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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唇枪舌剑 巧舌如簧 (8)

为了说明讼辩中的论辩方法,先举一场经济诉讼的庭 辩为例:防止来货无人验收,我方于10月25日向原告函告:‘请你公司速派人来XX,做接货准备。’但10月25日接/X区农工商公司来电,说‘货已进站,正批车皮计划。’此时,我们从运输常规分析,又向原告发去一函:‘根据电报情况,到货可能延期,请贵公司谅解。贵公司来XX人员,如专办此事,请暂时撤回。’原告回电:‘请按03-106号合同办。’为此,我方除急派人去XX查询货源外,还派人赴XX县了解XX区农工商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请合同鉴证机关XX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经查明,XX区农工商公司实属诈骗我方。11月12日,我方如实电告原告:‘货源落空,请终止合同。’并于当日退预付款30.9万元。n月15日原告来电:‘无货请速退全部预付款。’接电后,我方再退还预付款15万元,共计45. 9万元。由于XX区农工商公司骗去我方16.6万元,未能追回,我方只得借款退还剩下的预付款。合同到此终止。

原告诉我方谎报情况,企图撕毁合同,是与事实不符的。我方认为:我方如实向原告反映合同执行过程的情况,沟通货源着落,使原告心中有数,免受经济损失,有据可查,并非谎报情况。事实上我方11月12日要求终止合同的电报发出之后,原告于11月15日回电:‘无货请速退全部预付款’,11月16日原告又给XX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去电,要冻结我方银行账号,退还预付款。根据原告两次来电的要求,我方已全部退清预付款,表明双方已达成解除03-106号合同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原告要求继续全面履行03-106号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我方在与XX区农工商公司签订和执行合同中,已蒙受重大经济损失(预付款被骗,旅差费、查询费达5870元),理应得到原告的同情和谅解。可是,原告在自行解除03-106号合同收到我方退还的预付款以后,又要求XX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我银行账号,妨碍我方正常经济活动,同时还诉请法院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我方承担经济责任,显然是无理的。

我方的意见是:

1.希望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相互谅解的原则,调解解决。

2.我方适当偿还原告预付款银行利息。

被告的答辩着重说违约的客观原因,以取得对方的谅解,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达到减轻责任和少受经济损失的目的。其中有陈述,有辩解,有否定,也有对原告的反驳;但由于被告本身违反了经济合同法这一基本事实,也就无法开脱违约的责任。因此,它属于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答辩,当然,这种承认是部分的,有条件的。

在事实与理由这部分,首先说明被告确是本着协作精神签订合同,态度是热情的,行动是积极的,以唤起同情和理解。接着说明出现违约的情况,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XX区农工商公司行骗所致,进一步表白了自己的诚意和苦衷。根据所摆的事实,否定了原告认定的“谎报情况,企图撕毁合同”的指控。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要求“继续全面履行03一一106号合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对原告冻结被告银行账号一事,答辩中也有所指责。最后,提出两条意见:愿意接受调解,适当偿还预付款的银行利息。

法庭讼辩的论辩方法,归结起来,主要是:

一、反驳论点

反驳对方的论点,就是设法证明对方的一论点是错误的、荒谬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

反驳论点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直接反驳,另一种方法是间接反驳。

上列被告的答辩词,在反驳原告指控他“谎报情况,企图撕毁合同”这一论点时,就是采用的直接反驳法。首先明确指出:“原告诉我方谎报情况,企图撕毁合同,是与事实不符的。”然后以确凿的、不可置疑的事实直接证明对方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上列被告的答辩词,在反驳原告要求“继续全面履行03-106号合同,如期如数如质交货”这一观点时,就是采用的间接反驳法,也就是归谬法。被告首批交货已经违约,怎能如期交货?而且被告因组织货源落空,已向原告提出了“终止合同”的要求,又怎能“继续全面履行”?因此原告的这一观点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二、反驳论据

错误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错误的论据上的。因此,凡是建立在虚假、错误的论据基础上的错误的论点,只要将其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不攻自破。反驳论据,就是要揭示对方用作论据的道理是荒谬的,不能成立的,用作论据的事实是片面的或虚假的。

例如:

1836年林肯在普林菲尔德担任律师期间,为被控杀人罪的小阿姆斯特朗出庭辩护,与原告证人福尔逊对后-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时间在11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林肯质问完毕,转身面对陪审团和听众发表辩护讲话:“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说晚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但那天晚上是上弦月,11点时,月亮已经下去了,哪来的月光呢?”

林肯以当晚是上弦月11点没有月光这一常识,有力地证明了证人“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的证词是虚假的,说明证人没有也不可能看见被告,从而否定了被告有罪,小阿姆斯特朗因此得救。

庭辩中运用反驳对方证据的方法使对方论点不攻自破,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方法。对方言之无据,何能成理?自然会败诉。

三、反驳论证

反驳对方的论证,就是通过证明对方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证中的逻辑问题,可以从多方面去分析,看其是否违反了论证规则,是否犯有逻辑错误。如:有无偷换论题,大、小前提与结论有无矛盾,各论点之间有无矛盾,是否循环论证,是否犯“推不出论点”的错误,等等。

例如:

在“七君子”事件中,史良在法庭上就七君子关于“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电报与西安事变所谓联系与检察官进行庭辩。

检察官:“你们给国民党以及宋哲元、韩复架、傅作义、张学良都发了电报。你们给张学良的电报引起了西安事变。”

史良:“比如一刀店,买了刀的许多人也用来切菜。检察官的意思,难道杀了人要刀店负责吗?”

七君子给国民党以及宋哲元、韩复榘、傅作义、张学良都发了敦促其抗日的电报,国民党以及宋哲元、韩复榘、傅作义并没有发生事变,正如“买了刀的人也许多用来切菜”。检察官要七君子因发敦促抗日的电报而对西安事变负责,正如“杀了人要刀店负责”一样不合逻辑,这就批驳了检察官的论证的错误,使检察官哑口无言。

反驳对方的论点,反驳对方的论据,反驳对方的论证,这三种讼辩方法,归根结蒂,都在于要驳倒对方的论点。三种讼辩口才技巧,在具体论辩过程中,又是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的。比如说,在反驳对方的论点、论据的过程中,就可以从论证的角度去发现问题,而在反驳对方的论证时,则更需要从逻辑的角度去研究对方论点、论据本身的问题和二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