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过程中,即便是普通人自身固有的生活方式,也有受到某种宗教伦理调节的可能。因为,能够聆听普通人的忏悔、拯救他们灵魂的人选是现成的,即普通人的牧师由大师来担任,也就是说,大师对普通人的影响很大。但是,大师所实施影响的途径仅是通过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且影响的人群也只限于那些没有宗教修养的普通人。所以,也许没有任何的影响,即便是有影响,也只是体现在礼仪、仪式和冥想的细节方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对于宗教来说,世间关于努力的原则与自己的目标刚好相反,是无关紧要的。卡里斯马作为纯正的“神秘主义者”与真正的巫师不同,前者只服务于自己,后者则是服务于他人。不过,情况发生完全的变化是在一种联合而成的禁欲教派产生后。这个教派是由众多资历深、造诣高的宗教人士组建而成的。他们在神灵意志的指导下,追求人世间的生活方式。
必须具备两个前提,这一点才能在原本意义上得到实现。第一,带有冥想性质的存在不能作为最高福祉。换句话说就是最高福祉不能与人世对立、不能是永恒存在的、不能是超自然的,也不能是放纵的、麻木的、心神迷醉的、可以理解的、神秘的综合体。因为,这样的东西总是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对立面,起不到日常的作用。第二,带有请求神灵保佑色彩,即巫术和圣事的性质必须尽可能地从宗教信仰中剔除。世间人们行动的价值会因那些巫术和圣事而贬值。因为,它被认定在宗教中的重要性只是相对的,而且,救世的决定被它寄希望于那些异常理性进程的作为。
在全世界,处处存在着理性主义的小教派。假如我们把它们排除在外,仅考虑西方提倡禁欲的新教,那么,在新教重要的教会和派别形成的过程中,有两件事得到了彻底的实现:一件是全世界脱离魔幻,另一件是救世的途径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由以往“逃避世界”的冥想,转变为禁欲、积极地“改造世界”。参与这两件事的还有西方宗教信仰中的命运。这种命运十分特殊,完全由历史决定。一方面,这种命运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尤其是那个决定它发展的社会阶层;另一方面,是它与生俱来的特性:救世方法和途径史上首次有古犹太教的预言和摩西五书的教义决定,以及超越自然的上帝。上文中提到的内容,在分析以往文章的时候,曾对其中的一部分作过分析,至于其他部分内容,以后会对其进行讲解。
假如宗教大师掌握了所有救世的秘密方法,以神灵“工具”的身份来到人间。同时,他们必须达到一些要求:宗教大师行为的伦理质量必须达到人间秩序的标准。而且,宗教大师必须以此作为自己所有救世的行为都受命于神灵的证据,即使他实际上是受命于自己而进行的救世活动。这个假设成立的结果是,在宗教中,“世界”有变为被创造出来的事物,因被看做是罪恶的深渊,遭到拒绝和排斥,进而丧失自身的价值。加之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世间“使命”中,“世界”是神灵所喜爱的舞台。所以,假设的结果使得这一观点,在心理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
地位与美色、美酒与好梦、世俗中纯粹的权利与英雄自用,遭到世俗禁欲的鄙视和谴责,认为它们是天国的敌人。由此得出结论,这种世俗的禁欲仍未脱离世间的束缚。因此,它打算通过神灵的戒律,帮助世界在伦理上变得理性化,而不是像想象中的那样躲避世界。所以,对照古希腊、古罗马以及世俗天主教中,那种坚持让人们“接受人间世界”的天真做法,两者相较之下,就深一步的意义而言,世俗禁欲的入世程度要更胜一筹。
那些在宗教上修养很高的人必须通过一些普通事件的考验,以此判断他们是否具备仁慈和参选的资格。不过,这些事件与普通人平时做的事不同,它们虽然是一般的普通行动,但其方式是理性的,而且目的是为神灵服务。也就是说,普通的行动经过理性化上升后,成为了使命,进而为救赎提供了保证。在亚洲,一些渴望摆脱人世的活动进入了丧失理智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由冥想或是放纵、麻木、心醉神迷的人组成的宗教团体充当了活塞的角色。与之相比,西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对包括经济行动在内的生活方式进行理性化的过程中,大师们所属的宗教派别作为酶,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各种各样的组合和过渡形式充斥于这两个极端之间。人类不是靠空想编撰出来书籍,宗教同样是如此。它们也不是完全由逻辑或是心理构成的,毫无矛盾的产物。任何一种宗教都会寻求途径,以阻碍其他的宗教,这是一向如此的做法。所以,直接背离自己的动机是它们时常需要忍受的情况。在这里,“一向如此”不是规律,是例外。从心理的角度,福祉自身和救赎的途径通常是模糊的。即便是贵格会(即公谊会)的教徒和古基督教的修道士也不例外。在寻找神灵的时候,冥想的特征会在他们的身上得到强烈的体现。不过,他们信奉的宗教信仰始终不断地指引他们行动的方向。尤其是他们崇拜的超越自然的造物神,以及他们对神灵恩惠坚信不疑的方式。同时,佛教的僧人也在行动,只是他们的行动摆脱了世俗理性化过程的惯例,因为解脱、逃避轮回才是他们最终的目标。
宗教融入日常生活后,充分体现这一点的是西方中世纪的宗教派别主义者和其他教会团体,找回自己本原的是发展更加全面的伊斯兰教兄弟会。两者的典型阶层有相同之处,都是由小市民,尤其是手工业者构成,只是,彼此信奉着完全不同的宗教信仰。作为一种宗教派别,印度教的大部分宗教团体从表面上看似乎和西方的没有什么区别。不过,还是存在差异,即完全相反的福祉和传播幸福的方式。关于这一点的例子,我们不再列举了,因为还有那些极为重要的大宗教需要我们对其进行逐个的考察。
这些宗教,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无法包容彼此,也不能把它们简单地嵌入同一链条之中。即便这个链条具有多种类型,而且,对于其中任何一种类型而言,每一类型都是一个新的“阶段”,它们是历史个体,也非常复杂。对于在想象中联合无数值得考虑的个别因素的组合来说,它们的合体只是其中非常小的一部分。
下文所进行的说明,既不是系统的宗教类型学,也不是单纯的历史研究。从宗教伦理历史现实的角度出发,那些与经济信念的对立有着重大联系,并具有典型重要性的东西,是下面说明文字关心的重点,其他的东西则被它完全忽略掉了。所以,仅就这个意义而言,下文的说明属于“类型学的”范畴。提供经过阐释的、非常完整的宗教图像从来都不是它所提倡的做法。但是,与其他宗教相比,每一种宗教都有自己的不同之处。我们必须弄清楚的就是,在这些不同之中既十分独特,同时又是我们在进行比较研究时非常重要的地方。对于那些需要格外强调其重要性的东西,假如在进行解释说明时不作考虑,那么,与这里描绘的图像相比,它们会显得更加柔和,这种结果的产生是一种必然。然而,我们必须总是要添加其他东西,甚至在必要时,要把一个观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有力地指出来。这个观点就是:对于现实中所有质的区别,都能当成在不同因素混合关系中单纯量的差异来理解。只是,对于这种心知肚明的东西,如果我们一直反复强调的话,就太不划算了。
对经济伦理来说,某些宗教特征非常重要。正是由于这些宗教特征,使得我们对某种特定的事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实,这些宗教特征就是从经济理性主义与宗教两者的关系中体现出的特点。这种说法还不够清晰,换一种具体的说法就是,西方世界是资产阶级的原产地。不过,就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的整体情况而言,西方世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16和17世纪的时候,开始出现用上述观点对经济理性主义的关系进行掌控的情况。这种情况便是所谓的某些宗教特征。
所以,“理性主义”存在含义截然不同的情况,有必要事先提醒一下。具体的含义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既可以是系统论者根据世界观绞尽脑汁设计出的理性化;或是力求完美的抽象概念,从理论的角度逐渐对现实进行掌控。反之,另一种理性化也是可行的,即对实施的手段进行精雕细琢的设计,使其最适合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实施,最终达到某种指定的、实际的目标。尽管彼此之间相得益彰,可是两者毕竟有着天壤之别。以至于相似类型的分类,还出现于经过思考的、真理性的认识之中。例如,英国与大陆在物理学方面的区别就曾在人们的尝试中被归为这些类型。
不过,我们将要研究的理想化,指的是生活方式方面。即便是各种各样完全不同的形式,也都能被它接受。不具备任何形而上的东西,而且自身几乎没有宗教的印记,就这个意义而言,儒教是如此的理性,它已经行进到了“宗教伦理”最靠外的边沿上。与此同时,在对待抛弃和消除所有非功利主义的标准的问题上,儒教是如此冷静。清醒对待这个问题的结果就是几乎没有其他伦理系统能与之相提并论,只有边沁的伦理系统例外。儒教、边沁的伦理系统以及西方所有实际理性主义的类型,虽然三者一直被人们拿来进行实的或是虚的比较,但是,儒教完全不同于其他两者。
文艺复兴时期,最高的艺术理想是一种“理性”,它信任的对象是某种起作用的“法规”。虽然这一时期的生活观具有柏拉图式神秘主义的色彩,不过,它信奉的理性主义,注重自然中各种力量的比例,对传统的束缚则是持反对态度。在这里,“计划性”是“理性”包含的另一种含义。就像瑜伽和佛教后期的轮藏术,冥想、神秘的苦行和禁欲中最为坚忍的方法就是这种理性。还有另一种理性,它主要是用于区分经验的产物和依照规范发挥作用的事物。两种理性合起来就涵盖了实际伦理的所有形式。这种实际伦理把救世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并系统、明确、坚定地向这个方向努力。在后一种理性化过程中,它所采用的形式是我们感兴趣的部分。由于对理性化形式进行描述,目的就是为决疑提供服务,所以,提前决疑的做法不具有任何意义。
这样一来,“非历史的”描述是必需的,而且是大开大合的描述这一点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与各种宗教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的状态相比,在系统性和本质方面,描述更加吻合。对立、多余的发展和旁系的发展,在各种宗教的内部大量的存在。不过,我们在这里不打算谈论它们。在高于实际情况的逻辑完美性与静止性上,我们通常会得到自己认为重要方面的阐释。在它们的实际情况上,这一点则无法实现。这种简化一旦被滥用,那么,“错误的”历史结论便会出现。但是,仅从意图的角度,这种事也不成立。一种宗教整体中的一些特征才是通常被强调的对象。在实际生活方式方面,这些特征是其宗教区别于其他宗教的关键。
最后,作为正题前的开场白,还要用几段文字对描述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术语所具备的特点进行解释说明。
宗教中的社团和共同体是教权制的共同体。在它们完全发展的时期,两者同属一个类型,即统治共同体型。换句话说就是,垄断是否施舍福祉是它们建立统治权力的基础。世俗与宗教的、政治与非政治的,所有统治的权力都能被看做是接近或是经过某些类型的权利。所谓某些类型指的是那些纯粹的类型。什么样的合法性基础,才是统治所需要的?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于这种纯粹类型的内容之中。尤其是包括政治的、“合法”统治型在内的我们现今拥有的共同体。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有权发号施令的人而言,法律应该经过理性制定、规定,或是被强迫接受。只有以这样的法律作为基础,才能使得发号施令合法化。反过来,对“宪法”进行理性地制定或解释又是法律法规合法化的基础。
发号施令的名义应当是大众的规范,而不是某种属于个人的权威。颁布命令不能随心所欲,或是依仗特权和恩宠,也要有一定的必须要遵从的规范。指挥权的体现者是“官员”。指挥权总是被官员看做是“公共”的封地,从不作为可行使的个人权力。用于共同生活的封地是特殊的,受到法规的规范控制。而这些法规则是由某些人规定的。某些人是否是特定的最终都可以通过规律性的标准对其进行确定。
“权限”是一种范围,既能以客观的态度,为可能成为其指挥的对象圈定范围,也可以为自己合法的权利划定范围。在诉讼程序中,官员对上级提出上诉。当然,等级制的“上级”与“市民”或是团体的成员之间是对立的关系。当今,教权制的团体组织是教会。在教会中,同样存在这种情况。神甫或是牧师的“权限”是划定好的,并且是由法规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