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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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卷(E)五 (2)

30这就是导致骚动的情绪。而那些发难的人们的目的就在于私利和荣誉,也可以说是由于相对地害怕受到某种损害和耻辱。因此有些人闹事的本意只是为了避免某种惩罚或耻辱,或者是由于自己或朋友遭受了这些不幸,他们就鼓动大众发动了一次政变。

因为这些滋生不满情绪的源泉,以及促使离异分子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奋起的原因,创造了引起内讧的机会。35从常理来看,可以列举七端,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来,并且就偶然的事例来说,这个数字还会更多《纽曼校注本》卷四文义注释275—280、295—296页,分析得出以下所列举的内讧或革命的十一项动机,这些动机又分为三类。(一)心理作用:包括(1)对私利,(2)对名位或荣誉存在不平之心,(3)因为受到纵肆的当道的凌辱而心怀愤恨,(4)恐怖,(6)因为执政人员轻薄无能,从而引得人们心生厌弃;(二)政事措施的失当;(5)僭越,(8)舞弊,(9)疏懈,(10)怠忽;(三)社会变迁:如(7)邦内某部分或某阶级的人数增多或减少,(11)政治组合上某些派别之间的强弱对比失调。这三类动机中的(一)(二)类易于补救,但第(三)类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不得不变更政体的社会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内讧和革命已经是不可避免的。

本卷第五至七章在讨论个别政体的内讧原因时所列举的若干动机,在此节并未先总述。卷八章一说,要长久地维持某一政体,那么它的人民必须具有与这个政体相符合的德性和教育。这样,人民德性和教育的变迁就会引起变革。本章同样也未说明这类原因。本章1302a37—b4所列举的内讧或变革的七项动机和另四项的分类其实是不妥帖的,也是不完备的。在下章重述这十一项时,次序安排便不相同了。。尽管各种变乱的两种动机和上述私利和荣誉的两个目的相同,但作为动机和目的的意义却是不同的。就像前面已经说过的,作为目的,因为人们为了争取名利而攘臂举事;40但作为动机则是为了名利分配的多少,虽然不论为多还是为少,都有可能合乎正义,也有可能不合乎正义,1302b但人们却因此认为不得其平,因此发生争执。除了名和利之外,其他动机就是纵肆、恐怖、某些形式的特权或僭越、对当权者的鄙薄,或者是由于一邦之中某些部分或阶级不平衡的扩张。因为偶然事故而引起内讧或变革的另一类动机是:选举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处理政事时疏忽懈怠,怠慢忽视小的细节,邦内各部分政治势力的组合失调。

章三

5在所有这些动机中,有两者是容易说明的:占有职位的人的恣肆和营私将对国内发生怎样的作用、怎样给予煽动者以发动骚扰的借口“恣肆”(傲慢)(βριs)和“营私”(πλεουεξα)(贪婪)这两者常常被联带叙述,参看章七1307a20;又见于埃斯契尼:《反克蒂西亚斯》(Aeschines,CCtesias)94,朴吕波:《史记》i 81等书。。凡是当权的人都行为傲慢并且贪婪自肥,为此公民们一定会对此议论纷纭,众口喧腾,他们不仅会指摘这些不称职的人,而且必然会批评那些授权给这些人们的政体。在这里,我们也可以顺便注意到所谓的贪婪,10或是依仗权势,侵凌他人,或是吞蚀公物。同样,荣誉的作用以及它可以成为鼓煽内讧的动机也是非常清楚的。

一旦人们丧失名位或荣誉,那么他们一定会心怀异志,当看到他人高据名位,备受尊荣时,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并最终有贰心。对于荣誉的或得或失,很多时候可能两属失当,即某些人不应该被滥授名位,而另外一些人则该被褫夺尊荣;但有的时候却也能够各如其分,这两者都是合乎正义的法律的,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这些事例,15无论它是合法的或是不合法的,都足以导致内讧,这一点是一样的。当一个人或若干人所组成的团体的势力增长得过大,以至于它已经凌驾于整个公民团体之上时,这个人或这个团体据此而占取了某些形式的特权,这也常常会给人以起哄的机会。这种特殊地位常常造成君主专制政治或门阀寡头政治。对此,像阿尔咯斯和雅典的若干城邦,都制订了陶片放逐的政策参看卷三1284a17。。但是,在容许这种特殊人物产生后才加以补救的方式,不能算是一个良好的政策,20最好的办法是防微杜渐,设法不让邦内产生这种特殊的人物。

有两类人会将恐怖作为自己起事的动机:一类人因为自己曾经犯下不法行为,害怕受到惩罚,另一类人则害怕敌方会加以非理的罪责,所以就抢先一步发难。罗得岛的史实可以作为反映后一类政变的事例。在那里,贵要害怕平民派即将就加重课税而对他们起诉,25所以他们就互相结合,阴谋发动了政变,推翻了平民派的政权见下文章五1304b28—31。。激发内讧和暴乱的另一个动机是鄙薄。如果寡头政体中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们日渐增多,他们就会越来越感觉自己强盛起来了,于是他们就对统治阶级萌生了轻蔑的意想。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资产阶级厌恶平民政体陷于混乱和无政府的状态,因此起事。这里有几个史实可以用来说明平民政体被人所鄙薄、所推翻:30忒拜发生奥诺费太之战后,它的平民政体因为治理混乱而最终被倾覆“奥诺费太之战”,在公元前456年,雅典大败卑奥细亚盟军事。

原句并没有说明忒拜平民政体在此后是如何被倾覆的,也没有说明究竟是在何年倾覆的。据《修昔底德》i 113记载,公元前447年,科罗涅亚(Coroneia)之战中,雅典兵败,流亡归国的寡头党人乘机颠覆忒拜的平民政体。此节所说的可能就是这次事变。;梅加拉的平民政府因为内部多纷扰,最终引致外寇入侵,战斗失利后,就逐步走向衰亡参看章五1304b34—39及注。;叙拉古的葛洛利用大众厌弃平民旧政权的机会,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僭业葛洛(Γλων)和他的弟弟希洛(Iρων)相继成为公元前5世纪间叙拉古的僭主,另见1315b34。叙拉古平民派借助公田的农奴,打败了田主寡头派并夺得了政权,但是因为他们率领的农奴没有纪律,所以他们为政混乱,于是葛洛就乘机入主(参看弗里曼:《西西里》[Freeman,Sicily]卷二126页)。;另外还有上面提到的罗得岛的贵要阶级之所以能够兴起,同样也是35利用了平民派被国人轻蔑的机会。

引起政体变革的另一个原因是某一部分不平衡的扩张。可以用身体作为比喻来说明这一点:身体是一个整体,由各个部分组成,各个部分之间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同时生长,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全身的匀称。否则的话,身体最终必将衰亡,就好比说有个人,他的脚长四肘但躯干却只到两掣,这样就失去了自然形态,肯定难以存活;并且不平衡的发展不仅限于量变,紧接着又会发生质变,40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它将会转变成另一种动物亚里士多德动物学的比较解剖是用皮肤和鳞甲相比较,指爪和蹄趾相比较;总有动物的皮肤或指爪硬度变化到某种程度时就成为了鳞甲和蹄趾,由这些相异的部分就组成了相异的动物。。城邦也是这样的道理;城邦也是由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的,1303α它其中的某一部分常常会有畸形发育的可能。

例如,贫民的人数可能会在平民城邦和共和城邦中迅速增加,大量贫民快速的增加可能使社会的组成失去平衡。有的时候,这也可能是出于偶然的因素。就如同塔兰顿恰好在波斯战争后被耶比季亚族侵掠,大批的贵要阶级在战斗中战死沙场5这里的“波斯战争”当指公元前480年的温泉关(Thermopylae)之战、萨拉米斯(Salamis)之战和公元前479年的普拉替亚(Plataea)之战。在这些战争中,耶比季亚族大败塔兰顿军,见《希罗多德》vii 170和《狄奥多洛》xi 52,发生于公元前473年(参看布佐耳特:《希腊史》二版卷二805页)。,最终共和政体转变成为了平民政体。在阿尔喀斯,为了补充那一批遭遇斯巴达王克利奥米尼屠杀、死于初七的人们人数的不足“死于初七的人们”,根据普鲁塔克:《女德论》(De Mulierum Virtutibus)章四记载,克利奥米尼在那个月的初七获胜,夜晚看见新月。

初七是日神阿波罗的诞日。这一战争约发生在公元前500年。据阿尔喀斯史的传说,这次战争恰逢日神阿波罗的斋日。希腊人的习俗是以每月一日和七日为日神的斋日,所以有的史家说是在一日(初一),而有的却说在七日(初七)。韦尔屯译本解作“第七队”,“七”下增φυλ,是指由第七部族编组的战斗联队,但纽曼认为在“七”字下宜增加μρ ,确定它为“七日”。,当权政府不得不容许某些农奴入籍成为公民,这就导致后来阿尔喀斯的政体趋向于民主。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雅典陆军屡战屡败,只好对全部登记在册的公民实施强迫,逼迫他们服兵役,贵要阶级也要全部出征,导致他们在战斗中大批阵亡,之后相对于贵族阶级来说,平民就相对地成为绝对的多数,10于是民主势力顿时扩张了。与此相类似,尽管在平民政体方面,没有这么显著,但也可以发生这样的变化。如果增加富户的人数或者使其财产增多,平民政体也就会相应地转变为寡头政体或门阀统治了。

选举需要任用的行政职官时,可以利用阴谋而使一个政体不需经过暴乱就发生变革。下面的例子就证实了这一点,15在赫赖亚,由于某些诡计的使用,原来推选任官的制度被拈阄取代,于是寡头政体就转向了民主主义。同时,偶尔的疏忽也可能导致一种重大的变化;欧卑亚的乌利俄公元前446年,欧卑亚的赫斯希亚(Eσιαα)(见1303b33)城叛离雅典,雅典军为了驱逐它的叛民,于是移入了两千雅典殖民,他们的子孙后代常用雅典各坊社的名称之一“乌利俄”(Ωρεs)定为该城的名称。

乌利俄曾依附于斯巴达同盟施行寡头政体,后来赫拉克留杜罗把它改为共和政体,并重新加入雅典同盟,这个史实见于色诺芬的《希腊史》卷五456。但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ii 64,却记载说乌利俄改制发生在公元前377年。,不忠于政体与宪法的人们能够跻身显要的地位。等到赫拉克留杜罗做了执政者的时候,他运用手中权力对寡头政体做了倾覆,把乌利俄改为共和政体,这实际上是一种平民政体。还有,20细小环节的怠慢疏忽经常会逐渐累积成后患,发展到一定阶段最终就会酿成大变。在安布拉基亚,刚开始制订的担任官职的人的财产资格很低,发展到最后竟然完全取消了财产条件,安布拉基亚人起初持着这样的想法:微小的财产条件和没有财产条件之间的关系并不大,因此他们并不计较。另外就邦内各部分或者政治组合之间的失调来说,如异族(也就是不同部族以下所述各个不同的部族,实质上都是希腊人并且还同是希腊的伊昂族。所说的“不同部族”其实是因为种族分支或宗姓之别。)在没有经过同化之前就常常发生纠纷和仇隙。25但这并不是说能随便在任何时期把任何人集合起来组成一个城邦。

许多城邦因为在初建时或在日后引进了另一部族(不同种姓的人),因此内讧频繁柏拉图:《法律篇》708,认为由数族联合而组成的公民集团是有益的,但这里的意见却与之相反。。这类事例真是数不胜数以下所列举的异族杂处,多数都能在相互倾轧的8个事例中体现,前两例是说在城市初建时就由数个不同的部族共同拓殖者,后六例则是在拓殖以后才引进了异族共处者。。如阿卡亚族人和从特罗埃岑来的移民共同拓殖,建立了息巴里斯城,但之后随着阿卡亚族的不断繁盛,他们想竭力驱除特罗埃岑人,因为此原因,这个城市一直被世人所诟责。30而在琐里伊《斯特累波》263页记载,南意大利的琐里伊,最先由息巴里人和其他数族希腊移民共同拓殖。到伯利克里时,雅典人又和其他城邦移民再次拓殖此地。布佐耳特:《希腊史》卷三1523,记载此处所说的内讧都是指第一次移民间的争吵。,息巴里斯人认为是自己最先占有这里的土地,于是又和其他共同拓殖的部族(或说种姓)相争,认为自己就应当是这里的主人,理所当然应该享受分外的利益,可是最终他们却被逐出了这一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