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人大常用语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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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附件: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15)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议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大议案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和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二、省人大代表议案,是指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三、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四、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二)应当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议案。

五、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应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下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七、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送交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八、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按下列程序分别处理:

(一)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送请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经大会主席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二)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议案的内容,先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待大会举行会议时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十、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一、对未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有关工作部门对代表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和组织以及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结果的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对于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工作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提议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省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附件(19)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不断推进代表建议工作的法制化。1993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了省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审理、交办、办理和督办检查等工作,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二、省人大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代表应当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不断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和明确代表提出建议的范围。代表建议的内容应当是: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个人问题;(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五、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省或者本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建议。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六、代表建议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七、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受理。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针对某一个地方或单位提出的代表建议,由负责组织代表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受理。

八、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协助代表做好视察、专题调研和了解社情民意工作,让代表能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加强和健全承办代表建议的机构,做到承办领导、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三落实”,实行承办工作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十、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一府两院”要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综合分析,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要作为重点,提出重点办理的意见和要求,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十一、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大力推行“开门办理”和“阳光操作”的做法,加大走访代表的力度,扩大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监督力度。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对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省“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汇报。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加强同省“一府两院”督查部门、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实行跟踪督办。省“一府两院”督查部门也要加强对本系统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点建议要直接协调和督办,切实抓出成效。

十四、省人大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交有关的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工作的领导,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审理、交办和督办,促进和保证代表建议工作不断发展。

§§§附件(20)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参照全国人大《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协助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1.加强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座谈、研讨、专题讨论等会议,以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联系,接受指导。

2.协助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好有关法律案征求意见的工作。根据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参加相关的立法调研活动,组织本地的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供相关资料。

3.协助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安排,积极协助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在我省开展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活动,做好服务,提供相关资料。

4.做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严格工作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二、协助常委会做好立法工作5.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依照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

6.参与地方法规案起草工作。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提前了解起草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机关及时沟通情况、交附件: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297换意见,加强指导与协调,保证法规草案质量。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其他机关难于单独起草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受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牵头组织起草。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审议或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法规案立法的必要性,总体是否可行;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该法规案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或建议。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其审议或审查报告由秘书长批印常委会会议。

7.参与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规案经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就法规案中涉及的问题继续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法规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8.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是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三项主要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分工和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工作。

9.组织好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后,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具体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执法检查组,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开展实地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将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