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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第三章

质疑十条“土”法律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不断听到一些开拓创新干出实绩的人陷入官司,其中有些且是有权者或利益对手利用法律界限不清,制造出来的新冤案。因此,当我看到一个省的高级法院公布了十条法律界限,说目的在于“严格区分经济纠纷、改革创新、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自然急于一睹为快。

但是初读一遍,便觉异样,再读一遍,不免疑窦丛生。我是一个守法公民,虽不熟悉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和各项经济法的诸多具体条文,却认定一条:罪与非罪必须明辨;还有一条:任何地方和基层的政府和法院,他们制定的“土”政策和“土”法律,如果与国家宪法或各项法律相抵触的,不但不能算数,而且应予撤销;一切应以宪法和国家法律为准。

这个省高院《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刊登在省报的“要闻”版面,也许这个省外的朋友们注意不到,我现在就摘录下来,供外地读者特别是法律专家们琢磨。

第一条:“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的,不作犯罪处理。”

在我们局外人看来,要招商引资,当然要支付必要的费用,包括接待投资方谈判、考察所需的食宿旅差等费用,属于计划内的开支,即使接待规格超标,也从来不会“作犯罪处理”;现在网开一面的,则是某些可能“中饱私囊”的费用,那么,在上述的“各种必要的费用”之外,还有哪些具有“中饱私囊”的诱惑力,而又是“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呢?在规定罪与非罪界限的文件里,不明白列出,怎么操作?单靠“心照不宣”吗?

第二条:“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由于不能熟练掌握而导致生产、销售了有质量瑕疵的商品,一般作为产品质量纠纷处理。”

这是针对“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生产了质量低劣产品(叫做“质量瑕疵”就避免了“低劣”或“不合格”的字样)这一事实,以“不能熟练掌握”为遁词,轻而易举地归咎于工人和技术人员,回避了引进的技术、工艺或设备本来就有问题,更掩盖了引进过程中渎职、失职以及收取回扣等行为。

与这一条如出一辙的,是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改革过程中大胆兴业办事,尽到了注意义务,但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作犯罪处理。”

这一条和上一条一样,都没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所谓“大胆兴业办事”给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作出必要的数额限制,而一律变相重弹“交学费论”的老调。但历史告诉我们,凡是耗资巨大的“交学费”事件背后,都隐蔽着重大的官僚主义(包括任用私人和胡乱批条,有的也已构成渎职罪)和经济犯罪的可能。这不是为浪费国帑以至中饱私囊大开方便之门吗?这两条如成立,至少法律上的渎职罪就形同虚设了。

回过头看第三条和第四条:

“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折抵、购买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引发的争执,按照清算或者民事纠纷处理”;“国有公司、企业整体承包、租赁经营者,在收益分配、上缴费用、资金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在这两个方面,一经改而“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便淡化了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重组和整体承包、租赁中实际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漏洞。明眼人都能看清:这些环节是滋生腐败以至经济犯罪的温床,纪检监察有关部门也曾提醒对此要格外关注。而新的“意见”付诸实行,会引出什么样的后果,值得拭目以待。

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不作犯罪处理”的两个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作犯罪处理。”按:国家工作人员有掌握各种性质的公共权力的不同,“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又有所值价格的不同,而对于掌握公权的人来说,他在接受礼品、纪念品时是基于权钱交易抑或“不是基于权钱交易”,究竟靠什么来判断?如果不想把事情闹成一锅粥,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们不该避避嫌吗?事实上的“犯罪”和“不作犯罪处理”,取决于验证“基于”什么的动机,这可是给正直的执法者出难题呀。

“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的,不作犯罪处理。”好了,那就大胆地拆借吧,反正是“为了单位利益”!好一个“为了单位利益”,过去多少“作犯罪处理”的行为,今后都可假汝之名以行了。

第八条很值得玩味,因为它既有开脱,更重惩处:

“无中生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作犯罪处理。”过去有因错告或检举失实而作犯罪处理的,本来就属错判,一经发现就该纠正。现在的问题是,非涉案关键人物而向有关部门告发,一般只能提供线索而不是全部或大部关键性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在新的“意见”面前,告发人是否实际上面临着“无中生有”“捏造”“陷害”的有罪推定,必须竭力证明自己“不是有意诬陷”,然而又用什么来证明自己检举揭发的动机呢?这一条看似对两面都说到了,其实不是有所侧重吗?

第九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

这一条针对的,不是原先作犯罪处理,如今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对象,而是“确实构成犯罪”的人,但因是“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而可以从轻减免其刑罚。这一条主张法律的执行可以有因人而异的伸缩性,把以前实际存在的法律面前并不平等公开化,合法化,而在估定犯罪人“有突出贡献”和“主观恶性不大”这样的关键问题上,谁说了算?有什么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归根结底还不是以权代法,以执法者的随意性取代法律的严肃性?

第十条:“对以外商和港、澳、台商以及外地投资经营者为侵害对象,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坚决予以打击。”

这当然可以使外商和港、澳、台商以及(捎带着提及的)外地投资经营者比较安心,似乎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或地方形象,但这样“势利眼”的规定将置当地居民于何地?一个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和权益采取漠视态度,采取与国外、境外或外地客商不同的双重标准的地方,即使在这方面享受了优待的客商,真的就能因而加强投资信心吗?

对这被当地传媒誉为“干事创业有法律撑腰”的十条“意见”,从法律专业角度应该如何衡量,敬向法律专家们请教。不过,积几十年咬文嚼字的经验,还能多少品出一些弦外之音、象外之旨。法律文书,文字游戏固不可做,玩弄法律岂不更是大忌?

2003年7月8日

新问题 老根子

近来不断发生业主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争执,有的闹到物业管理雇人殴打业主的地步。问题出在哪里?时隔抓捕江青有27年了,不好再说“由于四人帮……”或是“由于十年动乱……”了,那么,纯粹是新问题了?

可新问题也有老根子,这根子比文革要早,为时也长,就是一切归公的计划经济,那制度和观念的残余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跟现在一样分成有房户和无房户。但在各个时间段,如建国之初和后来二三十年间有所不同。

上世纪50年代初期,有房户无论房产大小,一为自住,一为出租;无房户则只有租人家的房住。共产党进城以后,接管了各种公用房产,还接管了“敌产”(沦陷时的敌伪财产已经由国民党接收过一回,此时所谓敌产多是“去台人员”的财产包括房产了)。在逐步进行城市改革中,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剥削的认知,确定房产出租是对建筑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于是先作了关于“房产主”的阶级成分的规定,让人想起农村里的“地主”;接着规定了超过其本人家庭成员必需居住面积若干以上的,要交公,类似1956年对私有工商业厂店的处理;不同的是,好像不叫“公私合营”,而称“代理”,就是代理房产主的“多余房屋”,这是很得无房户人心的,正如农村无地少地农民喜迎土地改革的心情。这些“多余”出来的房产,原来就出租的,由租房者继续住下去;原先并不出租的,则分别优劣,好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占用,或作机关,或当宿舍;比较一般的,就由街区房管部门出租。

原来的无房户,确切地说,即个人名下没有房产的家庭或个人,则有房可住而无产可言,仍然是按月交房租,不过是交给机关(50年代“机关办社会”,也盖了一些宿舍楼),或是交给街区房管部门之别。

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原有的已被剥夺的房产主,一看到“红卫兵”的“勒令”,立即跑到居民委员会或基层房管所,声明放弃被“代理”的和没被“代理”的所有房产的产权,以求摘掉“房产主”的有名无实、招灾惹祸的帽子,正如原先的工商业者这时(或早在1958年)声明放弃“赎买”其厂店后按年支付的“定息”一样。影响所及,连从来没有出租过,只是有限几椽小屋的主人,也都纷纷前去“自愿”交公,然后老老实实按月向房管所交房租。至此,“私房改造”就算彻底完成了。那时有个响亮的口号说“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别的方面多未进入,在“住”的领域“进入”了一半:“共产”了,却没做到“按需分配”,也许满足了有权的部门或个别人的“需要”,而一般人看到“充公”了的深宅大院,也只能望望然而去之。

在这样一个局面下,绝大多数的居民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实际上百分之百的无产者,在住房上只享有居住权。绝大多数的大小房产,都成了所谓“公产”或“公房”,这些房屋的管理机构,俨然成了权力机关,没错,他们和他们的上级主管,掌管着让你有房住没房住、住好房住差房的权力。于是大家都在一个低水平的居住条件制约下,不得不为三尺住房而向房管“员”、“长”和他们有权批条子的上级折腰;而负责具体操作的人,也便恃着手里的那份权力,于务实—享有了某些实惠之余,也可以务虚—得到了舒张气势的空间。

今天的大多数业主们,初享产权,但还没从旧魇中醒来,不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中有些过去当过“房产主”的,更是犹有余悸。而现在的物业管理者中,虽未必都是老“房管”出身—老“房管”体现的是行政权力,新“房管”们在市场经济中则唯老板马首是瞻,—他们中的不少人,依然缺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有的只是认定“管理”即“领导”,而“领导”的权力大于一切,他们哪里会把自己的物业管理范围的业主看做“服务对象”,在他们看来不过是“收费对象”罢了。

这样,当业主们提高了身份自觉,组成业主委员会,特别是这样的组织比较健全,能够代表业主一方与物业管理者谈判,维护业主利益的时候,他们就遭到违反承诺不能进行规范管理只收钱不办事甚或损害业主利益一方的痛恨。看那情形,就像我们在别处看到的,厂矿的资方看待真正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时那仇视的眼光,以至违法的手段。

不要以为新问题是今天才发生的,“里儿”“面儿”全新,其实,上溯其制度和观念的根源,才会发现“新”中有“旧”。一种强调“国有”,漠视以至敌视私人产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强大的政治权力为后盾,持续了好几十年,一朝改制,就能“万象更新”?未免想得太天真了。这也正是改革所难的地方。

一方面,私有财产制长期是不合法的,应该和已经打倒的,这使得今天享有了生活必需的房屋产权的人们,有意无意或潜意识中还不能理直气壮;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作为第三产业,本来早已决定它的服务性质,但违约经营再加上旧时官本位行政管理的遗风积习,这一对矛盾,在处置不当时甚至竟发展到暴力对抗,其症结在此。

2003年9月27日

从《购买奥运会》说起

不知道英国广播公司(BBC)要价高不高,如果我们的电视台在经济上能够承担得起,我建议把他们8月4日“全景”栏目播出的《购买奥运会》买来,向中国观众播放;其中曝光了国际奥委会委员涉嫌受贿的录像带。这有助于中国人了解世界,不要总是误以为贪污受贿是中国特色,好像“国际”的官员就都是多么干净似的。

当然,外国的记者可能比中国记者更讨厌,以至可恨。中国记者有时还能顾全大局,勿为已甚,顶多搞点暗访什么的;外国记者鬼点子就多了。这回他们有几个人乔装成“新伦敦投资公司”的顾问,诡称他们的部分客户在伦敦有业务,热切希望伦敦主办2012年夏季运动会,而明年7月6日国际奥委会就要在6个入围城市中投票表决了;经过试探,有4名奥委会专设为申办城市提供咨询的代理人,听他们说的像真事一样,就分别表示可以去当说客,并且承诺为伦敦赢获总共54张选票—他们估计在124名有投票权的奥委会委员中至少有30人可以被“说服”,另外一些人可以拿钱搞定。这4个人各自提出了自己干这个勾当的价码,索价最狠的一个,要求“额外游说费”约250万至300万美元;至于委员们各自的要求另议。录像带中唯一“露脸”的有投票权的奥委会委员,是保加利亚奥委会主席伊万·斯拉夫科夫。

这个斯拉夫科夫在事发后申辩自己的清白,说他乃将计就计,意在弄清幕后的意图。但他当时对记者描述了“如何对有投票权的委员施加影响”,早已一五一十摄录在案。看来此人未必是傻,而是还“嫩”,毕竟来自开放不久的国度,有点“初出茅庐”的味道,一下就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打中,又被资产阶级新闻记者玩之于股掌之上了。跟西方资产阶级打交道,可不慎乎!?

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表示,国际奥委会的道德委员会已经对此丑闻展开调查。怎样调查,怎样处理,那是他们的事了。

之所以建议我们这里的电视台也播放一下这个节目,固然出于思维定式,想要多暴露一下西方世界的阴暗面,但并不是简单的幸灾乐祸,而是为了在反衬之下,加强我国公众对我们制度的热爱和信心;因此,还应该借此契机,宣传我们申办奥运三年来如何“节俭办奥运”并“廉洁办奥运”的举措和成效,让那些在历次奥运会前后有过蝇营狗苟记录的人们看看,我们中国人(在“三个代表”理论指引下)是怎么干的!要让国际上对我国说三道四的人们哑口无言,无话可说!

在我们的正面宣传中,应该理直气壮地树立我们为办好2008年奥运会而不断涌现的好人好事,特别是上上下下“拒腐蚀,永不沾”的典范事例;不用等2008年奥运会后再搞“离任审计”,现在就可以及时公布账目,让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看到,我们中国的有关官员,不仅在执行禁止因私使用办公电话打长途、严格限制大型活动规模和经费等决定方面,雷厉风行,绝不多吃多占;而且在项目招投标、考察、交际诸多方面,一笔一笔,清清楚楚,都是经得起检验的。

我相信,中国的记者用不着效“狗仔队”之所为,削尖脑袋,费尽心机,设圈下套去“探底”,他们会一如既往从奥组委或国家体育总局一类有关单位拿到有关的新闻素材、必要的数据,共同做好对于我国“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正面宣传。

2004年8月7日

节俭办学习

想想是十六七年前了,我应约为一本刊名《学习》的杂志写了一篇随笔或称杂文,题为《被亵渎的字眼》,那字眼就指的是“学习”二字。因为过来人都知道,在极左横行例如文革的时候,“学习”和整人几乎成了同义语,“最高指示”有云:“办学习班是个好办法,许多问题可以在那里得到解决。”各地纷纷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毛泽东思想好是好,但不约而同地把学习班办成了一是“脱产”,二是“隔离”的场所,被纳入学习班的,从一人到十人、百人甚至多达数千人不等,在那里成天开会,批斗,勒令交代问题,有时动武刑讯,以致逼死人命,不一而足。

于是,人们效罗兰夫人之言曰:“学习,学习,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所以我呼吁,要以实际行动恢复并维护“学习”在它本来意义上的清誉。

如今,又是十多年过去了。怎么样了呢?

像历史上的“学习班”那样的做法,报纸上久已看不到了。但学习还是受到重视的。特别是在党政机关,以及传统的事业单位,总之,主要在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占用工作时间来学习的做法依旧。这是多年形成的惯例。在世界上所有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似乎没见过组织公务员们“政治学习”的,可见这是我们中国的特色。早在延安整风时,毛泽东在动员报告开头,就引用了孔子的话:“学而时习之,不亦说(悦)乎!”重视“学习”,尤其重视“联系实际,改造思想”的“学习”,这是毛泽东思想把马列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结合起来的实践,也是以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有效方式。

现在我们各地各级机关团体乃至学校医院种种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应该与时俱进,大有改观了吧?

在当下的学习中,求真务实地看,是不是有的把学习会开成了走过场的“表态会”?是不是有的把政策当成套话化为空谈?……我不了解全面情况,很难判断。

不过,我提请有关部门认真计算一下全国“政治学习”的成本。

例如,许多单位为了使参加学习的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采取分期分批脱产学习的办法;而据说又是为了提高学习的效率,往往在市区或郊区以至风景名胜地,租用“餐饮、娱乐、休闲、会议”多功能的宾馆、度假村,按参加者职别级别享用不同档次的服务:学习日期从一天到三五天不等,伙食有补贴,游玩有向导,倒也悠哉游哉。至于学习了什么,长进了多少,才是天晓得,反正有一纸总结上报,便也相安无事。

且不说为这种未必有什么实效的“学习”而占用了多少本应用于办理公务的时间,单是相当于旅差的食宿费用,加起来有多少?各单位年度预算中有没有“学习费”一项?有,能有多少?够这么铺张花用吗?不够,又是在什么名义下报销?

有人说,你看问题不应只看一面,你看到了“有组织的易地脱产学习”的花费,你却没看到宾馆度假村创收“拉动内需”的一面;又如,你只看到重复大量印制学习材料似乎浪费的一面,可是还有出版印刷行业与此同时把这笔账计入了生产总值呢!

许多年前,在“拨乱反正”阶段,人们批判了“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作为,我长了不少见识;现在,为当下围绕“组织学习”的靡费辩护的人们,却在算经济账时告诉我,好像这是一件“政治、经济双丰收”,组织者与参加者双满意的大好事。

看来,我既不懂政治,也不懂经济,我哑口无言;但我忽然想起一句话:“节俭办学习”,这样说,至少在纳税人那里会得到认可吧?

20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