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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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卷(B)二 (12)

这样一来,每个群众领袖10(“平民英雄”)均相继努力抬高平民的势力,直到今天,人们所看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种路径演进而来的普鲁塔克在《梭伦传》19中,说到了史家多赞颂梭伦能够注意到兼顾贫富,保全祖业,适应变革,他的做法深得平衡之义,然而也有一些作者严厉苛责梭伦创立“公审法庭”,使得平民得以钳制政权,凌辱富室,实际上已经压抑了财富寡头与才德之人,放纵了平民群众,最终导致了后世的极端民主政体。该处显示出亚里士多德是在为梭伦辩护。

《雅典政制》章四十一第二节中说:雅典自伊昂(Ion)以四部族建王国后,一直到色修斯(Thessus)在位时才开始制定宪法,稍减君权,其次有德拉科(Draco)律(公元前7世纪下叶),转为少数制统治,其三,国家内讧,梭伦起而变法(公元前6世纪上半叶),这才刚刚见到民主政体的萌芽,其四是庇雪斯特拉托(Peisistratus)的僭政,其五,公元前5世纪克勒斯叙尼(Cleisthenes)等驱除僭主,恢复民主政体,并且加强了平民的权力,其六,波斯战争之后,元老院主政,其七,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再倡变革,到厄斐阿尔忒(Ephialtes)时罢废元老院,自此,“平民领袖”得逞其志,其八,“四百人”为政,其九,继之民主旧制再度光复,其十,随之有“三十”寡头暴政,还有“十人”寡头暴政,其十一,又恢复民主政体(公元前第5世纪末),直到近代(亚里士多德著书时),约170年间,平民权力比往昔更重,实际已趋于极端形式。

这样,极端民主政体出现于梭伦残世后二百年,是经过了八次政变的结果,实不宜向梭伦法制追求其错失了。。这些情况的确是事实,然而历史变迁成这样,却并不是梭伦当初所能预料到的。波斯战争时期,以平民、贫民或是佣工为水手的海军确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雅典陆军由第一、二以及第三级公民组成,以士族以及富室的重装兵为主力,贫民及佣工充杂役或辅助兵种,例如掷石手、弓箭手等,而海军中的桡手尽属第四级贫民或是佣工,占全部海军中的大多数。波斯战争从公元前第5世纪初开始,一直到公元前449年缔结和约,五十年间多是海军获胜,所以平民地位渐渐见重于邦内。公元前478年提洛同盟(Delian League)缔结,联合爱琴海各岛和沿岸各邦的海军同波斯舰队决战。雅典舰队多达三百艘,甚至超过其他各邦舰队的总数。三重桨战舰每艘桡手150人。雅典海军在盛时,人数共4万人,大幅超过陆军。公元前5世纪雅典人口约17万,成年公民大约4万人。,因此,平民便感觉自己在城邦中实实在在据有重要地位,平民中的鄙俗英雄便趁机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以及勋阀贵族的势力。

按照梭伦当初的立法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其实是有限度的。15按照他的意思,其所规定的民权其实只是选举行政人员以及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是否有失职之处的权力,这些都是平民该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没有这些权利,就和那点公民权的奴隶没什么区别了,也就可能成为城邦政府的敌对方。他规定所有职官的人选都必须出自著名人物(才德)以及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同时,有资格成为执政人员的必须是“五百斛级”的人或者是所谓的“双牛级”20(即第三级)是或者是骑士级的人。佣工是第四级,因而是没有资格担任任何官职的麦第姆诺(μδιμνο)是希腊谷物和油酒等类物品的量器,容积大约相当于现在的17公升,近于中国的斛。《雅典政制》章七,将梭伦全邦人户记为四级:第一级,其资产如田亩收获谷物,或油树林可制油,或葡萄园可酿酒,每年可得五百斛以上者称“五百斛级”;第二级,为家财足以装备一骑兵而且畜养战马者,称“骑士级”,另外,估计第二级的年收益,可以在三百斛以上;第三级,为农民之畜有二牛或二马,足供一轭以进行耕作者,也就是相当二百斛以上的收益,称“双牛级”;第四级,家无恒产,只得以佣工为生,其年收益低于二百斛,称为“佣工级”。

19—21行,以财产等级当做职官选任的标准,似乎为后人所作的注释,这说明上文行政职司限于资产阶级的实况,并不是亚氏原文。(参看第尔上《关于《〈雅典政制〉的柏林残本》(Diels,ber die Berliner Fragmente der Aθπολdes A)33页。)。

除了莱喀古士和梭伦以外,其他立法家此处所说的“其他立法家”,按照本章第一节1273b33所说,应是两类立法家中只制订法律而不创政制的一类,然而下文卷四1296a21、1297a7、21等节涉及的嘉隆达斯法制,也与城邦政治组织有关。另外,普鲁塔克《奴马传》(Numa)4,曾经说过札琉科斯为创立政制的法家。,比如札琉科斯也曾为爱璧随费里的洛克里人确立法律,而嘉隆达斯不但曾为他的本邦加太那,而且还为意大利以及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过法律古希腊各城邦,实行嘉隆达斯律的有《狄奥多洛》卷十二11所记的琐里伊(Thurii)、《斯特累波》539页所记的加巴杜阡的马石伽(Mazaca)以及《希隆达斯》(Herondas)卷二48所记的科斯岛(Cos)等。。有些人25行συνγειν原义是“连贯起来”。

依康格里夫(Congreve)校本和韦尔屯英译本,还有培尔奈德文译本,均都解释为“编成一个法家师传的谱系”。苏斯密尔校本修正二版第418注,进一步指明这一法家师承谱系的编者,所谓的“某人”或者“有些人”,指的是详悉克里特历史的埃福罗。《纽曼校注本》(Ⅲ 378页)注释说现今所存的埃福罗残篇所涉及到上述诸法家的,与此节不尽相符,此节又似零星札记的汇编,不像系统的文章。认为,如果可以追溯得更远,25最早的立法专家应该是奥诺马克里托。按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是洛克里人,他的本业是巫师,也就是所说的先知,他以先知的身份游于克里特岛,在克里特学习法学,当时,泰利斯这里所举的克里特的泰利斯,与卷一1259a6米利都的泰利斯是不同的。和他是同门。后来,泰利斯将其所学授于莱喀古士以及札琉科斯,札琉科斯又再传给嘉隆达斯,然而所有这些的记述,都与这些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有点儿不合。30

除此之外,科林斯人菲洛劳斯也曾经为忒拜人创制法律。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与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是好朋友,后来由于狄奥克里的母亲哈耳琼妮对狄奥克里不正常的情爱,狄奥克里不得不去往他国,于是,菲洛劳斯与他一起来到忒拜,35最终两人终老异乡,同居殁世。至今,那里的居民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两人的坟墓近在一处,然而在其中一个人的坟上可以望见科林斯境,而另一个人的坟上却丝毫看不见故乡的土地。据说,这是他俩在死之前便安排好的:因为生前不幸的处境,狄奥克里不愿自己的魂魄仍然因为科林斯的景象而伤感,40反之,菲洛劳斯却借坟墓之处所,表达了自己对故乡的怀念。这便是他们移居忒拜的过程,1274b而菲洛劳斯也因此成为了忒拜的立法者。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之中可以看出,有关宗嗣的所谓“继承律”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按照他的立法旨意,各家所有份地数以及子嗣数要始终保持平衡,使世代得以相续,人们赖以为生的产业不至于骤增或是剧减参看本卷章七1266b10,以下所举的均是各家立法的特点。。5

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有什么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不过,其中对于那些担任伪证的人ΓΠ抄本字样为“伪证人”(ψευδομαρρων),阿雷丁诺(IAretinus,1369—1441),与拉丁译文“falsorum testium”相符。斯加里葛(Scaliger)、本脱里(Bentley)、贝克尔以及苏斯密尔等均校作“伪证”(ψευδομαρυριν)。的处分却可以算是一个特点。因为他是第一个制订伪证刑法的人。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因而近世那些粗疏的法家面对这一古老法典也不免有愧色。

依《纽校》,二人均不是实际的立法家,其实并不属于本章这段“若干法律专家的特点”这一论题。法勒亚拟定的法制的特点是均产,10而柏拉图拟定的法制的特点却有很多,像妇孺和财产的公有,妇女的会餐制度,宴饮律,规定在节庆狂欢之时,要由清醒的人主持场面,要约束失态的醉人见柏拉图所著《法律篇》卷一640D以及卷二671D—672A。,15军事训练要求士兵“双手并用”即练习左右肢使具备同样的本领柏拉图所著《法律篇》卷七794D。。

德拉科曾经制订了若干法律,然而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除了因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之外,德拉科律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特点。和德拉科一样,毕达库斯专门制订法律,但在政制方面却没有什么作为。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20若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便会加重。他发现醉汉闯祸比常人更多,因此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这种罪行便不可以宽恕德拉科,在梭伦前(公元前621年)是雅典执政,其所制定的法律以严酷闻于后世,即使是偷窃蔬菜水果,依其法律也可被判处死刑。直到今天西方俗谚中仍将严刑峻法比喻为“德拉科律”。德拉科之前,多行“习惯法”,而在德拉科颁行法典后,世人才开始重视“成文法”。

同时,毕达库斯律也以严峻著称,因此此处连类相及。毕达库斯(约前651—569)是希腊的七哲之一,是为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Mytilene)人,累斯博岛盛产葡萄,也因此醉汉尤其多。毕达库斯给米提利尼城立法时,社会秩序十分为混乱,所以用重刑,立严威,除奸盗,绝私斗,最终得以确保治安。(参看《尼伦》1113b31,普鲁塔克《七哲会语》(Septsapconv)13。)。还有一个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经替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Aνδροδμαs Pηγνοs),现今不可考,据其字义,安德洛达马是为“驯人者”的意思。

公元前8到6世纪间,希腊半岛各地各族人民开始向四方移民,世称为“大移民时代”。他们的移民路线大致分为三条:(一)向东北的穿过赫勒斯谤(Hellespont),分散到黑海沿岸和爱琴海北岸、东岸;(二)向西方的到达至西西里和意大利;(三)向南方的到达埃及息勒尼加(Cyrenaica)等海滨和地中海沿岸。色雷基地区(爱琴海北岸)移民大多来自欧卑亚(Euboea)岛上卡尔基城伊昂(爱奥尼亚)的各部族。公元前8到7世纪间,他们在这个地区拓殖了32城,后世将这32座城统称为“卡尔基(殖民)城市”。1274a24行,西西里的卡尔基殖民城市和意大利的来历相同。芮季俄(Rhegium)在意大利南端,靠近西西里岛(今仍旧名为Reggio),也是当时卡尔基人开辟的城市之一,不过随后到南意大利的希腊移民,却以杜里族斯巴达人为多,而到西西里则以科林斯人居多。制订法律,他所制订的法律,其中有关于杀人罪的条例,25有关于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总体来说,他的著作也没有什么值得提及的特点。

关于实际见到的施行的政制以及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到此结束政制的见于实施者在章9—11,而政制的为各家所设想者则在章1—8,其实,这一结句应该放在章十一末,具体参看本章开始时所作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