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人大常用语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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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人大制度与人大建设知识(13)

代表议案与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1.议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范畴内,有提案权的机关和部分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并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代表议案构成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必须是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2)议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代表人数。(3)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5)必须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6)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这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参与的重要举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提交大会全体代表审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议案,都要有案由、案据,并尽可能提出方案。比如罢免案要有罢免对象、罢免理由,质询案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立法案应尽可能附有法律、法规草案或者法律、法规修正案草案等。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6.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如果认为存在非常紧急而又必须由人大作出决定的问题,可以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代表还可以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活动,包括常委会的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7.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以各种形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充分调查民情、了解民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9.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和交流经验。10.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5.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议案的提出: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议案。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开展专题调研。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代表提出议案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所提议案属于哪一种类型,再按法定人数、法定程序要求提出。(2)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使用会议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代表依法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一事一案。题目要求明确醒目,理由准确,内容符合实际。(3)议案的书写要字迹清楚,并写明详细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便于承办部门同代表联系。(4)议案要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如果超过时间,所提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5)代表所提议案先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由大会秘书处报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6)代表所提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或应邀列席其常委会会议。

代表议案的办理:在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接收并对议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核对领衔人及附议代表的法定人数、姓名等,然后将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该议案审议后提出列为议案或者不列为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关于本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可以参加下级人大的代表小组活动。2.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一经大会审议通过即转入办理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机关有关的办事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商交办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办理后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下一次人大会议上将该议案办理和审议结果书面向全体代表报告。

2.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的看法,可简称为人大代表建议。它不列入会议议题,只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参考。

代表建议的提出与办理:每个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大会提出建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建议的形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为使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各承办单位都要严格办理程序,并使之制度化。办理程序包括登记、分类、分发、协调、催办、拟文、核稿、签发、编号、打印、校对、发出、立卷、归档、总结等事项。对代表建议的正式答复,应做到:(1)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2)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书写。

(3)对所提问题和要求都要交代,不要敷衍,切忌说空话。(4)答复要诚恳、谦虚,文字要通顺、简明。代表提出的建议,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主要有:1.组织代表小组活动。4.列席本级和下级人大的有关会议。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多数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办理时,往往涉及数个部门,同现行体制、政策规定和人、财、物有关。为了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要作深入调查,把情况搞准,抓住问题的实质,并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反复协商,找到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对难度较大的问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3.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执法检查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条件允许而且能够解决的,要下决心抓紧解决。要把代表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

3.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的主要区别在于:(1)议案须由代表团或者法定代表人数提出,而建议则不受代表人数的限制,可由代表个人或若干人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建议则由大会秘书处、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3)议案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而建议可以不限于这个范围。(4)议案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单位必须执行,而建议可由承办单位根据条件,研究办理。(5)议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而建议没有截止日期的规定,会议期间可以提,闭会期间也可以提。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监督、罢免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是确保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人大代表由人民“公仆”蜕变为人民“主人”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