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投资收益
总计
财务负责人:制表人:
投资收益明细表(二)
投资收益明细表
填制部门档案编号
日期:年月日
项目类别本月度金额本年度累计金额
短期投资收益
其中:债券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收益
其中:对分公司投资收益
对其他公司投资收益
长期债权投资收益
总计
财务负责人:制表人:
投资管理合同
企业为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都需要签订合同。下面我们列出两种合同范本,以供企业在投资时参考。
投资管理服务合同
××公司投资管理服务合同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 月 日
一 、合同当事人
甲方:
有效联系电话∕手机:
详细地址:
(续表)
乙方:
有效联系电话∕手机:
详细地址:
二、前言
(一)《投资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目的与原则:
(1)《投资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责,规范双方的运作。
(2)本合同订立的原则为: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投资管理服务内容:
(1)合作投资: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期货市场投资合作。合作方式为:甲方在期货公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存入资金,授权乙方对该账户的交易进行管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投资收益。
(2)交易和咨询服务:本服务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账户上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拥有独立决策权与交易权,并及时向甲方提供需要的咨询服务。甲方对合作账户有知情权。
三、投资管理服务具体内容
(一)甲方资金和账户管理:
(1)甲方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即:本合同指定的期货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
甲方承诺上述账户为自己的名义开设或实际为其所有,如有第三方对上述账户主张权利,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期货账户的资金存入证明,乙方收到资金存入证明后的3天内(以账户账面的实际资金为客户权益)应开始为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3)若在合同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标的发生改变,需要牵涉到新金融产品的开户办理,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进行办理,甲方应与收到书面通知后10天内提示办理各项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放弃在该领域的投资行为。
(二)投资方向及限制:
(1)本合同指定资金账户的投资范围是国内期货市场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种产品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上市交易品种。
(2)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不得将本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任何一方擅自改变上述账户的资金用途而产生的后果,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合作期限:
(续表)
(1)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本合同起始日为以下两者较晚的。
①合同签订之日。
②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资金存入证明当天(以交易账户的账面为客户权益)。
(2)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延续本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
四、费用支付方式
(一) 费用约定:
本合同订立的合作方式可阐述为: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实际操作投资事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投资净收益=本合同制定交易账户内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新增资金-退出资金)
(二) 费用结算:
(1)结算基准日:本合同生效日为第一个结算基准日。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第一个交易日为结算基准日。(以基准日交易账户的账面客户权益为本月起始资金)
(2)结算周期: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3)结算方式: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停盘即结算。乙方以期货公司提供的结算依据(含客户权益和持仓明细等)计算并通知甲方支付约定比例的投资收益。甲方如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双方共同计算并确认,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确认该计算结果。
(4)费用支付:本期结算结果确认后,甲方应在3日内支付给乙方约定的分红,乙方需为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五、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支付本金的1∕10000。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管理资金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补足甲方损失。
(4)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的,也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2)如本合同中的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甲、乙双方应对管理账户内资金余额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续表)
(3)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
①基于甲、乙双方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时。
②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终止的事项出现时。
七、免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交易所强制停盘。
②网络中断。
③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八、争议的处理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中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九、合同文本及效力
(1)本合同签订于市,签订日期为:年月日。
(2)本合同包含个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伙合同范本
合伙合同范本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 月 日
订立协议的各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姓 名,性 别,年 龄,身份证号;
详细住址。
(其他合伙人按照以上格式填写)
第一条项目名称:。
(续表)
第二条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 方式与期限。
(一)合伙人以方式出资人民币元。
(其他合伙人按照以上格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前到位。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视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按比例在10天内向对方支付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及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获取全体合伙人同意。
(2)确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可退伙条件出现。
②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情况。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退伙,但需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导致合伙企业产生损失的,需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续表)
③丧失偿债能力的。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起,除名生效。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第三方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小规模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2)管理合伙事业日常事务。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商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续表)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竞争方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一切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