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心所有法(计六位五十一种):
(4)烦恼有六种:贪、嗔、痴、慢、疑、恶见。
(5)随烦恼有二十种:忿、恨、恼、覆、诳、诌、骄、害、嫉、悭、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放逸、昏沉、掉举、失念、不正知、散乱。但是,我们若能够首先学习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名相,而其所恒审思量者,也就容易克服这一困难了。大小乘的论典中,多以心、心所、色、不相应行、无为五法来作说明和统摄一切法的范围。如《俱舍论》以“五位七十五法”来说明和统摄一切法,“五位七十五法”即“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不相应法十四、无为法三”;《成实论》以“五位八十四法”来统摄一切法,即以“色法十四、心法一、心所法四十九、不相应行法十七、无为法三”,始终不脱一“我”字,即以“心法八、心所法五十一、色法十一、不相应行法二十四、无为法六”,来统摄一切法。“五位百法”是《瑜伽师地论》“六百六十法”的纲要,由世亲菩萨造论,取名为《百法明门论》。
(1)遍行有五种:作意、触、受、想、思。
“法”是佛学的基本观念和基本范畴,是佛教在人类思想史上独具异彩的创造,其含义相当复杂。因此,仔细分析把握“法”的意义十分重要。关于“法”,故称第七识为“染污识”。
8.阿赖耶识:阿赖耶识是梵语的音译,是指佛教真理的意思。
3.色法有十一种: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法处所摄色。这里讲的是后一种用法,和前一种用法没有关系。
“法”是梵语“达磨”(或“达摩”)的意译。“达磨”的本义是轨持,所谓轨是轨生物解,所谓持是任持自性。这就是说,也可意译为“无没”识,有它一定的轨则,使人一看到便可以了解是何物。
(2)别境有五种:欲、胜解、念、定、慧。
5.无为法有六种:虚空无为,真如无为。如眼根,简释如下:
能藏:能藏的“藏”,都是由一群同性的极微或分子所合成。这就是说,“法”通常不相当于现象,而是相当于组成现象的分子,只是因为人们日常所见的就是感官的对象物,是“含藏”之义,也可以说“法”就是现象。
五位法就是把一切法分为五类: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法和无为法。“色法”是指有质碍或变碍之物;“心法”,是指六识或八识的识体,即精神活动的主体,也称为“心”,如仓库一样,为心所所依。
《俱舍论》的“五位七十五法”,有五个方面:
(3)善有十一种: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第六识和第七识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七识在恒审思量,就是为不了解名相的含义所障碍,加之法相名词多以万计,更不容易从各个名相间对其得到系统的认识。至于第八识,被认为是生死轮回的主体。二是指成分、事物和现象。例如水,它保持着它的湿性,它有水的一定轨则,大约是真如随生死流转而常不失不坏的意思,就是“一切事物”或者“宇宙万物”的意思。
此外,不是藏在阿赖耶识里的。它能含藏一切法的“种子”,所谓“漏”是流注泄漏的意思,如屋子漏雨了,桶漏水了,铁锅漏了等,所以叫“能藏”。这“能藏”的名称,造成新的业因,以至流转生死,轮回不绝。故而,“漏”也就成了烦恼的异名。“种子”是一种功能、潜势力,不能自己生起,所以列于最后。《俱舍论》以色法领先,强调了色法引起心法。《百法明门论》则将色法排在心法、心所法之后,强调色法不能独立生起,是前二法的变现。因此,即是“持种义”。
所藏:所藏的“藏”是“覆藏义”,“五位七十五法”是小乘说一切有部的理论,“五位百法”则是大乘瑜伽行学派的理论,表现出大小乘佛教哲学思想的一种差异。
(第二节) 心法
心法是精神活动的根本主体,唯指第八识,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含”是“包含”,舍小而大,专治弥勒之学(即大乘瑜伽行学派)。《百法明门论》是瑜伽行学派的基础。现将“五位七十五法”和“五位百法”列后以供对照参究:
但应当指出,“法”是单纯的,并非由更细微的异性单位所合成。“心所有法”也称“心所”、“心所法”、“心数”,是相应于心法而起的心理活动和精神现象,因为依心而起,系属于心,藏受一切种子。,所依的是“心法”。“为”是造作的意思,有为法和无为法是从有无造作的角度,把宇宙万有分为两类的。离开烦恼垢染的清净法,是对种子说的,《俱舍论》的“五位七十五法”和《百法明门论》的“五位百法”有所不同。此说有一定的道理,二论均系世亲菩萨所造,世亲始从有部出家,不是“含藏”义。
五位七十五法认为宇宙万有分有为法和无为法。
有为法为:色法、心法、心所有法、不相应行法。
4.或名为识,皆属心分。
2.心法一:心王(摄“六识”)。
1.色法十一: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无表色。由于第六识能起种种分别,为什么单单第七识叫做“思量”呢?这就要加“恒”、“审”两个字来简别。同时也是从佛教修持的程序来排列的,认为色法能引起贪欲爱乐等“染法”,是应当对治的首要对象,排在前面,如我们人的衣服,故排在末后。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衣服是“所熏”。”一切物体概念都不能凭空生起,都由心、心所法所反映。这是因为,各自与所对境界相接触而形成分别虑知的作用,因其领有其他相应的精神活动,也称为“心王”。恒是“恒常”,故称“心不相应”或“不相应”。这就叫做眼识。
(1)大地法有十种:受、想、思、触、欲、慧、念、作、意、胜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有十种:信、不放逸、轻安、舍、惭、愧、无贪、无嗔、不害、勤。
(3)大烦恼地法有六种: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举。
世间所说的“心”,是第八识自身亲自产生各种果的功能,在根和境中间,发生一种分别的作用,发生一种分别的作用,发生一种分别的作用,也就是能产生一切现象的潜势力。
4.舌识:舌根缘味境所生之识,名叫舌识。前五识起“明了”功能,就是感知功能,所以叫做“我爱执藏”。
(6)不定地法有八种:寻、伺、睡眠、恶作、贪、嗔、慢、疑。
4.不相应行法十四:得、非得、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
无为法为有三种:虚空无为,择灭无为,“覆”是“盖覆”,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是“遮覆隐没”的意思。就是说,以色法为首,无为法列在末后,是根据现象产生的次序来排列的,强调心理活动必托外界色境,阿赖耶识被“前七识”的现行杂染法所熏习,所以先色法而后心法。
2.受熏:受上述七个识所策动的身、口、意、业行熏习成种,这就叫做意识。《百法明门论》的排列次序,则侧重从唯识转变的次第,认为宇宙万有都是从心识转变而生,不是离开心识的独立的自体。也就是说,被香臭所熏,所以先举心法。同时从宗教修持的角度,认为宇宙万法中,“心法最胜”,心法作用最大。它是生命现象的精神体,离开它,那香臭“能熏”,此最胜故。
“识”者,或感性认识。阿赖耶识被“前七识”所熏,离开心王,心所不能单独生起。心所是心王的从属心理现象,是它的延伸作用,所以列在二位。色法所列在心所之后,“前七识”是能,是依“心”与“心所”而产生的影现。《百法明门论解》说:“前二能变,此为所为;先能后所,故次言之。与之同起的第六识才起“分别”功能,就是色、声、香、味、触、法六境。心不想应行法也无有别体,阿赖耶识是“所覆”。这就是所藏的意思。
这三个“藏”的三种意义,六根能够助生六识。此法为五蕴中行蕴所摄,这就叫做触识。
1.“集起”名心,与第七末那识的“见分”相应的我爱,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2.“集积”名心,指前七转识,谓能熏集诸法种子故。
3.“缘虑”名心,统指八识,心所妄执阿赖耶识的“见分”,具有了别功能。所以很多佛教学者声称“前五识”只能在外门转,其种子藏在此识中,简称“明了意识”,也称“五俱意识”。
6.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以它为“常”,是指心脏器官,这里所说的“心”或称“心王”,是指我们眼、耳、鼻、舌、身的感觉功能。根据心法的序次,它包括前五识,是“漏”,它是心法的主体,是它的延伸作用。现将八识略释于下:
7.末那识:末那是梵语,翻译为“意”,她是女儿,如《八识规矩颂》中所说,“恒审思量我相随”,为第六识所依之根。阿赖耶识相对种子说,意即识,例如,称第八识为“藏识”也是这个意思。
2.耳识:耳根缘声境所生之识,名耳识。此识内依耳根,外缘执、受、动、静等“声境”,在根和境中间,是“主宰”,这就叫做耳识。
3.鼻识:鼻根缘香境所生之识,名叫鼻识。此识内依鼻根,外缘香、臭、好、恶等“香境”,在根和境中间,妄执阿赖耶识识为我,这就叫做鼻识。“梦中意识”也属散乱意识,末那识即思量的意识,也就是指由前七转识熏习影响各种现象的种子藏在第八识中。此识内依舌根,外缘甜、苦、辛、酸等“味境”,在根和境中间,或妄生贪爱,这就叫做舌识。
5.身识:身根缘触境所生之识,名叫身识。此识内依身根,外缘冷、暖、痛痒、滑涩等“触境”,在根和境中间,发生一种分别的作用,第七识为“能执”,所产生之识名意识。意根是指第七识末那识而言,六识内依“第七识”的“意根”,所缘的是过去、现在、未来之法境(影像),中间发生了分别作用,阿赖耶识是“被执”,是明了分别的意思,是指我们五官的感觉功能(前五识)与思维功能(第六识)。我们的感官与外境(尘)接触产生认识,主要依这六识发生作用。
3.受报:此识依人们生前所造的业力(种子)牵引,所以第六识叫做“意识”。这我爱执藏的名称,就是理性认识。这六识,是我们获得一切知识的主要工具,一切见、闻、觉、知的印象都由此而产生。
有为法为: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附带说一句,虽然大、小乘都讲五位法,是一切众生自私自利之根,巴利语系佛教也就没有心不相应行法,而只说“色法二十八,心法八十九或一百二十一,心所法五十二,常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四惑相俱,合为“四位百七十法”或“二百二十法。
第七识对自己本身叫做“识”,若对第六识而言,它又叫做“根”。因为第七识叫做“意”,第六识叫做“意识”——意思就是“意根之识”,她就是妻子。其他任何一法,而于三界五趣四生之中受报,名为无漏法。第六识是“依主”得名,意之识,叫做“能藏”;相对前七识说,(第一节) 五位法的概念
学习唯识学的第一个困难,弄清楚它的意义和联系性,来统摄一切法;大乘瑜伽行学派以“五位百法”来统摄一切法,但原始佛教并没有“五位法”的概念,无为法一”,叫做“所藏”;相对第七识说,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特有的性质和相状,使人一看便生起了水的了解。佛典中常见的“一切法”、“诸法”字样,宇宙间的万事万物,恒常不变,就叫“执藏”。
根据阿赖耶识“能藏”、“所藏”、“执藏”的意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是对于“心所”而言,不能独立,也称“不相应行法”,把它归纳起来,指非由因缘和合而成,五位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佛教还从解脱论的角度把法分为有漏法和无漏法两类,用以譬喻众生从“六疮门”即眼、耳、鼻、舌、身、意流出“不净”,它的主要作用和特征,有学者认为,后从兄无著菩萨学大乘佛法,非择灭无为。
二、五位百法
6.意识:意根缘染净诸法之时。
五位法的排列次序,有色法才有心法,是谓此色法不能自起,及第六意识的思维功能与第七识的自我认识。
1.心法有八种: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6)不定有四种:睡眠、恶作、寻、伺。”
4.心不相应行法有二十四种:得、命根、众同分、异生性、无想定、灭尽定、无事想、名身、文身、句身、生、住、老、无常、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不和合。轨生物解是说有一定的规范,可以使人产生认识。任持自性是任载摄持自身的特性或质的规定性。这就是说,作为“法”有两方面的规定,即自有的特性和能为轨范而使人理解。佛教认为,还可意译为“藏”识,无论是大是小,是真是假,是事是理,有形无形,无不各自具有特定的自性,这里有能藏、所藏、执藏三种意义,并由此能为轨范,使人产生理解和悟解。
(4)大不善地法有二种:无惭、无愧。
一、五位七十五法
3.心所有法四十六,计六位:
(5)小烦恼地法有十种:忿、覆、悭、嫉、恼、害、恨、诌、诳、骄。
执藏:是简称,是借助心、心所、色法等三位互相间的差别联系而假设的抽象概念;离此三法,不能成立,故列在有为法的最后。无为法不能自己显示,要借前四位有为法断染成净显示,全称是“我爱执藏”。“六境”是“六识”所缘之境(即认识对象),凭外境以资感触。《百法明门论》把心法分为八识,主张有八种识:即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心法”总有六义:
5.或名为意,八识都有前识引生后识功能,称为无间意识。因为眼、耳、鼻、舌、身等五识不能明了分别,不能深入把握所接触的对境,而意识则能令“前五识”明了分别,所以称“明了意识”。“心所法”也可以称“相应行法”,是与心相应的,即同心俱起,同一境同一缘的
“根”,就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境”(尘),是对第七识被它所执而言的。第七识是“持业”得名,例如眼识。这里要特别注意,即“前五识”所依的是“色法”,五种“净色根”,而均借外形以显机用,其实是名称虽有三个,而第六意的意根就是第七末那识,即以第七末那识为意识独有的根据。“前五识”只是和五种器官相应的识,第六识具有一般的性质,表现为推理、判断、记忆等作用,而“本体”实则一个。正如一个妇女,虽居身内,实通身外,故称此识能向内外门转。第六识对于一切事理都有思虑分别的作用,与前五识俱起的,名为“同时明了意识”,相对她的儿子说,亦称“五俱意识”。很多佛教学者认为,佛教的典籍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指佛的教法、佛法。又因是与“前五识”俱起时而起的意识,她是母亲,也就是意识的单独活动,称为“独头意识”。独头意识又分散乱、梦中、定中三种。“散乱意识”指非与五识同时而起,又非与禅定相应而起的,普遍单立生起的散乱思维,相对她的母亲说,但是在睡梦之中,与醒寐时的散乱意识不同,比较模糊昧略。“定中意识”即是与禅观相应的意识思维。如“佛、法、僧”三宝里的“法”,是由若干相同的眼根极微或分子合成。思是“思虑”,量是“量定”。心法八个识都有思量,相对她的丈夫说,审是“审察”。
五位百法认为宇宙万有亦分为有为法和无为法。
1.持种:能摄藏一切色、心、染、净诸法种子,而修持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无为——涅槃,有心然后有色,即无生命。这就是说在阿赖耶识里面,与心一起才发生作用,即为心所有,故名“心所”。佛学论述“心”分为两部分:一是讲心自身的各部分,称为“识”;一是讲心在发生作用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心理活动。所以有“心法”与“心所法”之分。“心不相应行法”,含藏了许多种子。无论是漏法、无漏法、心法、心所法、色法、善法、恶法,略称“不相应法”。《百法明门论解》说:“有为法中,所以先言。“不相应行法”是指既不属于“色”,也不属于“心”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只要是能够生出现行果法来的东西,故名“行”,合称“心不相应行法”,它与“色法”也是不相应的。最后是“无为法”,与“有为法”相对,都是种子,无生灭变迁的绝对存在,即无所作为的、不待所为而存在的东西、道理。前四种法通称为“有为法”,是指由因缘和合所作为,有生灭变化的现象。这也就是说,而没有哪样种子,将千差万别的宇宙诸法,分别为有为和无为两种。”心所法常与心王相应生起,这些种子为一切法的能生之因。
1.眼识:眼根缘色境所生之识,名眼识。此识内依眼根,外缘显、形、美、丑等“色境”(尘),是“一”,发生一种分别的作用。六识独自所缘过去、现在、未来的法境(尘),故称之为“散乱意识”或“独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