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被赋予政治属性的清代地方城市中,城墙、地方官衙、军营都是最引人注目的公共建筑物,占据了城市空间中重要的位置,它们是城市重建中政府最先考虑的,并由地方政府全权负责的公共建设工程。
第一节清代成都城墙的重建
在封建时代的城市中,城垣不但集中地体现了城市的政治、军事职能,而且也是标志城市和乡村的分界线,是古代城市最基本的公共景观。因此城墙是古代城市中最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即所谓"一省之中,工程最大者莫如城廓"。
一、城墙的意义及清政府对城市修筑城墙的规定
(一)城墙的意义
城墙是中国传统城市景观的代表性建筑,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城墙一样,城墙最初的出现是因为军事防卫上的需要,用以保境安民前代学者已经有了不少的论述,城墙一方面保护城内的宫殿、官署、庙宇、粮仓、住宅,以防蛮族入侵,部落起义和农民造反,一方面也对城墙内的人民加以限制,正所谓"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在一些滨海或邻水城市,城墙还有防洪的作用。城墙同时也奠定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的基本空间形态由城墙决定,所有重要建筑都要与城墙、城门的设计相吻合。
城墙在中国城市中除了功能上的意义外,还有文化意义。在中国人的城市观念中,城墙是城市的象征,无城墙的城市中心在某种意义上不算正统的城市。从这种功能出发,城墙自然地衍生出作为统治和权力象征的意义。在古代中国城市建设中,城邑的城墙与官署、坛庙、学校等一起,成为一套制度的和文化的象征。对此前代学者已经有了不少的论述。
因此,城墙对于成都城市来说,不仅是成都地图上的一个重要的标记,也是城市与乡村的分界,政治与商业的分野,权力的中心与边缘的对立。尽管成都城墙在宋末战争和明末战争这两次重大的战事中城墙均失守,城池陷落;但是,城墙的象征意义却未因其功能的缺陷须臾或失,城墙依然是城市的象征,是城市内外的分界线,每次战事的成败均以城池失守作为标志。
乾隆五十年,四川总督李世杰在其《成都城种芙蓉碑记》中对城池修建的意义作了充分阐述,他认为修城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体国经野,缮隍浚池以为仓库人民之卫",要实现"体国经野"的政治目标,就必须"缮隍浚池",修城墙筑濠沟。早在西周,统治者就强调"国""野"对立制度,城墙内的城市为"国",城墙以外的乡村居民组织就被称为"鄙"或"野",这时候城墙内外就隐含有"化内"和"化外"的意义。清代的成都,城墙同样是"国"与"野","化内"与"化外"的分隔标志。城内是统治秩序井然并有安全保障的"化内"之地;而城外则是统治秩序之外,没有身份的流民所在地。城内是统治机关,礼制工具景观集中地;城外则是商业汇粹,四方杂处的郊外景观。
城墙与城门用隔离的方式限定了市民与乡民、游民的活动空间,而且也在某种程度划定了他们的身份等级,后者总是处于受歧视的地位。道光二十七年(1847)至道光三十年(1850)间在成都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观察成都的城墙周围状况:"每日清晨城门启后,四门进城者不下二万人,皆身无寸缕,入城营趁,为人扛抬负重,扫地拾秽以资口食。日落城门将闭,此二万人不容在城居住,概逐出城,并无一定栖止,或庙檐,或坟圹、水边、桥下、堠馆、邮亭,纷纷皆是;或今日宿东门外古宇危阑,至明日又宿于西门外茶棚酒社,籍贯既不可考,姓氏亦未必真,收管无人,听其处为生活。这些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居无定所,没有资产与土地,只有每天日夜工作才能勉强维生,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季节工,或希望偶尔在城里工作来增加收入的农民。这些游民只能在黎明时聚集在城中固定场所听人雇佣,在日落后则被政府驱逐出城外,因为他们被认定随时可能因生活无着,对城市秩序造成威胁。
因其政治、文化意义,城墙往往成为一座城市的地位象征,大多数城市民众都希望有一座坚固的城池。因为城垣和城濠不但保护了地方,也是城市安全感的来源,及本地区文化水平和经济能力的明证。在地方城市,城市有无壮观的城垣与城濠往往成为有关地方自豪感的问题哈雷·J.拉姆利在《修筑台湾三城的发韧与动力》一、文中对地方城市修建城墙的动力做了一些探讨,他认为高大雄伟的城墙激发城市市民的地方自豪感。
二、清代成都城墙的修筑
清代统治中国的前一百年中,是一个广泛筑城的时期,建于明代正德年间的地方城市城墙此时或因在战争中受损,或因年久风化,大多都需要修缮了。清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修城之役非常重视。乾隆帝曾谕旨:"地方公事孰大于城垣。"
一些受损严重的各地省会城市的城墙大多在顺治、康熙年间得到初步重修,雍正年间各地城墙基本得以彻修而北京、南京等在战争中城墙没有受到损伤的城市修筑城墙时间稍晚,北京在乾隆年间开始大规模维修城墙,南京则直到1864年天京保卫战中城墙受重创后,才于清光绪十八年(1891),由两江总督刘坤一挪用治理漕运河道的10万两银子,主持了一次大规模维修。浙江杭州城在顺治十五年、康熙二十四年由总督、巡抚修筑,雍正五年城垣大规模彻修。嘉兴、湖州等江南地方城市城墙也于雍正五年得以修筑。云南省昆明从顺治十七年(1660)起对明城墙不断修缮,康熙二十年、雍正六年时大规模重建,此后不断增修。广西桂林城墙在雍正三年由巡抚李绂修筑,直隶省城保定府在顺治中期由知府胡延年重加修葺,雍正七年,知县徐徳泰修葺。河南开封府的城墙由于黄河决堤受损严重,清顺治七年,由知府丁时陛修复;康熙元年,河南巡抚张自德、布政使徐化成提倡属官捐俸,将城堞修整一新,陕西省会西安在康熙二十年由知县康如琏修葺,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西安大规模重修城墙。
清初成都的城墙修建于明洪武初年,明城毁于明末清初的战争之中。顺治元年(1644)八月张献忠攻打成都城之时,城墙受到严重破坏,1646年,张献忠离开成都毁城时城墙又一次受到破坏。到顺治四年(1647),成都已是"千里无烟,无所设施",无城可守。
整个清代成都城墙进行过三次整修,如嘉庆《四川通志》所记载:"国朝康熙初,巡抚张德地、布政司郎廷相、按察司李翀霄、知府冀应熊、成都县知县张行、华阳县知县张暄共捐资重修......雍正五年巡抚宪德增修;乾隆四十八年总督福康安请发帑银六十万两彻底重修"。除了这三次整修外,再无其他修筑城墙的记载。《四川通志》记载三次修筑城墙工程时分别使用了"重修"、"增修","彻底重修",就其用词可以看出;在清代三次整修城墙中,应该只有第三次即乾隆四十八年才是真正的修建工程,这次修建是"彻底重修",而且是政府出资六十万,耗时二年完成。而前两次修建或由官员捐资或由地方出资,时间短、用资少,所以正如《四川通志》中所言,仅为"重修和增修",应该是对明代城墙的修补。
(一)康熙初年城墙的重建
城墙的修建是清军收复成都后最先受到关注的公共建设项目。清顺治十六年(1659)收复成都后,次年即顺治十七年(1660)九月十二日,升江西布政使佟凤彩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四川等处、提督军务。佟凤彩到任后,因"城邑残破,劝官吏捐输,修筑成都府城,葺治学宫,濬都江大堰"。城墙与学宫同样是封建城市的根本,城池的建设是城市重建中首先要做的工作。
顺治十五年(1658),清政府规定:"各省城垣倾圮、桥梁毁坏,地方官能设法修葺、不致累民者,该督抚具题叙录。"托津等。可见顺治年间,朝廷明文规定鼓励地方官自掏腰包,修建城池。而且城市将修筑城墙作为官员考核的一项指标,修建有功者,由督抚"具题叙录",给予奖励。
修建城墙是地方政府及官员首先关注的城市建设之一,而且城墙景观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但这一时期,中央财政匮乏,所有城墙修建要求由地方官设法修葺,不能摊派地方,以免累民。而顺治时期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地方财政也十分紧张,中央不断裁减地方存留,划入军费开支。因此,这一时期的地方公共建设资金也是十分紧张的。
佟凤彩在任时的顺治十七年(1660)至康熙五年(1666)期间,是成都恢复之初,人口稀少,经济凋蔽,直到康熙四年,省政府才从保宁迁入。因此直到佟凤彩离任,城墙也未能修建。但随后到任的四川巡抚张德地完成了城墙的重修,成都此时已成为省会城市,城墙当然也必须按照行政建置修缮完毕。
雍正《四川通志》详细记载了这次修建工程:"国朝康熙初巡抚张德地、布政司郎廷相、按察司李翀霄、知府冀应熊、成都县知县张行、华阳县知县张暄共捐资重修,高三丈,厚一丈八尺,周二十二里三分,计4014丈,垛口5538,东西距九里三分,南北距七里七分,敌楼四,堆房十一,门四,东迎晖,南江桥西清远北大安外环以池。"。康熙《成都府志》对城墙修筑的记录为:"大清康熙初,巡抚佟凤彩、张德地、藩司郎廷相、臬司李翀霄、知府冀应熊共捐赀",可见捐资人还有佟凤彩。城池由"成、华两知县张行、张暄督筑完固。
目前,对康熙年间成都城墙修建我们可以作出三点判断:首先,清代成都城墙的最早修建时间大约是康熙六年至康熙八年。这项工程从佟凤彩四川巡抚的任期内开始筹划的,由康熙六年到任的新任巡抚张德地着手完成张德地从河南巡抚调任四川巡抚,在河南巡抚任期,他修建了战争中毁损严重的开封府城的城墙,从捐修者名单来看,当时所有在成都任职的地方官:省巡抚、两司、府、县各级官员都参与了捐修工程。各位捐资官员在川任职的时间大多集中在康熙六年至康熙八年之间,最晚到任的是李翀霄,康熙六年来到成都任按察使,张德地亦是康熙六年任四川巡抚。而康熙八年,布政使郎廷相离开了成都,而名单上捐修城池的每位职官只有一位,可见这些官员是同期在成都任职时捐修的城墙。因此最有可能的城墙修建时间是康熙六年至康熙八年之间。另外,康熙初年,国家城墙建设政策不断调整。康熙四年,朝廷谕地方官奉旨捐修城墙者如"验看取具坚固印结,督抚具题议叙";而康熙七年因恐生扰民事件,"议准停止见任官捐修城垣事例"。因此成都城墙的捐修应该是这一政策变化期间发生的事,即康熙四年至康熙七年之间。这也可以进一步将我们判断的成都城墙的修建时间缩小为康熙六年至七年之间。
其次,可以肯定的是,城墙是在明代成都城墙基础上修建的。清代城墙建制完全承袭明制,朝廷甚至在康熙元年(1662)明文规定,各城市决不能擅自改动城墙规制,"捐修城垣务照旧式坚筑取结",如与旧式不合,参处地方督抚。而且,成都于康熙年间修建的城墙尺度情况与明代正德年间所修城墙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