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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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刑事常识篇 (1)

1.13岁女孩“网恋”自愿与“网友”发生关系,“网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山东女孩小萌在网上认识了男网友刘某,对刘某产生了好感。2010年10月3日,小萌和朋友去济南玩。到了济南后,小萌已身无分文,她打电话向刘某求助,并表示要来大连找刘某,刘某当即让山东的朋友给小萌出钱买了车票。就这样小萌来到了大连,第一次见到刘某。刘某,17岁,老家在河南,是一名来连务工人员。刘某把小萌领到了位于甘井子区的暂住处,后二人偷食禁果。事后,刘某才知道,小萌还不满14周岁。当时,刘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仍然和小萌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两个人生活在一起20多天。小萌的妈妈不知小萌身在何处,向当地警方报了案。2010年10月23日,警方在刘某的住处找到了小萌。刘某因与未满14周岁的小萌同居,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小萌对警察说:“他对我特别好,我是自愿和他在一起的。”2011年3月1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认为,鉴于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且自愿认罪,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虽然小萌和小刘是正常的“网恋”,双方你情我愿,自愿发生性关系,可是,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可见,国家和社会应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减少青少年的犯罪机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因“分手”想不开而自杀,对方应负刑事责任吗?

姜某和女友肖某为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一年级时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前夕,肖某因为想回上海工作而提出分手,姜某不同意,并声称如果肖某与其分手就自杀。肖某态度坚决,坚持分手,毕业后回到上海家中。不久,姜某因想不开,跳楼自杀身亡。对于姜某的自杀,肖某要负责任吗?

肖某对姜某的死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都并非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无法从法律上认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恋爱自由”嘛,合则相处,不合则分,任何一方没有理由继续纠缠甚至威胁、以死相逼,这种做法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因此,尽管肖某提出分手是姜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姜某本身。如果就此成立肖某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法律如何给不满16周岁的人量刑?

陈某15岁,读初中二年级,为了在同学中显示威风,经常和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混在一起,组成所谓的“哥帮会”。“哥帮会”的内部规则就是有难同担,有福同享,哥儿们中谁有事,大家伙要两肋插刀相助。一天,陈某与同年级的一位同学徐某发生了冲突,吃了点小亏,陈某纠集了“哥帮会”的几个成员,在放学后对徐某进行了围殴,致使徐某重伤身亡,公安机关将所有嫌疑人拘捕归案。那么,陈某尚未满16周岁,要担负刑事责任吗?

陈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所犯之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所以,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未满18周岁的人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17周岁的周某在读高二的时候因厌学而辍学在家,因无所事事经常接触社会上的一些无业闲散青年,聚会、上网,甚至参与斗殴打架,逐渐养成一身的恶习。一次,一群人在歌厅与另一群青年因服务小姐引起冲突,两伙人互相扭打在一起。周某当时喝多了,见到自己的人被欺负,遂抄起一根铁棒猛击对方一个红衣青年的头部,该青年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逃跑后被抓捕归案。那么,周某犯罪情节恶劣,会判死刑吗?

周某不会被判处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尽管周某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但是因其未满18周岁,在量刑上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其不能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5.犯罪后 “一逃了之”会加重罪责吗?

李某与同村的丁某素有仇怨。一天,两个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抄起镐把,向丁某头部狠狠砸去,丁某应声倒地,不省人事。李某非常害怕,不知丁某是死是活,觉得还是走为上策。在逃跑的路上,李某心里想:“只要逃得远远的,只要丁某没大事,过了几年,就会不了了之。”丁某后经过抢救脱离危险,但是留下了后遗症,经过鉴定为重伤。那么,李某的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了了之”吗?

犯罪行为的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称为追诉期限。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逃跑了,经过一段时间,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追诉期限的时间是不一定的,但是最多为20年。对于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李某所犯之罪有可能被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0年。也就是说,如无其他特殊情况,犯罪20年后可以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6.“教唆”未成年人去抢劫,是否构成犯罪?

于某一直从事犯罪活动。几年以来,于某的身边聚集了一群十多岁的孩子,跟随于某从事犯罪活动。一天,于某让手下的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孩子张某去持刀抢劫,张某在实施抢劫时,失手将被劫人扎死了。张某抢劫杀人,性质恶劣,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教唆张某抢劫的于某要承担责任吗?

于某教唆张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这叫教唆犯。在教唆犯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实际上就是正犯。本案中,于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张某犯罪,应被认定为间接正犯,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如何判定婚内“强奸”?怎么追究刑责?

贺某性格暴躁又经常酗酒,婚后常常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一次贺某从外边喝酒回来,又要与其妻发生性行为。妻子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贺某对其一顿拳打脚踢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的妻子,在咨询了有关部门后,准备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贺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强奸只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陈某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实践中,此类案件争议颇多,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婚内的“强奸”不构成犯罪。另外,因为贺某方式十分粗暴,使其妻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可以虐待罪对其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与他人合伙诈称“绑架”自己向父母骗钱,构成了什么犯罪?

怎么量刑?

王某刚刚参加工作就因赌博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拖欠的巨款,王某伙同赵某布置了一个骗局,准备以自己遭绑架为名向父亲骗钱。赵某假装外地人连续打电话给王某的父亲,声称王某被他们绑架,要其拿10万元,否则就撕票。王某的父亲信以为真,非常担心儿子的安危,紧急筹集了10万元的赎金到约定的交易地点,而早已在一方等候的赵某看见其旁边有人,未敢上前拿钱。不久,王某被抓获,赵某也到公安机关自首。王某伙同别人骗自己父母的钱,构成犯罪吗?

王某及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王某伙同别人,骗取自己父母的钱,整个过程中,不存在限制王某人身自由的事实。因此,赵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但是,二人以王某的性命要挟、骗取王某父母钱财的事实存在,在主观上构成了故意。所以,王某和赵某应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伪造”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触犯了什么法律?

程某是一个刚满18周岁的女孩。一次,程某得知一家纺织企业招收工人,便想去应聘。后来发现应聘条件是必须高中以上学历,程某为此特意花钱在黑市置办了一套假的证件,包括身份证、高中毕业证等。那么,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