是他们对这三者的解释却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埃伏尔(监察)“埃伏尔”(Εφορο)是斯巴达监察官,共五人,始于莱喀古士时期。监察官凭借自身对城邦各执政人员(包括王室在内)的审判和监督权力,逐渐凌驾于各行政机构之上,到公元前五到前四世纪间,五个监察官已经在事实上执掌了国政。既然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政体,至于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代表寡头政体。然而,另一些人却认为监察会议实际上表现为僭主政治,40只有在斯巴达式的会餐制度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中才显现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柏拉图:《法律篇》卷三691C—693E、712D。。

1266ɑ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提出,僭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的两合组织柏拉图:《法律篇》所说混合政体,卷三701E、卷四710,作为偕主政治和极端平民政体的中和,卷三693D、卷六756E,又认为是一长制君主政体和多数制民主政体的中和。所说民主政体的实例为雅典,君主政体的实例为波斯;柏拉图所取于民主政体的不是暴民统治,所取于君主制的不是专制,其本旨在于舍彼所短,用彼之长。此节选称之为两合然后指责它取短舍长,认为这是最恶劣的政体,理由不够充分。自1265b29至1266a6止,苏斯密尔怀疑这些不是亚氏原著。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也许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是根本不把它当做一种政体。凡是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政体总是较完善的,因此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事理依1294a10,政体的要素是“自由”(实际为自由公民的“人数”)、“才德”和“财富”。亚里士多德看重人数(自由)和才德两要素的混合,通于三者的棍合。

《苏校》二版认为此句并不是亚氏所作。的。而且,5《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其实缺少了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注的是民主和寡头两要素并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这可以在他所拟的行政人员的选任方式上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763E、765。明显地看出来。行政人员的选举是先用票选方式选出好几倍的人员名单,然后再用抽签做最后的决定,这确实是民主制度兼具寡头政体的方式。但是另外两种办法却是寡头(财阀)性质的:10其一,法律强迫比较富有的公民必须出席公民大会与764A同。同时参看本书卷四1294a37、1298b16a。,参与选举行政人员,并承担其他政治权利和义务,但对其他公民则任其自然;其二,从选举规章的细节可以看出,他的用意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63DE。在于让较富有阶级拥有较多的行政位置,15最高级的职官都由资产最富足的人们担任。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具有寡头性质。

公民确实是全体都必须参加选举,不过在预选过程中,只在局部施行普遍的强制规定: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的时候,强制全体公民都要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同等数目的预选人时也是如此;20但在第三等级的预选时,就不强迫第四等级的公民出席选举了,及至第四等级的预选时,对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强迫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6B—E:议事会议员的定额是360人,由全城邦四个资财等级各选定90人构成。选举程序分为三个步骤:(一)预选进行分为四日,在第一日第一资财级预选人由全体公民选出若干人(原文没说确数),余级则挨次逐日举行。(二)到第五日公布预选人合格名单,在其中由全体公民选定每一资财级的议事员各180人。(三)最后用抽签决定每级各90人,一共360人,组成当年的议事会。在预选中,柏拉图的安排就如亚里士多德此节所述,侧重富饶的第一、二级。在复选时,强迫全体公民参加选举。参加。于是,柏拉图规定全体公民从预选人总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相同数目的议员。很多平民为了省事就不去参加选举,最后导致最富有资财和等级较高的选举人成为议事会中的多数。

这些辩析和我在此后考察各邦最优秀的政体时见卷四章七至九,和章十二1296b34—38、1297a7—13。会谈论到的各种事例都能证明:25理想的善政并不是民主政体(多数制)和君主政体(一长制)的混合。选举行政人员的预选和复选双重手续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53,拟定行政人员(执政的)选举程序:300名预选人由全体在适龄后曾服过步兵或骑兵军役的男子公民用记名票来选举。预选得的名单经一个月公告后,由全体公民进行复选得到100人,这一百人再经公告,然后再行复选,选举出37人作为执政。中也存在缺点:某些人,就算数量不多,一旦联合起来也可以操纵选举。在政体方面,我们对《法律篇》说能见到的缺点柏拉图:《法律篇》内拟定的各种法规很多,亚里士多德未加评议。本章专门列举的是中有关政制的弊病;纽曼说亚里士多德的本意在于说明前贤所作的理想城邦欠妥,后人可以致力于这类研究(《纽校》Ⅱ 281)。,就是这些了。30

章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