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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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卷(Γ)三 (5)

已经涉及了第一个论旨,20“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虽然在生活中,人类有时不需互相依赖,但人类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他们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25无论是就个体来说还是就社会全体来说,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优良的生活。但仅仅是为了求得生存这一目的,人类就已经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20—26行说明政治团体,即城邦组织的目的有三种:(一)单纯地实现人类的生存,即军事和经济生活。(二)进一步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即经济和社会生活。(三)再进一步,以政治机构协调各人的功能,实现人类的优良生活,即道德生活。。假如世间的苦难不是太重的话,生存的实际也许已经包含了一些良好的因素。这是一个明显的现象。许多人忍受着无数忧患,却坚持不肯舍弃自己的生存。以此为证可知,人世虽单纯地为生存而生存,其中也必定是含有幸福的日子和天然的乐趣的。30

关于通常所说的各种统治,大家不难辨别。我们在公开课程所授的各篇在吕克昂学院中所讲授的有(院内)深密课程和(院外)公开课程之别,参看《欧伦》卷一1217b22;格洛忒:《亚里士多德》卷一63。中,曾不止一次地对统治的各个种类加以说明。其中,主人对于奴仆的统治就属于其中一个种类。这种自由主人与天然奴隶相结合的方式的确可以使两者互利,但主人执掌统治权力时,总是尽可能多地考虑着自己的利益,35即使有时也会注意到奴隶的利益,那也仅仅是因为一旦奴隶死亡,主人的利益也就跟着消失了。

而从我们所谓的家务管理方面来说,家长对于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属于第二个种类,这种统治主要是以被统治者的利益为目的,同时也顾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方面的利益。40这种情况,就如同医药、体育锻炼及其他各种非政治的技术,1279ɑ他们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持其技术,即使技术家们曾经因此而使自己获得利益,那也只能说是附带的。体育教师也可以偶尔和自己所教的学生一起操练,就像航船的舵师也可以去当一名水手。体育教师或舵师大部分时间都是致力于他所统领的全班学徒或全船水手的利益,5即使教师偶尔作为学生之一,但就他本身来说依然还是一名教师,或舵师作为众水手之一时,他也附带着获得全班或全船的利益。

第三种类的统治同样适用这个譬喻,即城邦宪政统治。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则,10由相同身份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就自然地认为治理之职应当由大家轮流执掌,因为它主要是为被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的,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这个制度原本是合乎自然的,当初,人们分别都想到了:既然我在担当这种义务的时期,15照顾到了他人的利益,那么轮到他人执政时,也一定会照顾到我的利益参看卷二1261a37—b6。。但是,如今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

一旦当官所得的便宜以及从管理公共财物中所获的残余或侵蚀打动了人们的心,他们就会渴望长期占据高职。这类公职人员似乎被病魔缠住了,只有用官司制约,才能把他们从病痛中挽救出来,他们一旦失官,就会变得憔悴不堪。总之,看到这些人对权力的狂热追求,不能不觉得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病态。从上面的情况可以得出很明显的结论:20按照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各种政体,只要照顾到公共利益,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的利益的政体则都是错误的政体或偏离正宗政体的变态。这类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因为他们用主人管理奴仆的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

章七

在说明了以上一些问题之后,我们便可逐步地研究政体究竟有哪几种类型,并考察各种类型的性质。25我们首先论述正宗的政体,说明正宗政体之后,相应的各种变态政体也就容易理解了。“政体”(πολιεα,波里德亚)的词义等同于“公务团体”(πολευμα,波里德俄马),而公务团体指的是每一城邦的“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主人”( κριο)是具有主权的人物,奴隶以此称呼其“家主”,臣民以此称其君主。“主权”(ò κριον),在政治方面,指一邦的“最高治权”或“邦政最后裁决的机构”;许多译本引用“sovereignty”,这一译名。sovereign这词源出拉丁superanus(“主上”,犹中国古时所谓“皇上”),流行于中古时期。

希腊城邦自君主制以至平民政体,王室或公民大会裁决政事的过程都不同于中国、罗马帝国或欧洲中古诸王的统治方式。ò κριον和sovereignty指事情虽然一样,但情调不一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少数人,还可以是多数人。如果这一个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其目的是为了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那么我们就说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个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一定是变态政体参看《尼伦》卷八章十。。在这些偏离了正宗的政体中,30如果一般公民的公共利益不受照顾,那么他们就不能被称为“公民”;而如果一定要他们被称为“公民”,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务团体或政体就应该照顾到全城邦人民的利益。以一个人为统治者的政体(政府),如果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那么它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

而如果是以少数人——尽管不止一人但又不是多数人统治的政体,35则被称为“贵族(贤能)政体”。这种政体之所以被赋予这样的名称,或是由于这些统治者都是“贤良”,或是由于这种政体对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最后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并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我们称之为“共和政体”,它其实是一般政体的通称。把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参看卷二1273a5注。,这样做是有理由的。40一个人或少数人可能因为具有特殊才德而成为统治者,但等到人数逐渐增加时,就很难找到这么多各方面的品德都完善的人,1279b只有军事性质的品德可以期望在多数的人们实现,武德往往特别显著于群众。所以在共和政体中,最高治权掌握在保卫国家的战士手中,这里必须是持有武备而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被称为公民,从而享有政治权利参看卷二章六1265b28;本卷章十七1288a12;卷四章十三1297b1。。

对应着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5僭主政体是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态。僭主政体是以一个人来统治的,他的所作所为也是以他个人的利益为目的;寡头(少数)政体本章,正宗和变态,政体六个类型的分类根据为:(一)统治者人数的多或少;(二)施政的目的,为全体公众或为执政部分的人们。这里作为变态政体的第二、第三类型的说明,又引出另一分类根据,即(三)贫富或阶级分别。如果是按阶级分别命名,这里的寡头政体应该被称为“财阀政体(πλονοκραα)”。则以富人的利益为追求;10平民政体就是以穷人的利益为意旨所在。这三者都不能照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

章八

关于这些政体的性质,我们需要逐一进行比较周详的研究,这其中含有某些疑难。我们对于任何一门学术论题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仅仅以现实概况为满足,15还应当无所遗漏地阐明每一个个别事例的真相。上文曾说,僭主政体是一个人(君主)的统治,按照专制的原则,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处理其城邦的公务;如果有产者们执掌某一政治体制的最高治权,就成为寡头(少数)政体;反之,如果由无产的贫民(群众)们执掌最高治权,就成为平民(多数)政体。20这里所举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定义中出现了第一个疑难。平民(穷人)政体已经被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见章七1279b6—章八1279b19。,但某种情况下,一个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权的多数人却都是有产者(小康之家)。相似的,寡头(财阀)政体原本已解释为少数人的统治见章七1279b6—章八1279b19。,但某种情况下,一个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然而他们却都富有才能,从而掌握了治权。

这样一来,二者都同上文叙述的定义相违背。25让我们综合一下以上两类定义来解决这个疑难:将财富与少数联系起来,多数同贫穷结合在一起,这样一来寡头政体的定义便变成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权。与此类似,平民政体则被定义为人数较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但是这里又产生了另一个疑难:30如果我们的新定义说已经可以包括一切寡头和平民政体,那么上述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况,即某城邦富户数多而穷人数少的情况,如果在某一城邦,多数的富户控制了政权,而在另一个城邦控制政权的却是少数的穷人,对于这些政体,我们又该怎样取名?以上的论辩显示出人数这个因素应该为次要的属性,35既然一般的城邦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那么上述的特殊例子就只是偶然的事件而已。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多少,40二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该是贫富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依据,1280ɑ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正如我们方才所说,世上一般是富户少而穷人多。在一个城邦组织内,如果全部都是自由的公民,而富有的人则限于其中的较小部分,其一以自由为标志,另一则以财富为依据,5这些就是寡头和平民两派用来争取权力的实际基础。

章九

其次,我们需要先确定主张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者各人所持有的原则,并辨明他们各自所包含的正义(法律)观念正义(δκη),“正义的观念”(ò δκαιον),它们的宇根“δκ”为对于“正直”的道路的“指示”,可能和拉丁字“手指”(digitas)或“正直”(directe)出于同一较古的言语。中国常以“公道”代指“正义”,用意相似。后世法语droit和意大利语dritto意为“法律”,都是源于拉丁文“正直”(directum)这个词,同希腊语δκαιον相似,兼有“义”和“法”两方面的用意。。寡头和平民派对于正义都各有认识,但如果他们的认识不充分的话,那么他们所持的正义就都是不完全的,每个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譬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配政治职司的“平等”。这的确是平等,10但却是只限于同等人之间的平等,而非普及全体的平等。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

寡头派和平民派都没有考虑哪些人可以适用他们所主张的这些原则这一因素,15所以两派都作出了自己的错误判断。各人都只是依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论断,而如果大多数人在判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他们实际上就是不良的判官。正义(法意)与人身有关。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将那些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的人。这一要旨我已经在《伦理学》中讲过了见《尼伦》卷五章三1131a15。。按照这个要旨,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应该考虑到每个受委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公民义务”)。20寡头派和平民派二者虽然都主张事物的平等,但对于人身的平等这个问题,他们却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了。发生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就是前文所说的,他们都是作为自身有关案件的判官,因而做出了错误的论断;另一原因则是双方都是基于偏见而对正义观念进行了各自理解,却各自认为得出的是绝对而完全的道理。寡头(财阀)派的偏见在于“资财”,他们认为优于资财者就应一切都优先;平民派的偏见在“自由身份”,他们认为一件事相等则所有的一切也都相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