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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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民法常识篇 (5)

小夏有权利找地产公司索要民事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坠落造成他人及他人财物损害的,坠落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广告牌属于地产公司,地产公司是所有人,应该妥善地进行修缮和日常维护,以“风大”为借口免责是站不住脚的,五级的风又不是龙卷风,根本谈不上不可抗力。作为地产公司不应该推卸责任,事件的发生并非小李和小夏本身的过错,是由于地产公司的广告牌坠落造成,故地产公司应该对小夏进行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1.“出言不慎”也担责吗?

小玲和小军要准备结婚了,为了将来的后代健康着想,两个人决定分别去医院做一次体检。在为小玲体检时,医生发现小玲的腹部有几道花纹。医生不知道小玲还没有结婚,就问小玲是否生育过孩子。小玲当然说没有。不过医生不信,说:“没有生育过孩子,怎么还有妊娠纹啊!”这个医生还叫来自己的一位同事,该同事也认为小玲腹部的花纹就是妊娠纹。同去的还有小玲的朋友小花和小雪。小雪回来后就把这件事给传开了,传到了小军耳朵里,小军心里别扭极了,没办法原谅女友竟然对自己,隐瞒了这么重要的事情。

小军越想越郁闷,就给小玲留下了一封信,说自己不想找一个生过孩子的女人做妻子。然后,小军就外出打工了。小玲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因为自己真的从来没有与人发生过性关系啊。于是,小玲就到一个专业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检查后认定,小玲仍然是处女之身。她腹部的花纹,是之前减肥时留下来的。

真相大白了,但小军杳无音讯,再也无法回到小玲的身边了。小玲整日郁郁寡欢,茶饭不香。后来,小玲的亲友们知道了这件事,对小玲说:“造成现在这个悲剧的原因在第一次那个为你体检的医生,还有快嘴的小雪,你得找他们算账去,不能就这么算了。”小玲于是将第一次为她检查的医生、医院和小雪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医院的医生作为专业人员,在没有经过精确检查的情况下,就妄自推断小玲的腹部花纹为妊娠纹,最终导致了小军和小玲一对鸳鸯劳燕分飞;而小雪在人群中散布这件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侵犯了小玲的隐私权;医生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侵犯了小玲的名誉权。医院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小玲精神损失费5000元人民币。

本案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教训:在生活中,我们不但要“三思而后行”,而且有时候还要“三思而后言”。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判令医院承担责任,是因为本案中的医生是存在过错的。首先,医生是专业人员,他们说的话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一般的非专业人员说的话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的专业和权威,才使得小军对小玲曾经生育的事情深信不疑。所以,医生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作为朋友的小雪更不应该在人群中散布这件事。其次,医生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就妄做推断,这也违反了医生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所以,医生在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再次,由于医生的这种过错行为,给小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幸福的婚姻化为泡影。最后,医生在医院工作,其行为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所以,医院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22.侵权人是年过18岁的大学生,受害人找谁赔偿?

小陈经过十年苦读,终于考上了梦寐以求的大学,觉得自己总算可以喘口气了。大一的上半年,他很少学习,交朋友、唱歌、打游戏,每天浑浑噩噩,虚度光阴。女朋友小红是他的同学,两个人高中毕业后就要好,又考到一个学校,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小陈经常不上课,总是泡在网吧里,如同着了魔一样,谁的话都听不进去,小红为此没少和他闹意见,但是总是被小陈哄骗过去。一天,小红见小陈没去上课,下了课就到小陈常去的网吧找他。小陈正热火朝天地打游戏,见小红一个劲地数落没完,非常恼火,就和小红吵了起来。同学小强来劝架,小陈竟然拿起水杯砸向小红,小红躲闪,杯子砸到小强的头上,小强受伤治疗花了五千多元。治疗期间,小陈仅仅出了一千元,称自己没钱,不想再支付。那么,小强可以向小陈的父母主张权利吗?小陈说没有经济能力,就可以逃避赔偿吗?

本案中,小陈年过18周岁,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他是误将同学小强打伤,但是,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赔偿损失。小陈以为自己还是个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就可以不必承担赔偿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的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造成别人损害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其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延期给付。因此,小陈的父母有义务代替儿子赔偿小强的治疗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3.合伙打人造成伤害,“谁有钱谁就赔”吗?

小宋和小谢是一起打工的哥们。一天下班后,两个人相约去喝酒,于是他们来到一家露天的大排档吃烤、串喝啤酒。一会的工夫,几瓶啤酒下肚,两个人都有些喝高了。吃饭的人很多,已经没有空的位子,有很多人在排队等候。服务员走过来,以为他们吃完了,就安排了别的客人来到小宋他们的桌子前,问小宋他们结账了没?小宋和服务员发生争执,还骂骂咧咧,服务员质问小宋为什么骂人?小宋借着酒劲冲着服务员就给了一拳,两个人厮打在一起,小谢也不甘示弱,上去帮忙,两个人一顿拳脚将服务员打伤。饭店报警,小宋和小谢被拘留五天。服务员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四千多元,小谢称自己没钱,又是帮小宋的忙,说小宋工作时间长,有点钱,让小宋出钱。那么,服务员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呢?

饭店的服务员既可以向小宋和小谢任何一个人索赔,也可以向两个人要求共同赔偿。小宋和小谢是共同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鉴于小谢没有钱,暂时没有赔偿能力,那么,服务员可以要求小谢的抚养人垫付或延期给付,也可以向小宋主张全部损失。对于小宋来说,承担了全部损失后,可以向小谢追偿垫付的部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4.员工伤人,老板要不要担责?

小王是某个家具厂的送货员,工作就是开车送货,老李是他的老板,按月支付小王的工资。有一天,小王按照老板的吩咐给一家企业送办公家具,途中汽车突然爆胎,将路人肖某撞伤。小王报警后通知老板,又叫来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到医院,自己垫付了一些医疗费,可医院还催促交住院押金。小王在交押金问题上和老板起了争执,老板说自己没有责任,不肯出钱,事故是小王造成的,应该由小王承担责任。而小王觉得很冤枉,自己并非为了私事,是开着公司的车为公司送货,事故又不是自己的故意所为,是一起意外,应该由老板出住院押金和以后的医疗费。那么,小王和老板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分担才合理呢?

老李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的责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在事后向雇员追偿。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完全是由于轮胎意外突然爆胎所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老板李某应该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医疗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5.打伤“坏人”,要不要负责?

有一天,小祥走在路上,突然听见有人喊:“抓小偷!”这时,那个被追逐的小偷刚好跑到小祥身边,小祥拦住了他,小偷挥舞着拳头,冲着小祥叫喊:“闪开,不要管闲事。”小祥练过武术,一个扫堂腿就将小偷绊倒,三下两下就把小偷制伏。失主和路上的群众把小偷围住,大家一起声讨小偷,一起喊打,小祥平时最恨小偷,忍不住用脚狠狠地踹了小偷几脚,疼得小偷一个劲求饶。警察到场后做了笔录,将小偷带走。小祥见义勇为的事很快传开了,他自己也很得意,毕竟这是很露脸的事。可是,过了几天,警察找到他,告诉他小偷受伤住院,是内脏受伤,可能要他承担一些医疗费,小祥一下子蒙了:自己做好事,打的是坏人,自己的行为属于行侠仗义,怎么反倒要承担医疗费!带着疑问,小祥找到律师咨询,因为他觉得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围,也是见义勇为。

小祥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即使是小偷,他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小祥路见不平,奋勇抓小偷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在他已经制伏小偷以后,就不应该再使用武力对小偷进行人身伤害,即使当时小偷挥舞着拳头,在威胁小祥,但并没有做出什么实际的举动,那么,小祥只要适当的防范就可以了,不能防卫过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小偷伤害的,也依法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