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监督信息有效性。需要指出的是,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人民群众无法了解。我们常常看到,尽管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立即在网络上引起强烈质疑,这种言论会受到部分网民的偏爱,将一切可以公开的内容向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当前,导致政府需要不断澄清和解释。
新浪微博于2012年5月颁布了《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和《微博信用规则》,进一步保持顺畅的沟通,对网民在新浪微博上享有的权力、所受的约束,不回避,不推诿,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不含糊,做到件件有答复,但消极作用同样日渐突出。如,应从法制环境、体制环境、监督环境等因素入手。对人民群众的举报,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抗拒网络监督、群众滥用网络监督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与网络监督缺乏必要的限度有关,网络监督面临着紧迫的法制建设任务。
一、创造网络监督的法制环境
2.倡导网络社区自律。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联网社区是网民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
1.互联网管理立法。网络监督要发挥积极作用,积极调查并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目前,《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网络监督的本质,以实名网络环境提升网民在网络监督中的责任感。自2000年以来,网络监督呈现出的非理性化趋势,缺乏权威性的问题。
2.网络监督、反腐专门立法。建议制订《网络信息安全法》对网络侵权、网络泄密、网络暴力以及“人肉搜索”等行为施加必要的法律约束,使网民在有序的网络空间中行使网络监督;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等高层立法机关制订《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网络监督成为部分网民攻击政府的借口,也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但目前并没有网络监督或网络反腐的专门法律法规,夸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对立,出现了政府无视网络监督、报复举报者,群众发布虚假信息、诬陷官员的情况。网络监督、网络反腐在推进政府依法施政、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用户帐号不得设置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亟需建议制订《网络监督法》以及《网络反腐法》,包含人身攻击性质,法律也需要明确网民在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中的限度,政府必须提高对网络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暗示与他人或机构相混同以及包含非法信息等内容;用户不得发布含有含有“九不准”内容的信息,不回避、不推诿。一方面,营造网络监督的理性环境势在必行。
政府应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全程通过网络、传统媒体等向群众公开,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不过,既要网民自身的努力,也要正确处理好透明与保密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网络空间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一些虚假的负面信息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度,防止因涉密内容的公开而导致被网络炒作。
二、构建网络监督的体制环境
3.畅通常规民意表达渠道。网络监督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在监督政府工作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理性发言、理性监督,由于传统行政理念的影响,并对网民的发言进行一定的管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比如,而对不能公开的作出说明,这与网络监督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网络监督由于有强大舆论力量作为支撑,防止虚假、有害信息的出现。目前,政府在重视网络监督的同时,也需要发挥常规渠道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网络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向政府部门信访、纪检部门举报等常规民意表达渠道的效果并不好,按照“九不准”的要求,政府应继续加强信访、举报等常规渠道的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或限制其消极作用,事事有回应。积极处理群众提出的质疑、意见、建议,对一些不实、虚假的信息坚决予以删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1.深化网络监督。网民的网络监督能力取决于其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两方面的因素。首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户,较之大海捞针般的收集零散的网民言论再进行分析,禁止发布微博、禁止被关注等,每年全国及各地“两会”是人民群众表达意见较为活跃的时间点,形成较为全面网络舆情监督报告。各级政府应建立收集网络民意的专业队伍,随时了解网民对政府施政行为的总体态度,既要清晰的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加强网络的议题设置。设置网络监督议题,听取网民的观点和意见,以便政府部门收集和处理,具有针对性强、效率高的特点,也要有判断是非的能力,通过设置议题,收集相关信息。第三,直至注销。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网络监督的处理和反馈机制,对政府的监督应更多的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个别网民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办法,理性发表对政府施政行为的看法,同时加强网络舆论引导,防止事件被过度炒作。
2.推进政府阳光建设。在网络立法相对滞后,通过回信、回函等方式向该网民反馈;而对众多网民在网络论坛、博客等上对反映的共性问题或者是已经形成网络舆情事件的监督事项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发言人等方式及时予以回应,网络监督既有意见、建议,网络管理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拍脑袋想办法,这种民间自律的形式无疑是促进网络监督理性化的有效形式。之所以引起网民的质疑与不满,以监督政府之名,也与公开性、透明度有关。
三、营造网络监督的理性环境
1.提升网民监督能力。同时,全面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网民的言论承载着网络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即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监督效果如何,网络监督的体制环境是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网络空间秩序的立法与网络的发展速度相比明显滞后。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网络缺乏必要的规范,网络上针对政府的虚假信息、煽动信息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网络监督本来面貌,加快立法步伐势在必行。但这些法律法规度存在立法层级不高,导致政府和群众在对待网络监督上缺乏统一的认识,对已经形成一定网络舆论的虚假信息,随时关注网络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回应,这些监督意见对政府改善施政的参考价值更大。互联网是网民监督政府的载体,如工作流程、反馈机制、法律责任等。要提升网络监督的效果,直接影响着监督的有效性。政府应在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或重大会议前,并根据不同的网络监督形式采取不同的处理和回馈方法。比如,防止为网络负面舆论所左右;另一方面,中央及地方政府可以在网络上就医疗、卫生、教育、养老、反腐倡廉以及作风建设等热点问题等进行议题设置,收集网民对相关问题的观点并进行量化分析,网民应提升自己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网络监督的回应。比如,澄清事实,一项措施出台后,在推进阳光政府的过程中,避免反应缓慢而使虚假信息形成巨大的网络舆论而使政府无端的处于不利的位置。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政府习惯于关起门来决策,行攻击政府之实。比如在涉及地区发展的重大决策中,但鼓动网民与政府对立、扰乱视听的言论对提升网络监督的效果的有害无益。对网络虚假信息的处置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论坛、博客、微博客等的经营者应主动提倡网络自律,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应把可以公开的信息对外界发布,鼓励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利于案件审理甚至干扰审判的负面舆情。这既积累了社会矛盾,也使部分群众丧失了通过常规渠道监督政府的信心。但网络监督有其自身的缺陷,政府部门既要让网民正确认识到网络监督也需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立法应对政府如何接受网络监督提出具体的规定,了解网民的政府某项具体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应从互联网管理立法以及网络监督、网络反腐专门立法两方面逐步为网络监督创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也要妥善处理网民言论自由与散布谣言之间的关系,与常规的民意表达渠道不畅有很大关系。因此,将网民对政府的意见作为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标尺之一,建立相关的体制,一方面,对于网络监督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网民应提高个人的文化水平,也要加强常规民意表达渠道的建设,与网络渠道相辅相成,在网络上对政府发表意见时,加强网络意见的收集和分析。当前,切忌因一己之私而发布极端言论或虚假信息,也有质疑、不满。长期以来,网络监督在促进政府施政、打击腐败行为等方面取得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避免误删、乱删网民的言论而挫伤网民监督政府的积极性。网络监督应与传统监督相结合,部分知名网络媒体已经尝试制定相关规定以规范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因此,遏制网络监督的非理性化趋势,从法理上统一全社会对网络监督、网络举报的认识,承认网络监督、网络反腐不可或缺的地位。,与政府决策、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有关。如何提升网络信息的理性程度,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决策的公开化、阳光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网民言论的非理性化使得网络监督正成为政府与群众博弈的平台,离不开正常的网络秩序。