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之若干问题探析
秦明华
为顺应国际和国内反恐斗争形势的需要,加大打击恐怖活动的力度,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新罪名。近年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发,较之上述修正案颁布之前,其发案率呈明显上升的态势。此类犯罪往往针对的是政府、社会组织等公共机构,知名公司、企业等有影响力的单位,以及大型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涉及面广,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文拟就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人的犯罪动因及有关此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状、法定刑作出了明确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概括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必然在社会上造成一种恐怖气氛,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破坏正常的公共秩序,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编造了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且该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所谓编造,即无中生有地捏造、胡编乱造,完全虚构事实。该罪所编造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必须是恐怖信息。所谓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受众产生恐慌心理、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如果行为人编造了虚假信息,且在客观上尽管也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但其编造的信息并非是恐怖信息,则不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概括性地列举了三种恐怖信息,即爆炸恐怖信息、生化恐怖信息和放射恐怖信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编造上述三种恐怖信息之一,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但需注意的是,本罪所指的恐怖信息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三种。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编造毒害威胁恐怖信息或与突发传染病疫情(如非典、登革热)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5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如果该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3)该罪的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并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编造恐怖信息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不知道或不能明确地断定其编造的虚假信息是恐怖信息,则不能构成此罪。
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因
犯罪动因虽然不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但分析此类犯罪人的犯罪动因对于对犯罪人准确量刑、教育改造犯罪人及建立此类犯罪的预防机制等均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如从量刑角度来讲,犯罪动机不同,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如果行为人出于仇视社会、勒索钱财、泄愤报复等动机从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的,可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出于痛恨腐败、不满社会不公等动机从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的,可酌情从宽处罚。从近年来发生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件来看,此类犯罪人的犯罪动因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勒索钱财型。犯罪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作为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其直接的犯罪目的是图财,同时对于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可能造成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也是希望或是放任发生的。司法实践中,勒索钱财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如犯罪人张某因替女友炒股亏了十多万元,遂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传真的方式,编造在上海希尔顿酒店安装了爆炸装置的恐怖信息,以此向希尔顿酒店勒索20万元,以致警方对该酒店进行“地毯式”排查,造成该酒店暂停12小时营业的后果。张某还通过此种方式分别向广州的中国大酒店、白天鹅宾馆、东方宾馆及天津的喜来登大酒店勒索钱财。
(二)发泄私愤型。犯罪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动因系一己之利得不到满足或与他人有矛盾而泄私愤、图报复。如犯罪人朱某因多次到杭州好又多超市应聘未成,遂怀恨在心,于2002年8月2日下午,在杭州市某IC卡电话亭拨打“110”电话,扬言要对“好又多”超市实施爆炸,造成警方对该超市全面清场,并出动排爆犬进行全面排爆搜索,造成该超市停业一个半小时,损失营业额六万余元的后果。
(三)仇视社会型。犯罪人往往将在家庭或工作方面遭受的挫折转嫁为对整个社会的不满而恶意报复社会。如犯罪人倪某曾经是连云港市的一名盐场工人,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倪某因妻子与其离婚,独自抚养女儿,一时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没有着落,遂心灰意冷,进而仇恨社会。2003年10月25日,倪某用手机拨打市长热线,称其刚从监狱出来,生活困难,找不到工作,若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要开上装有炸药的汽车到街上人多的地方实施自杀性爆炸。倪某编造虚假爆炸恐怖信息的行为一度引起了连云港市的社会恐慌。
(四)寻求刺激型。犯罪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动因是因为无聊和内心空虚,为了寻求刺激,从中取乐。如犯罪人刘某大学毕业后待业在家,因内心空虚,遂萌发了搞恶作剧的念头。刘某于2003年3月通过公用电话拨打了海南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的总机电话,声称机场候机楼内有炸弹,将在10分钟后爆炸。刘某的行为致使当地警方出动五十余名警员,机场出动三百余名员工进行清场查爆,并致使当晚七架次航班延误起飞。刘某后来又先后三次给机场总机拨打了类似的恐吓电话,严重扰乱了机场的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伸张正义”型。犯罪人往往是不满社会的一些不公正现象,出于义愤,采取“特殊”手段,如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达到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如犯罪人张某于2003年7月在网上连续看到两篇关于北京市某超市因怀疑顾客偷窃商品而将顾客打死、打伤的报道后,对该超市的做法非常气愤,遂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张贴内容为“我们严正要求某超市保证每一个顾客人身不受到伤害,保证每一位消费者权益不遭受损害”及“如果胆敢冒犯以上几点,一个月内将引发一场惨烈的爆炸”的传单,造成了社会恐慌,上述超市营业额为此同比减少了近三分之一。
(六)心理失衡型。犯罪人往往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差距而自感低人一等,尤其是在大中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进城农民工群体,由于他们难以得到城市人的认同,缺乏就业的平等感和城市的归属感,因此造成他们心理失衡。长期的心理失衡最终导致他们选择了诸如采取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等极端做法来破坏社会秩序。如犯罪人陈某系从辽宁到广州打工的农民。陈某在广州辛苦打工一年多,因挣钱不多且工作辛苦而回到原籍务农。面对贫困的生活,陈某感觉上天不公,产生了凭什么自己的生活没有城市人过得好的想法。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陈某在原籍拨打了广州市的“110”,谎称在广州市火车站及某列车上安置了炸弹,致使广州市警方出动了两百余名警员查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